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摘要: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背景二、2023 年第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订内容三、缔约国对濒危物种贸易的管理和责任四、公约执行和遵守情况五、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场和举措正文: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背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过度贸易和促进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议。
自1973 年签署以来,已经有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缔约方。
我国于1981 年加入《公约》,并一直致力于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2023 年第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订内容2022 年11 月14—25 日,2023 年第1 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9 届缔约方大会在巴拿马举行。
会议对《公约》附录、附录和附录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标准命名。
根据《公约》秘书处2023/015 号通知,现将修订后的《公约》附录予以公告。
请遵照执行。
三、缔约国对濒危物种贸易的管理和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控制濒危物种的贸易。
首先,缔约国需要在国内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濒危物种贸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缔约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濒危物种非法贸易。
此外,缔约国还有责任开展濒危物种的繁殖、保护和重新引入等措施,以促进其种群的恢复和增长。
四、公约执行和遵守情况《公约》自实施以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有效地保护了全球范围内的濒危动植物资源。
然而,在部分地区和物种上,非法贸易仍然存在,对公约的执行和遵守造成了一定压力。
为此,各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切实保障濒危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五、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场和举措我国一直秉持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决打击非法贸易。
在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为濒危物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目录1公约历史2公约主要物种2.1 附录Ⅰ2.2 附录Ⅱ2.3 附录Ⅲ3公约条文3.1 第一条定义3.2 第二条基本原则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3.8 第十二条秘书处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3.13 第十九条签署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1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
CITES 公约的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是对野生动植物种进行分类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CITES公约的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进行详细介绍。
附录ⅰ附录ⅰ列出了那些因为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种。
这些物种被认为受到极高的保护,其国际贸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在这个附录中列出的动植物种包括大熊猫、非洲象、亚洲象、老虎、黑猩猩、犀牛、鲸鲨、海龟、珊瑚等。
这些物种在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和进口都需要获得CITES公约的许可证,并且只能在非商业目的下进行。
附录ⅱ附录ⅱ列出了那些野生动植物种,它们的国际贸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物种被认为不属于濒危物种,但是如果它们的国际贸易没有受到控制,可能会受到威胁。
在这个附录中列出的动植物种包括非洲狮、斑马、大猩猩、鲸鱼、鲨鱼、鸟类等。
这些物种在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和进口需要获得CITES公约的许可证,并且只能在非商业目的下进行。
附录ⅲ附录ⅲ列出了那些野生动植物种,它们的国际贸易受到了某些国家的限制。
这些物种被认为在某些国家受到威胁,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
在这个附录中列出的动植物种包括一些鸟类、爬行动物、哺乳动物、鱼类等。
这些物种在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和进口需要获得CITES公约的许可证,并且只能在非商业目的下进行。
总结CITES公约的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是对野生动植物种进行分类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附录ⅰ中列出的动植物种被认为受到极高的保护,其国际贸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附录ⅱ中列出的动植物种被认为不属于濒危物种,但是如果它们的国际贸易没有受到控制,可能会受到威胁。
附录ⅲ中列出的动植物种被认为在某些国家受到威胁,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
CITES公约的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外劳务 、商务和 旅游 人 员 ,使 大家遍过 了解和 掌握 这 些知 识 ,自 觉地遵 守相关 规定 ,尽 到履约义务 ,维 护公 民个人利 益和 国家形 象。
附件 :CITES公 约知 识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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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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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附件
CITEs公 约知识问答
1,什 么是 ClTES公 约?
