解析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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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 勇担社会责任(解析版)

专题十一 勇担社会责任(解析版)

专题十一勇担社会责任考点一责任1.“我是O型血,我有很好的身体条件,百年后烧掉就浪费了。

如果遗体捐献能为医学事业作贡献,能为别人延续生命,只要有用就全捐。

”一位老人郑重、坚定地签下了遗体捐献志愿书。

他的言行让我们感受到A.人因不同的社会角色而负有不同的责任B.人应在对社会的贡献中提升生命价值C.帮助他人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D.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答案】B【详解】本题考查提升生命价值的做法。

B:题干表述了一位老人无偿捐献自己的身体,用于科学研究或为别人延续生命,可见他是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他在对社会的贡献中提升生命价值,B是正确的;A:此表述与题干的主旨不符,排除;C:这位老人帮助他人不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C错误;D:这位老人具有不言代价与回报的奉献精神,并不是为了回报,排除;故本题选B。

2.在边疆的雷场上,“时代楷模”杜富国用身体捍卫国土的安宁;在边防的巡逻之路上,杜富强用双脚丈量祖国的土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身为医生的杜富佳和杜富民用生命守护生命……不一样的战场,一样的奉献,杜家四兄妹,个个都是好样的!他们向我们诠释了①责任来自于对良好家风和家教的传承②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理应放弃个人利益④人生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体现和提升A.①③B.②③C.①④D.②④【答案】D【详解】本题考查对责任与角色的知识和把握。

②④:依据题文描述,杜富国四兄妹积极承担责任,努力奉献社会,向我们诠释了人生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故②④说法正确;①:题干强调的是责任与角色的知识,未涉及责任的来源,①不符合题意;③: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个人利益,③说法错误;故本题选D。

3.北京冬奥会期间,首都高校有1.4万名师生作为志愿者,加入服务行列,他们顶着凛冽的寒风,凌晨4点起床,晚上10点多才能返程,尽管工作辛苦,但依旧认真细致,赢得了各国运动员的一致赞扬。

新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全册四个单元考点知识点归纳汇总整理

新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全册四个单元考点知识点归纳汇总整理

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全册四个单元知识点归纳整理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知识点归纳整理知识点:1.我们生活在法律中,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协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常与我们相伴。

2.法律保护了我们的权利。

在法律的规定下,我们享有(人生)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学习知识、快乐成长。

3.法律规定了我们的义务。

纪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4.(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大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小到个人的(家庭)生活,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

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于犯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惩罚。

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6.民法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

民法保护了我们的生命、(健康)、(名誉),保护我们的房屋、(用具)、(储蓄),民法指导人们签订和履行合同,调整生产、(贸易)、(消费)等社会关系。

7.除了刑法和民法,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还有行政法等法律。

行政法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督促其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公共事务,为公众提供服务。

8.在法律的大家庭里,这些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发挥不同的功能。

它们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保障着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

9.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法律为我们设定了(行为准则),提供了(外部保障),维护着我们的正常生活。

10.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行为的(方向)。

法律保障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法律督促我们积极承担起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11.法律如同尺子,衡量我们行为的(对错)。

合法的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受到(制裁)。

易错点7全面依法治国(解析版)-备战2024年高考政治易错题(新教材新高考)

易错点7全面依法治国(解析版)-备战2024年高考政治易错题(新教材新高考)

易错点07 全面依法治国目录01 易错陷阱(3大陷阱)02 举一反三【易错点提醒1】对科学立法存在认识误区【易错点提醒2】对法治政府存在认识误区【易错点提醒3】对全民守法存在认识误区03 易错题通关易错陷阱1:对科学立法存在认识误区【分析】1.不能认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虽然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没有立法权。

点评:根据教材内容,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属于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2.不能认为实现科学立法只需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立法尊重了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就能科学。

点评:根据教材内容,科学立法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此外,还需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等。

3.不能认为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长期基础性工作。

点评:推进全民守法,要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易错陷阱2:对法治政府存在认识误区【分析】1.不能认为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的政府,职能科学是指政府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点评: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政府,智能高效指的是政府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2. 不能认为政府公开公正是指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点评:政府公开公正是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公正执法要求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将其贯穿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调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3.不能认为政府要做到执法严明,而执法严明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点评:执法严明重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从事执法活动。

只有执法严明,才能保证政府有效履行职能,服务社会公众,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机关的要求。

易错陷阱3:对全民守法存在认识误区1.不能认为全民守法意味着公民要依法维护好自己的一切权益。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贯彻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贯彻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贯彻摘要: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既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监管、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策职能的转变,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树立群众是主人的思想, 围绕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尊重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要善于把人本管理和制度管理有机地结合,另一方面在于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引领各项具体实践工作的根本导向。

