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用以对员工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二、制度内容1.问责对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2.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
涉及问责的事件需要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问责方式:(1)警告: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首次违规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警示其避免再次犯错。
(2)记过:对多次违规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一般限制职务晋升和奖励。
(3)降职: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事故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以示警戒。
(4)辞退: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如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严重规定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员工等,可以给予辞退处分,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员工的整体安全。
4.问责主体:问责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问责小组来负责。
问责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依法按照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5.问责透明公正:问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能随意制定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个别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6.奖惩激励: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应采取奖惩并重的政策,对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制度实施和建议1.制度宣贯: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健全问责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问责档案,对每一次主要的违规事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使用。
3.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落地。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监督问责权。
(二)责任追究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三)预防为主原则。
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奖惩分明原则。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监督问责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维护职工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人和追究责任的程序与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据可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第六条本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协助最高行政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各级主管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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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责任主体进行调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法律或者行政处分的工作。
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行政(经济)问责和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安全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到岗、到位,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立足于“安全生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责任与权益对等、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项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调查的责任对象是各单位技术人员以上的管理人员、业务保安部门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政府有关法律、如果与行政法规相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管理(经济)处罚第五条所属各单位、部门,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国家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于2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调查主要领导和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二、各类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可操作性差,追究主管安全生产行政、技术领导责任。
三、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或未按期完成资金计划,追究主要领导及项目实施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未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隐患整改负责人的责任。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山灾害防治方案的,追究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其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在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或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追究双方主管领导的责任;八、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十、其他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或者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起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将责任明确到位,从而推动全员参与和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履行。
具体而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上下贯通原则:责任追究要贯穿企业各级组织,形成一个从高层到基层的责任链条,上级部门、领导要对下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和追究。
2.实事求是原则:责任追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根据事故发生前后的真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追究。
3.全面落实原则:责任追究要将各类责任主体都纳入考核范围,包括企业法人、领导人员、工作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等。
4.综合治理原则:责任追究要将问题解决到位,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更要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制度、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对管理责任的追究。
1.事故责任的追究: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的追究方式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责任追究应当客观公正,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管理责任的追究:除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外,还需要对管理责任进行追究。
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
这种追究方式可以通过考核、降职甚至解雇等方式进行。
三、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落实为了确保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措施。
1.建立纪律检查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纪律检查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责,确保责任追究和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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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
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灵石胜达汽修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二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指控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3、三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发生同责以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第七条。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
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时间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三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