CITES公 约是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 的简称 签署于 1973年 ,生 效 于 1975年 7月 1日 ,其 英文文本见 CITEs
,
主题词 :公 约
宣传
通知
抄送 :外 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中科院,中 动协。
国家林 业局办公 室 ⒛ 11年 4月 ⒛ 日印发
,
中国的 CITES管 理机构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 出 口 管理办公 室 ,设 在国家林 业局 。CITES科 学机构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设 在中国科学院北京动物研究所 。 6.单 位或者个人携带、邮寄或者运输濒危物种出入境 的 ,需 要办理什么手续? 邮寄或者运输附录一物种或其制 品出入境 的,必 须事 携带、 先取得进 口国 CITES管 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 口证 明书和 出 口国 管理机构核发 的允许 出 口证 明书 ,凭 证接受进 出 口国海关查验 。
,
利用公 众 对野生 动物 的宠 爱 ,借 题 发挥 ,诋 毁 我 国。 因 此 ,普 及 CΠ ES公 约知识 ,提 高履 约意识 ,遏 制相关违约活 动 ,已 成 当务之 急。 。林 业主 管部 ” 门应借 助我 国加入 CITES公 约 30周 年契机 ,利 用 “ 世界 湿地 日 、 “ ” 国际生 物 多样 性 日” “ 、 国际森林 年 ” “ 、 爱鸟周 、“ 护野生 动 保 ” 物宣传月 等活 动 ,运 用 电视 、广 播 、 网络等媒 体 以及 自然保护 区宣教 中心和 野生 动植物救护 中心 等场 所 ,参 CITES公 约知识 考《 问笞 》 ,向 全 社会 广泛宣传 CⅡ ES公 约规定 ,普 及 CITES公 约知 识 ;商 务 、旅 游部 门以及 驻 外使 领 馆 经 商处 CITES公 约知 除须 将 《 识 问答 》上挂本 单位 网站 外 ,还 应将 《 CITES公 约知识 问答 》转发 二 、开 展形 式 多样 、 内容 丰富 的宣传教 育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与国际动植物种贸易公约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国际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际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是两个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规,涉及到全球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个法规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首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指中国国家极为重视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名单。
该名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农业和农村部和国家海洋局等单位制定,并根据野生动物所属物种的数量、分布和生态状况等情况进行分类,分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个级别。
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华南虎、江豚等珍贵保护动物,其保护工作更加严格。
其次,国际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保障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促进其可持续利用。
CITES是由其成员国通过国际条约方式达成的,总共有183个成员国或地区,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CITES将动植物从野生动植物、人工繁殖植物、种子、化学物质、文件等五类物品出口入口进行一个分类,同时将野生动物从附录I、附录II、附录III分为三类。
其中,附录I的动物是最濒危的野生动物,其出口入口需获得CITES公约的许可证,并且需要证明其来源合法;附录II的动物是受到过度开采或贸易威胁的野生动植物,其出口入口需要获得CITES公约的许可证,但无需证明来源合法;而附录III的动植物则需要在进出口时得到当地国家或地区的许可证。
在实施方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CITES公约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一直在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野生动物,如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杀、非法交易、食用和药用等。
而在国际上,CITES公约是全球公认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并且得到了广泛实施和支持。
不过,目前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仍面临着各种威胁,如森林砍伐、草地退化、非法捕猎、气候变化等,这些威胁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保护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主要介绍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描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试图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动植物物种进行调控。
CITES公约是一个全球广泛参与的多边环保公约,广泛被各国政府所认可和实施。
随着人们关于水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水生动物物种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CITES公约的附录。
附录对于各国政府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旨在保护濒危和易遭走私的动植物。
将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不仅表明了在国际层面上对水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努力,也进一步促进了各国在保护水生动物物种方面的合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的背景、意义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政策和实践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措施在保护水生动物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水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内容结构进行展开: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概述了本文要讨论的主题,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并强调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性。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包括其起源、目标和实施情况等内容,以便读者能够对该公约有更深入的了解。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摘称CITES,英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是一项有关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和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条约,旨在控制和管理珍稀野生
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
CITES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5年3月3日颁布,
1979年7月1日生效,共有有180多个缔约方,总部设在日内瓦,为期限最长的国际环境条约之一。
CITES是一项现行有效
的统一全球性的条约,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历史约束力,超出
其本身缔约方范围,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动植物减灭威胁一致的
意见和行动。
CITES的真正目的是通过设立全球性管理制度来保护和管
理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国际贸易对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的灭绝。
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对规定的珍稀
野生动植物种和其制品实施管制,并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以保证贸易的安全。
它还要求各缔约方加强管理体制,贯彻管
理机制,改善监管水平,完善统计和信息系统,以及实施教育、宣传和普及计划,来促进人们对濒危动物的了解和尊重。
CITES也有助于促进全球环境教育和传播,引起更多公众
关注,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动物和生物多样性
的世界性价值。
加强CITES的实施,以期取得这一全球性的条
约的任务,属于全人类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应尽的本分和义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是一项针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协议。