关键词:行政;执法;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在行政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的特殊内涵科学发展观讲“以人为本”,就是要确认并保证人民的主体和主人翁地位,以人民为根本。

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而法治的要义就是约束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意味着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坚持和凸显“以人为本”,实现法与人的统一。

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法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以人为本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主要目标,依法行政是以人为本思想理念的制度保障。

没有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不人道的,是与民主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没有刚性的制度执行作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具体措施是得不到落实的,就会流于形式和空谈。

依法行政凸显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二者的关系。

在执法工作中完成从“管民”到“为民”的转变,完成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乐于奉献,把工作做细做全面,就能赢得被执法者及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进而支持和参与执法工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理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理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理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在个人层面上,我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爱国主义:热爱自己的国家,为国家的繁荣和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作为一个公民,要关心国家的发展,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

2.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追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懈努力。

意识到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相统一的,积极参与社会进步和改革。

3. 人民利益至上:认同人民的利益是最高利益,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关心人民的生活和权益,对人民的需要给予关怀和帮助。

4. 价值实践和创新:重视价值观念对行为的引导作用,要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积极创新,勇于尝试新事物、新思想,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5. 社会公平正义:倡导社会公平,反对各种形式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 文明进步:注重文化素质的提高,追求精神文明的进步。

尊重传统文化,推动科学、教育、艺术、体育等领域的发展,提升个人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以上是我个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理解,通过践行这些价值观,可以推动个人的自我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公交企业文化试题最新(17.10)

公交企业文化试题最新(17.10)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北京公交集团企业文化考试题(宣传部)一星到三星一、单选题(共28题)1.北京公交集团企业文化的“同行”内涵包括(A)A.同心同德和融共生行无止境追求卓越B.一心为乘客服务最光荣C.以人为本乘客至上D.一路同行一心为您2.以下不属于北京公交集团企业文化“同行”内涵的是(C)A.同心同德和融共生B.行无止境C.真诚于心奉献于行D.追求卓越3.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使命是(B)A.以人为本乘客至上B.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好的公共出行服务C.行无止境追求卓越D.真诚于心奉献于行4.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使命是“让更多的人享受(D)公共出行服务”。

A.更舒适的B.更快捷的C.更安全的D.更好的5.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使命是“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好的(A)”。

A.公共出行服务B.便捷出行C.城市生活品质D.出行体验6.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愿景是(B)A.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好的公共出行服务B.引领公众出行方式,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成为卓越的国际性控股集团C.努力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现代公共交通综合服务企业D.以人为本乘客至上创新发展追求卓越7.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愿景是“(B),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成为卓越的国际性控股集团”。

A.立足首都,服务京津冀B.引领公众出行方式C.建设现代公交企业D.打造北京公交品牌8.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愿景是“引领公众出行方式,提升城市生活品质,(D)”A.建设现代公交企业B.成为现代综合交通服务企业C.成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企业D.成为卓越的国际性控股集团9.北京公交集团的核心价值观是(C)A.引领公众出行方式,提升城市生活品质B.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好的公共出行服务C.以人为本乘客至上创新发展追求卓越D.一心为乘客服务最光荣真情献社会责任勇担当10.以下不属于北京公交集团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是(B)A.以人为本乘客至上B.一路同行一心为您C.创新发展D.追求卓越11.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精神是(C)A.行无止境追求卓越B.一路同行一心为您C.一心为乘客服务最光荣真情献社会责任勇担当D.让更多的人享受更好的公共出行服务12.北京公交集团的企业精神是“一心为乘客(B)真情献社会责任勇担当”。

邮政银行柜员考试题库

邮政银行柜员考试题库

邮政银行柜员考试题库()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单选题] *银行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答案)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单选题] *公平交易权(正确答案)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单选题] *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正确答案)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单选题] *受教育权(正确答案)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单选题] *财产安全权知情权(正确答案)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单选题] *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正确答案)受教育权答案解析:消保()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初中道德与法治_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初中道德与法治_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教学设计一、教材分析本课内容为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第八课第二课时的内容,本课所依据的课程标准具体对应的内容:“感受个人成长与民族文化和国家命运之间的联系,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意识。

”“懂得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本课主题“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旨在帮助学生更好的认识国家利益的重要性,从思想和行为上帮助学生懂得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二、学情分析初二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开始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分析国家和社会现象。

但在思想成熟度和社会经验上还存在欠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

因此,教师需要帮助学生认识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性,提高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提高辨析各种爱国观念和行为的能力,使自己的爱国情感更加理性深沉。

三、学习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合法有序地表达爱国主义情感,能够主动为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贡献力量。

