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青人社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和小微企业借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吸纳就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技师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1]19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9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实施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㈠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通过建立技师工作站,为高技能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环境,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骨干作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
㈡工作目标。
青岛市技师工作站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体,以省市“首席技师”、国家和省级“技术能手”及技能型“拔尖人才”、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为核心设立。
“十二五”期间每年扶持5个基础条件较好、高技能人才密集、具有省市首席技师的行业企业单位建设市级技师工作站,并在考核评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不断规范技师工作站的管理。
二、技师工作站的任务技师工作站应当在设站单位领导下,紧密结合本企业单位生产实际,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新途径、新办法,采取名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招绝技、先进操作方法,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引进和职业教育教学实践,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指导,为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青劳社[2005]80号
![青劳社[2005]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e78d3b580216fc700afd6d.png)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创业项目认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80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创业项目的设计开发,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工程,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创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4]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创业项目认定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项目奖励范围(一)单位或个人设计开发的、适宜创业的社区服务类及小加工、小生产类劳动密集型项目。
(二)各类企业、社区组织等开发或引进的投资少、见效快,操作性强,适合创业人员开办、连锁加盟的项目。
(三)其他面向社会招募的适合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项目。
二、创业项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设计开发的创业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纳入市创业工程项目库,且项目操作后一年内,经认定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的,按照带动就业的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项目设计开发者一次性奖励:带动就业达到10人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带动就业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5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创业项目的申报认定和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一)单位或个人将设计开发的创业项目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并提报以下材料:1、项目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项目设计人身份证明;2、项目的可行性报告;3、项目涉及的产品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商务代理证等相关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公司,对提报的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估论证,对市场前景好、可操作程度强、适合劳动者创业的项目纳入创业工程项目库。
(三)对纳入创业工程项目库得到应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填写《创业项目奖励审批表》(附表1),并提报以下材料,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1、项目使用单位或加盟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2、《创业项目安置、加盟招用失业人员明细表》(附表2);3、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4、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5、项目使用单位或加盟单位财务报表;6、其他材料。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办发[2012]13号【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3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青岛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重点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突出蓝色经济引领作用,加快产业转型步伐,强化创新和人才支撑”。
高技能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今后一段时间,要根据我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建设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的目标要求,大力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机电技术、生物工程、海洋开发与利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农业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金融、科技信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人才支撑。
重点引进以下人才:(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我市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具体引进工种目录见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1]19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9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市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围绕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优势,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采取评估认定的方式,在全市选择1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行业企业(集团),建设企业型示范基地;选择10个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院校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示范基地主要于2011年和2012年分两批进行认定,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㈠认定条件1.管理规范,目标明确。
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建设规划,具有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培养目标明确,培训特色鲜明,开设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社会化认定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标准化、专业化、实体化”评价组织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吃透文件精神,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培训评价组织做好试点申报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各类技能人才评价需求。
二、严格标准,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规范、材料真实。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要全面、具体,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完备。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关内容,健全完善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质量督导监管等体系,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5大攻势”、“956产业体系”建设及我市重点产业、骨干行业等涉及的职业(工种)进行遴选,待试点结束后,逐步实行常态化申报管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青人社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5]2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3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和《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
(二)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的,可按青人社字〔2012〕51号文件规定,给予100%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培训招生时,应对培训报名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应告知其不符合政府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本人要求参加创业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的,需按《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37号)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后报名培训。
(四)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青人社字〔2011〕137号文件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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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程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推动我市富民强市战略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在全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加大创业工作推进力度,全力打造创业政策最优、创业门槛最低、创业服务最好、创业环境最佳、创业活力最强的国际化城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成为推动青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引领、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工作机制,确保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创业3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5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创办私营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5万户。
二、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引领(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将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核心,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在青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驻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业者。
大力营造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创业能力,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二)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
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
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除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在启动资金资助、科技资助、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专门优惠政策。
上传者知盟网(三)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将帮助失业人员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失业人员利用我市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重点发展商业加盟连锁、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
政府扶持或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经营性场所的摊位、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失业人员出租、出售。
(四)鼓励农民致富创业。
将扶持农民创业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引导和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农民返乡创业。
结合区市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发展区域节会经济、品牌经济为重点,因地制宜,扶持开发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庭院经济、农家宴、渔家宴、生态旅游等项目,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发展农村特色经济。
落实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业奖励等扶持农民创业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五)鼓励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再创新业。
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加大对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在创业培训、项目对接、人才支持、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参办私营企业。
三、宽松创业条件,拓展创业领域(一)放宽准入领域。
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所有创业者开放。
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
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出资限额、条件。
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
新开办的企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不足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设立条件)的,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形式投资入股。
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种养殖物等作价出资。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对在各类科技园、创业园、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开办的中小企业,只要对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已经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利用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创办企业的,可凭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办理注册;利用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所在居民(业主)委员会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注册非生产类企业;对利用网络从事服务业,雇工人数不超过3人,不将住宅作为仓储和从事危化品经营的,经相关利害人同意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农村流动性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四)放宽试营业群体范围。
在执行现行试营业制度的条件、标准基础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申请试营业人员范围扩大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等七类群体,免费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营业执照。
试营业期满,要求继续试营业的,可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仍为6个月,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一)加强财政资金投入。
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
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等项目;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领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持续发展等。
鼓励五市设立农民创业扶持基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补。
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各项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将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并根据创业工作需要逐年适当增加。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完善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初始创业资本。
完善“青易贷”项目计划,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
实施妇女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开设妇女创业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扶持。
市财政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贷担保。
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五)实施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创业补贴政策。
进一步完善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金扶持。
(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完善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能力(一)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
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及时调整、充实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大力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落实区市、街道(镇)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渠道等,加强创业服务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创业服务效果。
规范创业服务工作标准,完善以“场地+资金+商机+培训+导师”为主要内涵的一体化创业服务模式,努力打造特色创业服务品牌。
(二)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完善“一中心、多基地,有特色、广辐射”的创业孵化格局,充分利用各类园区、市场和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搭建创业载体。
创业基地要全面落实创业培训、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服务及小额贷款担保、税费租金减免等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创业基地,对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
对培训合格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帮助初创型小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鼓励引导驻青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改造需要,增加创业教育内容,开设创业课程,增强各类院校毕业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四)深化创业指导服务。
利用各级创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