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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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篇一: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doc

初析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doc

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目前事业单位的界线已逐渐变得模糊与不清晰,部分非国家正式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模式经营的如民办学校,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驾校、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笔者注:目前税务、社保机构将律师归入私营企业类管理对待)。

一般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照,而原作为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无《事业单位法人》证照,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原属于事业单位,现已不属此列。

可以这样认定凡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照的单位均系事业单位,只是这些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如学校事业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学校一般称为“公办学校”,而非全民所有制的学校一般称“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

而企业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颁证根本不存在这类问题,只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称之为“公司”,相对,一般工厂、经济组织则称之为“企业”。

7、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

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

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关联:1、关于两类争议均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从宏观上说,本文前述各类人员均为社会劳动者,这点应当没有分歧。

而为何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会存在困难,有专家学者认为:这是由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分”不易区分所致,因此他们提出只能“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观点。

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也是目前我国从事制度现状的所带来的问题。

即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业已基本建立。

而人事制度中,基本没有一个可供适用的法律,执行的基本上是人事部、厅、局三级的人事政策性文件规定。

而这些文件必然与劳动法律法规处于对立、冲突、相悖、甚至是对抗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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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04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05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06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且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壹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仍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仍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且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俩年。

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和原合同壹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和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

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

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

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和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

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壹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

当第壹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五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的纠纷。

刘某是某医院的职工,该医院和刘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医院向刘某发放五万元住房补贴,刘某需在该医院服务五年,如果提前调走或辞职,应当返仍五万元补贴且支付五万元经济赔偿金。

刘某服务2年后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某根据服务期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笔者认为,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慎重,发放住房补贴作为面向全部职工的行为,不宜作为约定服务期的附加条件,况且五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关于约定培训费发生的纠纷。

赵某被某科研机构送去进行为期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费用约五千元。

单位和赵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赵某培训结束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五年,违反协议需支付单位违约金10000元。

三年后赵某提出辞职,该单位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能够要求约定服务期,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且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壹年递减20%执行,因此赵某只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七关于岗位变化发生的纠纷。

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和某科研机构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

后该单位将王某委派到下属X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三年后,下属X公司撤销总经理助理岗位,将王某退回该科研机构。

该单位要求变更王某岗位为保卫岗,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履行聘用合同,只有双方协商壹致或者当事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才能够调整岗位,仲裁委对该单位调整王某岗位的决定不予支持。

案例八解除和精神病人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张某是某医院的医生,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后张某因患精神病回家休养。

该医院提出因张某不能履行职责,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不能解除和精神病人的聘用合同,应履行聘用合同直至张某痊愈。

案例九终止和怀孕女职工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王某,女,和某科研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10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且告知单位,2006年2月,该单位通知王某在家休息,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2006年4月,该单位通知王某由于聘用合同期限将至,单位不打算续聘,要求其移交工作。

王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笔者认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受聘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和王某的聘用合同,直至王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案例特点通过办案实践,笔者体会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主要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且用人单位败诉居多。

从目前已受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来见,单位往往作为被申请人,且败诉居多,而个人败诉较少。

这也是当前聘用合同案件的壹个显著特点。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模糊性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伸缩性很大、且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解释、使用和掌握,这样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容易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模糊化,或者将工作岗位不写入合同,借以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使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依据。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

由于我国目前的用人形势是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规定壹些霸王条款,如不合理的休假,不合理的服务期等。

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条款扩大个人的义务,同时又以双方自愿的形式逃避责任。

原因分析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当用人单位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者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断。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当前,许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单位内部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事管理规定,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未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部分事业单位管理者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有些单位在处理问题时往往领导个人说了算,而不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制的推行使得聘用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壹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和凸显出来。

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人实行了双向选择,个人有了选择单位的自主权,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

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步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用人双方由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这样,由此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对策思考:1、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

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充分认识到聘用合同的重要性,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加强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政策,吃透精神,提高依法管理、依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制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聘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程序意识。

严格规范的程序对人事管理非常重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样会导致实体的最终违法。

很多事业单位在做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后,既不通知个人,也不向个人送达书面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处理决定被仲裁委撤销。

另外,很多事业单位在作出处理时不注意保存当时的决定材料和送达凭证,由于事业单位对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政府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

4、仲裁机构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人事争议的发生。

壹是应加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使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有全面的了解,要通过网站、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宣传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使大家了解这壹维权途径,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加大对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的培训。

为减少纠纷,必须从源头着手,加大对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规范管理的意识,规范他们的人事管理行为,加深他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重要性的了解,从而防范和减少各单位人事争议的发生。

三是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应加强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以预防为主,将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心前移,避免纠纷的进壹步扩大,促进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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