2.过程与方法目标(1)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出正确价值判断和选择,正确看待生活中不同人表现出的国家利益观念和行为;(2)能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3.知识与能力目标(1)理解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懂得国家利益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2)知道要做到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在思想上必须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在行动上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教学重难点四、学习重难点教学重点:如何捍卫国家利益教学难点:如何捍卫国家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五、教学过程导入: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有哪些?国家繁荣昌盛的原因?品味中华儿女的奉献精神和以国家为重的情怀,引出本课线索人物——黄旭华,以黄旭华的一生为线索进入本课主题《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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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本和谐至上(二)(二)和谐至上道德是液态的,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是刚性,硬性的。

“美之为美,斯恶矣;善之为善,斯不善矣。

”(《老子》)以难以明确界定的“善”、“恶”作为衡量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同样也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权利、义务和权力,也都没有明晰的界限,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与西方的真理文化不同,中华文化乃是伦理文化,也就是不讲真理的文化。

既然不必求真,也就没有必要明确界定义务,更莫论权利和权力。

无论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还是司法纠纷的解决,都不是以明辨是非为目的,而是以和谐为终极关怀。

“礼之用,和为贵”(《论语》)。

“和”具有方法论意义,是谋求整体(包括自然、社会、个人)和谐的最高原则。

这种思维方式渗透于中华文化的各个层次,制约着中华文化的各个系统。

[vii]只要实现了和谐,也就没有必要穷究是非对错。

当然,“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中华文化不是不分是非,而是不纠缠于是非。

“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论语》)。

大是大非还是要明确的,但小是小非就不必争论了。

中华文化强调中庸之道,“庸道,常道也,”反对走极端。

无论回避大义,还是睚眦必报,都不是常道。

以和谐为终极目标,达致和谐的路径的重要性便退居其次。

从而义务的划分也难定尔界彼疆。

这种义务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在社会运行中整体上是没有效率的,相对于权利本位耗费了很多社会资源(交易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这可从中华帝国乃至中华文化圈诸国两千年来物质文明发展滞缓的史实得到印证。

但是,在和谐理念的指引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在除了契约之外,多了一条温情的连接。

和合文化,要求人与自然“天人合一”,人与人和睦相处,人的物欲降低了,幸福感却提升了。

在权利本位下,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有侵权就要有救济。

而在以和谐为目标的义务本位制下,你的不完全是你的,我的不完全是我的,什么你的我的,没有一条清晰的界限。

所谓“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

”个体要立足、通达于世,还要负有立人、达人的义务。

并且个体和社会不要做零和博弈,不能够损人利己,不择手段。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但在制度设计思路上与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具有暗合之处,同时还强调了即使是合乎规则的行为,也要进行换位思考并追求“仁”的境界,从而在遵守他律的同时保持清醒的自律。

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老吾老,幼吾幼都是个体的当然义务,但这还不够,还要扩展到及人之老,及人之幼。

如此社会图景,缺乏竞争,也缺乏激励,是一幅静谧、柔美的画卷。

从内部着眼,是稳定的;从外部观察,是脆弱的。

上溯两千年之流,近观两百年之变,一目了然。

义务承担为本,与儒家的自省文化有很大关系,所谓“吾日三省吾身”(《论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的“八条目”。

修身作为连结认识论和政治论的中心环节,乃是认识世界、治国安邦的根本所在。

君子应该常常检点自己,对自己严格要求,从内心的想法到外在的言行,是否符合孔孟之道,是否尽到了对国家、对家庭、对父母、兄弟、子女的义务。

它是奉献型的,内省的,自律的,利他主义的。

而权利本位,是另外一种文化的产物,它是欲求的,外张的,利己主义的。

义务本位考虑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做到的我做到了吗?权利本位考虑的是,我应该得到的东西我得到了吗?有没有人在抢夺我的东西,侵犯我的权利?义务本位,常思己过,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善待自然,也就是善待了自己(实现了成为君子、完人的人生目标),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了社会的和谐。

这正是和谐的含义,正是中国思想文化追求的理想境界和目标。

三、义务本位,追求和谐对当代法的价值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制度选择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宜与否之别。

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论。

改革开放30年来,权利本位的学术主张和立法实践都具有进步意义:一方面,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效率优先具有合理性,权利本位保障了高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在极权时代,权力、权利、义务三者都没有界限甚至其本身也根本不存在,极权的含义就是权力无所不在,群己无界限,私权(权利)被公权(权力)压迫,无存在或发展空间。

因此,在民主法制建设之初,必须以权利本位来析出权力、权利和义务,实现向法治化现代国家的转型。

开创权利文化,乃是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

可以说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 [viii] 和发展的必经阶段,但并不是其归宿和目标。

在当代,已经世易时移。

一方面,经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当前以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经济发展已经不是第一要务,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愈益突显,这些已经足以要求价值观的调整和转换,改变权利本位作为法的中心价值的现状。

另一方面,当权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乃至成滥觞之时,权利本位自身也就值得反思了。