这个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际贸易中商品性的野生动植物,以确保这种贸易不会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造成威胁。
这个协议是由世界各国政府联合签署的,以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环境和生态系统能够永久保存下来。
附录II中列明了各种动植物品种的贸易禁令和限制,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
这些禁令涉及上千种物种,包括海豹、象牙、珊瑚、鲸、兀鹫等。
限制范围则包括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标记和标签等。
附录II的实施是为了确保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确保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活动与生态保护的需求相一致。
野生动植物采购和交易活动可能会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栖息地造成影响。
附录II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种威胁不会对野生动植物产生负面影响。
这是通过将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三个等级,从而进行相应的限制来实现的。
第一等级包括所有受到极大程度的威胁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是完全禁止的。
这些物种包括一些稀有的亚洲大象、大猩猩、非洲犀牛和塞伯利亚虎等。
这些物种的数量和分布都严重受到威胁,所以必须加以保护。
第二等级包括那些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的物种。
对于这些物种的贸易活动需要许可证或卡尔姆表,以确保野生动植物的数量是可持续的。
第三等级包括那些受到威胁但还不到达第一和第二级别的物种。
对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需要特别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附录II禁止了野生动物家畜的国际贸易,但不是所有野生动物家畜都被列入附录II。
事实上,只有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有明显需求和受到严重威胁的野生动物才被列入附录II。
附录II还包括执法和监管措施。
各国政府需要展开广泛的监测和执法活动,以确保野生动植物的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监测和执法措施包括截获、扣留和销毁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的货物。
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的附录II有助于调整物种数量的平衡,确保生态平衡的发展,并且能够保护所有动植物的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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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区、市)近5年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
附件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水域捕捞利用和占用损害天然生长或人工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增殖保护费的征收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和损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增殖保护费分为捕捞利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捕捞利用费”)和损害补偿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损害补偿费”)。
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捕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专项(特许)及临时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征收。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利用费。
损害补偿费依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征收。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补偿费,是指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水域生态造成损害以及恢复措施所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条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捕捞水产品的平均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5%-8%的幅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损害补偿费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金额征收。
第六条捕捞利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一)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钓具等作业,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至少1/2以上,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的,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的三倍。
(三)因教学、科研和执行特殊任务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期间应缴纳的捕捞利用费可免于征收。
(四)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免予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现有作业方式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以及属于国家鼓励还是限制的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利用费后,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征收印章。
项目单位应按照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源补偿协议缴纳损害补偿费。
征收增殖保护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据。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含市、县上缴部分,下同),全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损害补偿费全部用于项目单位落实环评报告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措施。
第九条增殖保护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修建增殖放流设施以及近海和内陆水域人工鱼礁、鱼巢、过鱼设施等;
(二)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
(三)为加强和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保护管理手段和调查监测渔业资源环境提供经费补助;
(四)损害补偿费专项用于落实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措施;
(五)征收和管理增殖保护费的工作经费,按缴入财政款额的5%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条增殖保护费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增殖保护费支出预算由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
其中:损害补偿费列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程序,结合上年度收取的损害补偿费入国库情况以及下年度渔业资源损害补偿支出计划,核定损害补偿费支出预算,将相应资金拨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捕捞利用费支出预算管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增殖保护费的支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增殖保护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捕捞利用费按年征收,损害补偿费按照项目单位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源补偿协议征收。
逾期未缴纳增殖保护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增殖保护费金额的5‰的滞纳金。
在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缴纳捕捞利用费的,视为自行取消捕捞权,该捕捞许可证作废。
持作废的捕捞许可证进行捕
捞的,按无证捕捞处置。
第十五条各地增殖保护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