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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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

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

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

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其次,苏格拉底享受联盟了国家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

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

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

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法理学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他被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死亡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也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苏格拉底之死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影响。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了对法律的质疑和反思。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被控煽动青年违抗国家宗教和道德规范,他的审判和死刑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质疑。

苏格拉底的死刑被认为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因为他只是对现有观念提出质疑并试图寻求真理。

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合理性。

苏格拉底之死也引发了对道德的思考。

苏格拉底坚信人类应该以道德和正义为准则行事,他相信真理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

他在审判中坚守了自己的信念,并宁愿接受死亡,也不愿违背自己的道德原则。

他的牺牲精神激发了人们对道德标准和个人责任的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使人们开始思考什么是真正的道德,以及在面对违背道德的法律时应该如何行动。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当时,它对后世的法理学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学科,苏格拉底的死亡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法理学家开始思考如何确保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并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正义和公正。

苏格拉底的死亡成为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深入研究。

在法理学的发展中,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权产生了影响。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关键环节,苏格拉底的死亡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这引发了对法律解释权的探讨,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应该以什么标准为依据,以确保解释的公正和合理。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死亡引发了对法律公正性和道德标准的质疑和反思,推动了法律和道德的发展。

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理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权威性。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武若男12260414 新闻班公元前399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投判处死刑。

这位被称为“哲学之父”的伟大哲学家用自己的生命与雅典民主做最后的抗争。

苏格拉底之死是按雅典城民主法律,由雅典城多数自由民参加,最终以多数票获胜而判处的。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多数人的意愿,而公民的意愿在当时的雅典法律之下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甚至有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

这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但是关于苏格拉底之死也有另一种解读,值得深思:苏格拉底之死不是民主之过,至少不是民主一己之过,苏格拉底死于雅典的司法,死于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

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不是民主本身,虽然民主的确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杀死苏格拉底的真正凶手是民主的审判,是背离了司法自身灵魂的雅典司法。

几年来我们常常说司法民主或民主司法,这几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

民主和司法都很重要,但混在一起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两者还是有差异的。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透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窗口,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民主的不足而存在的,甚至是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因为民主的弊端之一就是可能产生多数人的专断。

当然,即使在西方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也是为广大社会民众所享有的,即“在一个法制化的民主国家,法官么没想on个某种意义上最重视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的定义都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利益决策机制,严格遵循多数人利益至上原则。

简言之,民主就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

而对于司法,核心要求是公正永远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美国甚至有学者曾说过“我不需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我只需要一个公正的人”。

民主却是决然不这样的,它意味着“我是我自己利益的最好的法官”。

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选择最优的情况。

而司法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必须中立,必须对他的朋友与他的敌人采取同样的标准。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

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

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

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其次,苏格拉底享受联盟了国家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

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

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

法律信仰的悖论_由苏格拉底之死想到的

法律信仰的悖论_由苏格拉底之死想到的

历史学家总是评价,西方文明史上,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和处死以 外,没有任何其他审判和处死,像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处死一样,给人 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了。当带着对先哲之死的困惑,我穿越历史的长 河,将思绪重新定格在两千多年前那场深刻的审判时,我发现,重新审 视这个历史性的时刻,重新审视这位被称为“西方的孔子”,“站着沉思 的哲学家”的古希腊哲学家时,我在慢慢解开困惑之余也增添了几分 对他的好奇与敬仰。
难以安民。而且民众的决策往往带有非理性和情绪化的色彩,公民在 会使其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不正当,更重要的是违背了他对于正义的
投票时甚至只考虑自己的一票于自身的利益,而常常忽视公益,从而 追求。
导致决策的非稳定性,非公益性,甚至反动性。
剖析苏格拉底的行为,其实他坚持选择死亡,从一定意义上说也
2.决策目的——公益为名,私益为实
正社会的标准。也许雅典设立陪审团的初衷是要维护民主,保证正义 质的非正义,法律看来并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至少不满足人道——
听双方观点的人确是聪明。”当奥瑞斯忒斯自己在欧里庇得斯的《奥瑞 治留下了不可擦拭的污点,而我们后人却又戏剧性地循着污点的印记
斯忒斯》中受审时,他说了大致同样的话。他说,“让辩陈面对辩陈”, 去思考雅典的民主和法律制度。雅典直接民主制的缺陷也直接影响
这样陪审团可以公平地作出决定。这就是雅典人设想的一个自由公 了雅典的法律公正性,致使法律出现瑕疵,形式正义面纱背后却是实
制让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直接对面,缺乏一种斡旋机制来中和他 至上意识。”
们的利益冲突,结果导致不是富人为自身利益进行统治,就是穷人为
雅典公民的主人公意识体现在他们致力于公务,并以参加公务为
了自身利益进行统治。” 所有的人都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事实上所 荣。为了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参加政治,雅典不仅继承了氏族大会的人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雅典历史上的一大冤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苏格拉底的死成就了他对法治的宣言,诠释了他对法律的信仰;但也留给后世无尽的反思和叹息。

