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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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的诚信档案管理。

三、诚信档案内容1. 企业诚信档案:(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2)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信息;(3)企业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4)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5)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6)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2. 个人诚信档案:(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等;(2)个人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3)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4)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5)个人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四、诚信档案建立与更新1.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由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更新方式包括:(1)主动申报:企业和个人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2)被动采集:所在地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获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3)抽查核实:所在地住建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五、诚信档案应用1. 诚信档案作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应用于以下环节:(1)招标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3)工程监理、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4)信用评价: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单位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诚信管理水平,形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诚信体系建设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包括诚信教育、诚信考核、诚信承诺、诚信档案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诚信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档案,记录单位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三、诚信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诚信待人,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材料,保证材料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四、诚信监管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监管机制。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信用标评分细则

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评估法信用标评分细则
15分
18分
20分
项目负责人获建设工程奖(32分)
⑥项
项目负责人
类似业绩
金华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十优”工地奖
设区市安全文明施
工创标化工地奖
设区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来自项省级及以上安全明施工创标化工地奖
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
国家优质
工程银奖
鲁班奖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获奖工程在
金华市内
4分
8分(总包工程招标)
信用标扣分项
金华市住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政府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信用标扣分说明
备注
①项
被行政处罚
扣3分
扣6分
扣9分
1、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有左侧所列事项的,在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中扣除,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最低得分为0分;
2、单项所列各扣分不累加,按最高扣分计取;同一事项通报或处罚不累计,按最高扣分计取;同一事项同时通报或
3、①“设区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是指“双龙杯奖”等同类型综合性奖项;②“省级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指“钱江杯奖”等同类型综合性奖项。③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奖”、金华市“茶花杯工程奖”(仅限用于装饰工程)享受金华市“双龙杯奖”信用分加分。
4、投标文件中各《荣誉或奖项情况表》后应附获荣誉(或奖项)文件(带网址的网上公布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原件开标时备查,否则不得分。第②至第⑥项获荣誉(或奖项)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布,否则不得分。
被评为扬尘治理“十差”工地
扣3分
/
/
⑤项
被列入失信二类“黑名单”

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信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环保,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信用管理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第四条施工单位信用评级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对自身信用进行自我评估。

2. 施工单位信用评级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环保信用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信用档案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

2. 信用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施工过程、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环保信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保管理。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九条信用考核与奖惩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优评先、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2. 对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先合作的机会;对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条信用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应自觉遵守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建筑企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规范公司信用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

2. 法规为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信用行为。

3.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管理效率。

4. 风险防范: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公司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 对公司内部及外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监控。

4. 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和宣传活动。

5. 协调处理信用纠纷。

第四章信用管理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制度1.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2. 合同签订前,对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3. 合同签订后,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应收账款管理制度1.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及时追回欠款。

3. 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讨。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公司信用档案,包括员工信用档案、合作伙伴信用档案等。

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信用档案实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信用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

第十条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第六章信用奖惩第十一条对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诚信监管制度

工程诚信监管制度

工程诚信监管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提升工程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等。

3. 各参与方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和失信行为。

二、诚信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责任人,对整个工程的诚信状况负责。

2. 施工单位应设立诚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诚信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培训。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有虚假宣传或以次充好的行为。

三、诚信行为规范1. 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者逃避合同责任。

2.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行为。

3. 严禁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损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 鼓励和支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各参与方的诚信表现,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投诉处理等。

2. 定期对工程诚信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3.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4. 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与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并做好相应的过渡安排。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
项目信用信
息(100)1.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是指分公司负责人、主管质量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企业质安科负责人。

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登记为准。

4.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认定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用信息(10
备注:
1.项目负责人信用分=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加减分事项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Z (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X二级指标系数
扣分
信用
信息
20
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三级指标得分X二级指标系数)* m未查过的二级指标按缺项处理,m为该项目检查总次数。

当检查项目三级指标缺项时,
i
=1
得分=得分率x100。

2 .企业信用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i
=1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分=£ (三级指标得分X 二级指标系数) 其中n 为企业在金在建项目数。

3 .监管部门应对加*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企业项目信用信息分=
£
(项目信用信息得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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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及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在金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金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

《诚信管理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金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金华市建设局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申领《诚信管理手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有派驻金华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金负责人的委托书,进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及复印件。

1、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专业中级职称。

2、监理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5名。

3、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在金华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合同);
(五)建立欠薪保障金专户的有效证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6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10万元人民币;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争创标化工地承诺书;
(七)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企业领取《诚信管理手册》应如实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局在《诚信管理手册》上记录。

第九条企业承接业务或获优质工程奖、标化工地等荣誉的应在合同签订、嘉奖公布后三十日内持有关依据和《诚信管理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登记。

企业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市建设局应在作出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诚信管理手册》上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驻金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诚信管理手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设局应据实记录《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发现不实信息或记录错误,应及时更正。

市建设局应对《诚信管理手册》信息内容及时在局网上公布,企业发现公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要求市建设局
更正。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已满,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局续领新的《诚信管理手册》,市建设局应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历年的《诚信管理手册》记录内容建立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诚信管理手册》作为建筑业企业参与建筑活动和竞标的重要依据。

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必须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本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承接业务,在工程招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有关部门必须对相关建筑业企业有无《诚信管理手册》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应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其中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注册造价师必须按规定到位,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更换。

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在金承接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超负和承接工程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设局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每年年底对《诚信管理手册》进行年检。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进金企业驻金办公场所,驻金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领取《诚信管理手册》时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
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金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八条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进金企业终止在金承接工程,应到市建设局办理离金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对外地进金施工、监理企业的在建(监)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工程(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该企业作出暂停在金华市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业务2年或2年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金市建综[2006]8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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