也许这样一个时代尚未到来,但第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权利本位并不能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当代的一些新问题无力应对,或明显应对乏力。

我们认为,当代法制中有些法律领域必须以义务为本位来构建。

只有如此,才合乎其内在的逻辑和现实的要求,才是顺理成章的。

例如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已经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ix]法律在这一领域只能是义务本位的,因为它单方面地强调企业的义务承担,并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

此外,考察现代法两大重镇——环境法和人权法,更能有说服力地证明义务本位的当代价值。

(一)环境法与义务本位我们首先以当代最突出的问题和最重要的法律领域——环境保护法和可持续发展为例,来阐述我们的观点。

半个世纪以来,人与自然,与环境,与资源的关系日益紧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滥用、浪费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种紧张状态要求有规则来规制,因此产生了环境法,其核心理念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对环境的过度使用。

环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阳光等人类生活必需的元素,不能被看做是无主财产,而是全人类的公有财产,应该由一定的机构代表全人类来管理。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可以将环境委托给政府管理,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包括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管理好环境,这一理论的实质是建立民选的环境管理机构,政府以受托人的身份实行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公民有权通过代议制、行政、司法等程序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环境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包括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不妨碍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即代际公平。

显然,后代人尚未出生,还没有权利能力,也就不是权利主体。

既然权利主体都还不存在,权利本身也就无从谈起。

有论者提出由当代人代理行使环境权利的观点,但是被代理人缺位令代理权不合逻辑,也无法实行。

对此,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会长韦斯夫人用星球信托理论解释了这个问题。

显而易见,信托责任强调的是责任、义务而非权利。

国际环境法和各国的环境法都把预防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法的首要制度和方法。

其他方法,如追究环境损害的民刑事责任,都是第二位,第三位的。

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法首先要求大家尽义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而不是让大家去注意自己对环境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也不是大家去紧密注视自己的环境权是否受到了非法侵害。

环境法主要不是靠受害者的诉讼,索赔,维权作为主要机制来运行的,这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显然是不同的。

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还有一点不同,在一定意义上所有人都程度不同地是环境污染的加害者,因为所有人都要消费环境,因此要通过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和机制,让大家按其消费量——污染量来付费补偿环境,这显然是履行义务而不是行使权利。

那么现代法中是不是只有环境法是明显义务本位的呢?我们以高扬权利的人权保障法为例来说明问题,特别要分析所谓人权在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的环境权来厘清问题。

不论是国际环境法,还是各国的环境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曾被“环境权”问题所困扰,而且,在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法学中,这个问题至今未达成共识。

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史上,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一句话,产生了“人类的环境权”说,一些国家将之写入立法,有的推而广之,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权利、人权,进而写入宪法。

但是,很快,我们发现这引起很多问题和争论,权利的内涵,性质,侵权的救济等等,都很成问题。

因此,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相应的说法退了一步,用“we are entitled to”取代了“have rights to”的措辞,避免使用“权利(rig hts)”“有权”等词,以免造成国际法律文件对环境权问题的误导。

环境权被解释为包含第一代(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经济、社会权利)和第三代人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在内的个人权利。

我们知道,对第一代人权,国家应该是消极不作为的,即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赖以生存的财产;对第二代人权,政府的责任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精神和文化需要,保障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代人权属于群体性权利,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受压迫民族的发展权利,因此,更应该由国际社会、国际法来保障。

在近年来的国际法律文献中,即使对于环境权这样的典型的“人权”性权利,其表述方式依然是义务本位的,从句式和用语上都强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个人权利的存在和拥有。

例如,1992年《里约宣言》与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不同,主要以义务性用语来表达,大多数语句以“国家应当(shall)”的命令句开头。

[x](二)人权法与义务本位除了环境领域人权保护的特殊问题——环境权问题之外,从人权法领域来说,重要的法律文献的言说方式也是义务本位式的。

例如,我国宪法对人权问题的言说方式为:“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一个动宾句式,人权是尊重和保护的对象,宾语;而没有采取“人人享有人权”的句式,而没有以权利的享有者,持有者作为主语。

我们要问,这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主体,句子的主语是谁?谁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显然,国家这里指的是公权利,包括中国的政府,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各公权力部门。

这是庄严的宣示,强调的是公权力对待人权问题的立场、态度、责任、义务。

我们完全可以将其归结为它是在人权问题上国家义务本位的表达方式。

我国政府近年来发布的人权问题白皮书、报告、行动计划等,宣示了对人权问题的立场和态度,重心在于检视对各个具体人权问题的作法,总结成绩,找出不足,制订今后的行动计划。

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权保护事业的尽职尽责和认真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权问题上,官方的发言也是以检视国家的人权工作为中心,是以检视政府的责任和以义务为本位的方式来进行的。

近代人权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个人的绝对价值正是西方人权的必要假设和根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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