在这场冤案后的两千多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苏格拉底的死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众多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个被传为“探索上诉者谜一样的面孔”的永恒话题。

苏格拉底留给后人的思考,关于如何在保障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暴政,如何在虔诚信仰法律与理性守法中做出选择和平衡,仍然被后人争议和思考。

关键词:民主;多数人暴政;守法;理性思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40-02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古希腊最著名的雅典城邦,伟大的思想家、被称为“西方孔子”的苏格拉底在狱中饮下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500名由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庭(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其死刑。

之前有两种选择的途径摆在苏格拉底面前:一是少量的赎金便可救赎自己的生命,二是如友人克里托所劝说的那样逃亡他邦。

但苏格拉底均拒绝了。

他宣称自己无罪,因此拒绝缴纳赎金。

在苏格拉底的观点看来,如果城邦的法律不公正,人们便可以不去服从;但如若是一个人违反了城邦的法律,那法律所作出的惩罚对他来说仍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当你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度时,就等于已经做出了守法的承诺。

即便有个别的法律不公正,但整个法律仍然是保护你的利益的;而你一旦去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就是在反抗整个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逃亡无非是在进一步破坏法律的权威罢了。

此外,他还担心一旦自己逃亡,雅典将再也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

苏格拉底甚至曾经自白说自己是一只牛虻,是神派他来督促国家这匹健硕的骏马以焕发其精神的。

如果雅典的政治或是法律出现严重问题,神就派他去教导雅典人以获得真知。

在这场令人心灵为之震撼的生死离别中,苏格拉底最终离开了我们。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前言——一份沉重的死亡宣言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一个雅典老人在监狱里面平静的饮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位老人便是苏格拉底。

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了他的死刑。

彼时苏格拉底有两种途径免遭死刑,一是缴纳少的可怜的赎金便可赎回生命,二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路线逃跑。

但是苏格拉底拒绝这样做,并且在做出了慷慨激昂的申辩之后,选择慷慨赴死。

他宣称,自己是无罪的,所以拒绝缴纳赎金,尽管评审团(500人组成,280人判处有罪,220人判罪)的判决时错误的,但是作为公民,却没有理由不遵守它,因为如果当法律给予利益时,就去遵守它,而法律要施行惩罚的时候,就去回避它,是不配被称为公民的。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傍晚时候,看守端来一碗用毒芹草的毒酒,苏格拉底想要撒点酒到地上来祭奠神灵,但是看守说这酒刚刚够致死的量,于是苏格拉底就平静地喝下了这杯酒。

看守让他四处走动,以使药性慢慢发作,当他腰部以下已经没有知觉的时候,他对朋友克里同说:“我们应该还给阿斯匹俄斯(医疗之神)一只公鸡,记住这件事,千万别忘了!”克里同答应了,当问到他还有什么事的时候,他不再回答了,此时他的身体已经冰凉了。

苏格拉底就这样安详的死去了。

这个老人死亡完成了他对法治的解读与宣言,留给后世无尽的叹息和反思。

在此后的几千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他的宣言中留下的命题,如何在保证司法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造成的不公正,是不是要保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而不分善法和恶法都一味的遵循,在冲突的正义中该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依然受到人们持续的争议和思考。

一、民主的滥觞——多数人暴政在法律近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有两个实施民主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情况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处以死刑的,另外一个例子则是世界上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

论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论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内容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

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苏格拉底处死分歧言论自由法律意义死亡本来是个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着死亡,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②]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三个分歧:[③]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因此,人的天性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有关他的生活和他的城市的决定上参与辩论,有权投票。

”这就是雅典的引以为自豪的民主政治。

正如伯利克里(Pericles)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④]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

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

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截然的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

所谓道德的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

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

正确的答案显然是“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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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院系:12历史姓名:张琴琴学号:1240210001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

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正文: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

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

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

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

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

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

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

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

他们至少还有三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自请流放。

苏格拉底尽管是死罪,但他可以免于执行,只是他拒绝法庭有条件开释:“如果你们想按事先拟好的条件释放我,那么我的回答是:我尊敬你们,雅典男人,我爱你们。

但我宁愿服从神,而非你们。

只要一息尚存,体有余力,我就绝不会停止讨论哲学并刺激你们。

”“我绝不因怕死而错误屈从任何权威,坚决拒绝服从,哪怕因此丧失生命……即便面对危险,也要站在法律和正义一边,这就是我的职守!”当他的朋友和学生们打算营救他逃离雅典时,他拒绝了。

他说“我是伟大的雅典城邦的一员,我深爱着这座伟大的雅典城。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我怀着满腔地热忱去追求一种富有灵魂的法律,我要为正义的法律而斗争;我必须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

我愿意接受这个不公正的判决,饮下这杯毒酒。

”他毅然决然的放弃了所有生的希望,喝下为他准备的那杯毒酒,淡然赴死。

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

前一种动机的人守法心态很坚决,即使面临困难或诱惑也会战胜之,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

