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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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1.引言环境难民是指因为自然灾害、环境破坏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的人们。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和环境破坏的加剧,环境难民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难民的定义、特征、国际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

2.环境难民的定义和特征2.1 环境难民的定义环境难民是指因为环境因素而无法在原居住地继续居住,并被迫迁徙的人群。

这些环境因素可以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飓风等)、环境破坏(如水污染、土地荒漠化等)、气候变化等。

2.2 环境难民的特征a. 失去家园环境难民因为原居住地的环境问题而无法继续居住,被迫离开家园。

b. 需要寻求新的生存方式环境难民迁徙后需要寻求新的生存方式,包括寻找新的居住地、工作机会等。

c. 易受贫困和人权侵犯环境难民往往是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贫困、人权侵犯等问题。

3.国际法律保护环境难民3.1 国际人权法保护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包括充分的食物、住房、医疗保健和其他基本条件。

环境难民有权享受这些基本权利。

3.2 国际难民法保护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的协议》,环境难民可以寻求难民身份的认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3.3 气候变化和环境难民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难民的关注逐渐增加。

一些国际协定和机构开始关注环境难民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和提供保护。

4.附件本文档包含以下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国际人权法文件附件2:________国际难民法文件附件3:________相关研究报告和案例分析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国际人权法指由联合国制定的保护人类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5.2 国际难民法指由联合国制定的保护难民身份和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的协议》。

中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

中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

我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一、难民的基本概念(一)难民的定义当今社会普遍认同的难民概念,是由联合国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共同界定的。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是联合国难民署和难民庇护国识别难民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取得难民地位,是难民能否享有难民权利的先决条件。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1 条 1 款(乙)项将那难民定义为:“(乙)由于 1951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对于具有不止一国国籍的人,‘本国’一词是指他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

如果没有实在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而不受他国籍所属国家之一的保护时,不得认其缺乏本国的保护。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还规定了排除性内容。

有 3类人被排除适用公约和议定书取得难民身份,他们是:已经得到联合国保护和援助的人;被认为无需国际保护的人和被确认为不得保护的人。

被认为不得保护人有三种,即: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的人;进入该国之前,曾在该国之外犯过严重非政治罪的人;实施了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犯罪行为的人。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最初通过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战后来自苏联、东欧和其他欧洲国家的难民问题,而没有充分的设想未来的责任。

公约规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从法律上仍然影响着其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在难民概念的内涵和文字描述上完全采纳了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却对难民的界定上没有任何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针对非洲难民问题的特殊性,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而被迫 背井离 乡、 四处 流浪的 化而变得完全无 用或 近于 无用 的状 态。据有 关统 计 , 全球土
人 … 。 可见 , 境 难 民本 质 上 是 因 为 环 境 破 坏 , 迫 离 开 居 住 壤 退 化 面 积 达 16 环 被 95万 k 就 地 区分 布 来 看 , 处 热 带 亚 热 带 m, 地
非洲土壤退 化尤 为突 出, 3 0万 k 约 0 m 的严重退 地的人。环境退 化 、 自然灾 害或 开发项 目都有 可能 迫使无 法 地区的亚洲 、 [ 收稿 日期 ]0 0— 1 0 2 1 0 —1 [ 作者简介 ] 开鹏 (9 6一) 男 , 甘 17 , 江西崇义人 , 云南财经 大学公 共 管理 学院副教授 , 在读 博士研 究 生 , 士 生导师 , 硕 主要从 事社会 学及 法律社会 学研 究。
联 合 国 15 9 1年公 约及 16 9 7年 议定 书 对 难 民所 下 的 定 义 饥荒及人 口压 力 等 社会 问题 。据 联 合 国难 民署 估 计 , 至 截 是 : 因有 正 当理 由畏 惧 由 于 种 族 、 教 、 “ 宗 国籍 、 于 某 一 社 会 2 0 属 02年 , 球 共 有 2 0 全 4 0万 人 因 为 洪 水 、 旱 、 震 、 风 或 其 干 地 飓 团体 或 具 有 某 种 政 治 见 解 的 原 因 留在 其 本 国 之 外 , 且 由 于 他 恶 劣 的环 境 条 件 而 逃 离 家 园 , 为 “ 境 难 民 ” 至 2 1 并 沦 环 。 00 此 项 畏 惧 而 不 能 或 不 愿 受 该 国 保 护 的 人 ; 者 不 具 有 国 籍 并 年 , 环境难 民” 会增加至 5 0 或 “ 将 0 0万 人 , 2 5 到 0 0年将达 1 5亿 , 由于 上 述事 情 在 他 以前 经 常 居 住 国家 以 外 而 现 在 不 能 或 由 大 部 分 环 境 难 民居 住 在 非 洲 的 撒 哈 拉 以 南 、 度 次 大 陆 、 印 中 于上 述 畏 惧 不 愿 返 回 该 国 的 人 。 传 统 上 , 治 迫 害 、 教 排 国 、 西 哥 和 中 美 洲 等 地 。 ” 政 宗 墨 挤 、 争 、 族 冲 突 等 是 导 致 难 民 的 根 本 原 因 , 目前 生 态 环 战 种 但 境 的破 坏 也 导 致 人 们 不 得 不 逃 离 自己 的居 住 地 , 渐 成 为 难 逐

