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印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1、本所文书工作由本所案管中心办理。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实行全部归档管理。
2、业务文书由案管中心查验审批办手续后,根据办案的需要向承办律师出具,并留存底根备查。
业务文书包括:办理代理事宜的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的文书等,以装订成册的办案卷宗为归档形式。
3、内部文书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记录、整理和拟稿,经合伙执行人和主任会签后,发文执行。
内部文书包括:合伙(出资)人会议、决议,合伙(出资)人协议、章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本所内部所发的各类通知、决定、会议纪要、情况汇报、总结、内部管理合同、重大活动材料等,年底统一装订成本所年鉴手册备查。
4、本所所有章印统一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保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章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章一枚。
行政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5、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加盖行政章的,除办案的业务文书加盖由案管中心直接审查批办单外,其他方面的使用,必须经合伙执行人与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由使用人签字。
6、本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其中业务档案卷宗由承办律师装订成册,案管中心查验合格后归档。
文书档案由案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装订与归档。
7、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案管中心管理人员查验归档。
8、当年结案的卷宗必须当年归档,已结案但未完成归档的,不得年检。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非定稿且仅适用于特定单一法律事项,未经本律师许可,转载、使用者,法律后果由转载使用者自负。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关于XXX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根据XXX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XXX(下称“产权转让方”)局属企业“xxxx”(下称“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所对产权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方作了查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方如下保证,即产权转让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表述转让方的工商登记、年检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对其是否依法设立、存续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过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执业场所:第三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1.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2.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3.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第四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律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律所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作为合伙人,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二)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三)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四)提供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五)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培训等服务;(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调解等活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开展,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本所设立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对本所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简洁版

律师事务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本所资产共计 __________ 万元,由设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出资。
第六条本所经__________ 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国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公司律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资质,在本公司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在本公司法务审计部(以下称"法务审计部")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法务审计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准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日常管理第五条法务审计部隶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的组建部分,负责本公司、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法务审计工作。
法务工作范围如下:(一)法律风险防控。
及时把握国家法律、政策变化,为公司重大项目、确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所有行为依法推动。
为公司部室及子(分)公司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负责协议文本及条款的审查把关,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约、违约、索赔、不行抗力、诉讼等内容。
及时发觉并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纠正及弥补,防止法律纠纷及损失。
依据公司支配参加重大事务谈判,依据谈判结果起草协议。
(二)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
及时参加相关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法务部人员职业素养,满意公司岗位需求。
对国家制定及修改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普及,依据公司支配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培育职工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三)参加涉诉案件处理。
及时参加、了解涉诉案件状况,通过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得出初步预判结论;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使涉诉案件达到满意效果。
(四)帮助对公司制度进行修订。
依据公司管理需求,帮助相关部室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及所有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管理有法可依。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调解和仲裁,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设立资产与来源第六条本所设立资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额和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七条本所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八条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支出;(六)其他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主任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本所的内部管理和决策;(四)享受本所提供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四)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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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本所全称为: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律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苴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査、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程
第九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本所内部机构设垃,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
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髙决策机构,决迫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岀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淸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1书1,由律师大会决立留任或罢免。
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泄本所内部机构的设苣、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泄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决泄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左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淸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苴他事宜。
第六章所主任
第二十条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左代表人, 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岀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泄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圧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适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英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临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八章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
第二十九条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国家资本为_____ 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_____ 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______ 元。
第九章财务
第三十条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所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会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所法左公积金,并提取%列入所法泄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本所法立公积金累计金额为所注册资本的_%以上时将不再提取。
经律师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第三十四条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中的—%用于本所资本的增值,_%将以量化劳动贡献形式在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所除法泄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本所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本所财产的完整,本所不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
如须提供担保,应经律师大会通过。
第十章劳动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劳动分配制度,将不断改革完善分配机制。
第三十八条本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将根据律师的资历、信誉、工作质量、工作数疑等综合指标评定计算效益工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所所有人员按照个人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本所代扣代交。
第四十条为保障全所人员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人力资源
第四十一条本所实行全员合同管理,原有身份予以保留。
国家人事制度规左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的人员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律师在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造,对律师的培训将以专业化为主,向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十二章律师事务所终止、淸算
第四十四条本所岀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终止:
1.本所设立的宗旨根本无法实现:
2.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终止淸算应当成立淸算小组。
第四十六条本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本所终I匕进行淸算时,未经淸算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所财产。
本所财产优先拨付淸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淸偿:
1.自淸算之日前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本所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
2.所欠税款:
3.所欠债务。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 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 日经律师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所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制立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