显然,苏格拉底属于前一种人。

正义,即苏格拉底之“职守”。

什么是正义?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守法即正义,正义也就是守法,两者本身是一回事。

法律在雅典与神同样崇高。

古希腊法律最初是自然法,以神的名义颁布,后来城邦颁布的法律称为人定法,虽不是神意,而是一种人为的约定,又有修改的必要,但人定法源于自然法,雅典人服从人定法,相当于服从神的意志。

在苏格拉底眼中,法律是公民与国家达成的神圣契约,你可以在制订法律时反对,也可以在公民大会说服大家修改法律,实在不行还可以在法律公布后移民。

但如果你没移民,你就接受了国家发出的要约,默认了这个契约。

默认法律有效,你就必须遵守法律,哪怕你明知此乃恶法。

“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

”苏格拉底赞同“恶法亦法”,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

即使苏格拉底的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但他依然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虔诚到用自己的生命去换来他心目中的执着。

他认为作为公民,我们可以修正法律,却不能拒绝遵守法律。

这,就是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只有坚定不移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才能使人民同心协力,使城邦强大无比,严守法律的价值远远高于个人的生命。

也许法律有时会枉正错直,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

生为正义,死于正义,他说“生死不渝地追求正义和其他一切美德,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

这才是苏格拉底最终拒绝逃离死牢的精神支柱,是他慷慨赴死,以身殉法的内在动力。

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生取义的伟大哲人,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

孰是孰非,谁善谁恶,没有人说得清。

对苏格拉底而言,他的一生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但他的影响却是那么巨大,激起无比汹涌的浪涛,余波甚至绵延至今。

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

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

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

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

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勉于斯巴达式的专制,由此成为自由人向往的乐土,而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

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

与此相比,苏格拉底选择死并不是一个道德事件,而纯粹是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事件。

斯通将苏格拉底的死与基督的死相提并论显然是混淆了道德态度与伦理态度之间的区别。

我们看到,尽管苏格拉底得到了一个神谕,但是他并没有在这种神谕与个人之间建立起道德上的等级关系,他并获得真理的神圣感,也不认为自己获得了绝对真理,尽管他在追求绝对真理。

相反,他是怀着一种谨慎的怀疑主义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来验证着他的信仰。

更重要的是他并没有在自己的信仰与他人的信仰之间试图建立任何道德上的等级关系,因此,他并没有以“先知先觉者”自居,局高临下地向那些愚昧的“后知后觉者”或“不知不觉者”灌输他的信仰。

因此,苏格拉底坚决反对演讲术,认为这是在蛊惑人心,是一种“马屁术”,一种进行支配的技术。

他希望他的同胞具有美德,但是他认为美德是不能传授的,因此他“一而再再而三否认他是一位教师,他以驳倒每一位自称是教师的人为乐。

他们越有名,他见到他们的狼狈就越高兴。

”(页73)这对于“革命导师”而言,无疑是令他们不安的一件事。

可见,苏格拉底的信仰是伦理的,它要确立的是苏格拉底与自我的关系,而不准备确立与他人任何可能的道德关系。

他的“精神助产术”也说明,他并准备正面地“教育”他人,向他人灌输“革命道理”,从而起到“启蒙”的效果,他仅仅是揭示他人想法中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他希望可能的思想转变来自他人作为自主的个人的大脑中,而不是来被动地接受外在的“灌输”或者“洗脑”。

如果他人在和他的辩论中和他产生了同样的的观点,那么这也不是“接受”了他的观点,而毋宁是他们两人分享了同样的观点。

这是一种纯粹的后现代主义的态度,苏格拉底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彻底的后现代主义者。

正如当他在非此即彼的政治斗争中无法确立道德上的等级制时,他宁可作为“私人公民而不是公共人物”选择保存自己的生命,苏格拉底选择死亡就象他在政治斗争的漩涡中选择放弃或退却一样,是一个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任何道德没有关系。

这种选择由于梭伦立法的存在而构成了一种反抗,尽管这种行动“不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而是作为一个私人行动”(页133)。

我认为这是斯通在全书中最具有洞见的一句话,尽管他远远没有认识到苏格拉底的这种“私人行动”的意义。

苏格拉底之死,即伦理、民主、法律之生。

他的死仿佛成为一则寓言、一个谜、一个传说。

他策划了自己的死亡方式,以一场浩大的审判,以法律正义的名义判处自己死刑。

他用自己的慷慨就义,为“法律”两个字镀上了永不褪色的金环,为“正义”两个字施行成年洗礼。

他的法庭申辩,就是他为自己撰写的气吞山河的悼词。

“民主”杀死了他,但却并未因此作为凶手坠落地狱——它以苏格拉底之死为桥梁,走向霞光万丈的法律和正义。

参考文献[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2](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3](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

[4](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

[5]虎头:苏格拉底之死,《当代》,2009年,第六期。

[6] 田成有:《西儒论语——西方法律中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7年。

[7]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8吕世伦、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9】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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