中国对待难民的措施

中国对待难民的措施

中国对待难民的措施中国对待难民中国一直秉持着人道主义的立场,对待难民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难民。

接收难民中国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难民,允许其在中国境内申请避难,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1992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的《难民地位议定书》,致力于保护难民的基本权益。

政策保护难民在中国境内有权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政府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难民认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对于涉及难民的个案要进行人道主义审慎处理,保障难民的基本权益。

此外,对于申请难民避难的外国人,中国还允许其在中国境内就业和定居。

政府扶持中国政府为难民提供生存和发展资助。

在中国境内申请避难的难民可以获得基本住宿、食品、医疗等生活必需品,并得到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难民赞扬中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难民选择来到中国避难,并对中国的待遇和政策给予高度评价。

例如,一些叙利亚难民表示,中国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可以学习汉语、接受职业培训,并且可以在中国定居、就业、生活。

总之,中国对待难民的立场是人道主义、合法、可靠的,为难民提供了庇护、安全和发展的机会。

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难民事务合作,为保障难民权益和促进解决难民问题作出贡献。

中国与联合国难民署、红十字会、国际组织和个别国家签署了多项协议和备忘录,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难民问题。

难民问题挑战尽管中国在保障难民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面临一些难民问题的挑战。

目前,难民的数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增加,对中国境内的难民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在接收难民方面,地域上的不平衡和制度性问题还需要解决。

对策建议针对难民问题的挑战,建议中国政府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协调,共同应对全球难民挑战。

同时,加强难民援助的制度建设和地区均衡发展,提高上述政策和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中国在难民问题上始终秉持着人道主义的立场,通过政策、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全力保护难民基本权益。

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一、本文概述难民保护一直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冲突危机的频发,难民问题愈发凸显,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难民保护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通过对相关国际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揭示难民保护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的挑战与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文章首先对难民保护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难民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接着,分析难民保护在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难民保护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如难民定义的模糊性、国际保护机制的不足、主权国家与难民保护之间的张力等。

文章将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体系,提高难民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二、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难民保护在国际法领域面临着众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还与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紧密相关。

法律定义的不明确性:尽管有《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难民议定书》等国际法文件对难民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人应被认定为难民,往往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因环境灾难、经济困境或政治迫害而逃离家园的人,他们的难民身份认定往往受到挑战。

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难民保护涉及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平衡。

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在其领土上的难民,另一方面,国家也需维护自身的安全、秩序和稳定。

这种平衡在难民大量涌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尤其难以把握。

国际合作的不足:难民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在难民保护方面的合作并不充分。

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难民责任分担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国际组织的协调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难民危机。

法律与政策的执行不力:尽管有国际法的存在,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政治利益、资源限制等),国际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往往受到阻碍。

难民保护措施

难民保护措施

难民保护措施导言:近年来,随着战争、冲突和灾难等原因的不断发生,全球范围内的难民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保障和改善难民的生存条件,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难民保护措施,旨在提供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社会更全面有效地应对难民问题的参考。

一、提供安全的难民营地为了保障难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需求,建立安全的难民营地是必要的。

首先,难民营地的选址要考虑到地理环境、社会安全等因素,避免面临自然灾害和恶战侵袭。

其次,要增加警力和安保措施,在营地内外设立有效的安全防卫系统,确保难民的人身安全。

此外,难民营地内部的秩序管理也很重要,应加强巡逻和监管,以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二、加强边境管控和合作建立有效的边境管控系统和加强相互间的合作,对于保护和管理难民问题至关重要。

国家应加强边境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非法越境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和信息,并加强边境控制的技术支持,以提高边境管理的能力。

三、提供法律保护机制为难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其权益和尊严。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难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提供合法的居住和工作权。

此外,加强难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为难民提供法律辅助和保护,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能够享有公正的对待。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为难民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能够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国家应加大难民教育投入,建立专门的难民学校,在语言、文化和技能方面进行培训,提高难民就业竞争力和生活质量。

同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应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援助,为难民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五、改善卫生与医疗条件难民通常生活在简陋的环境中,缺乏基本卫生设施和医疗资源。

因此,改善难民的卫生与医疗条件至关重要。

国家应加大投入,提供干净的饮水和卫生设施,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同时,建设难民医疗中心,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和急救抢救能力,确保难民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六、倡导社会融入和心理疏导难民通常面临着与新环境的适应问题和心理压力。

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可持续发展和人类未来的幸福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一些国际上和中国目前实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探讨其对保护环境的作用和意义。

一、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气候变化的缓解。

公约提出了长期目标、协定条款和各方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并成为后续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基础。

2.《巴黎协定》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旨在限制全球变暖幅度在2摄氏度以内,并追求尽可能将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同意制定具体的减排目标和行动计划,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二、中国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行政管理体制等。

法律强调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规定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基本制度,并加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责任追究。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法律明确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监测和评估等制度,为治理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3.《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08年实施,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

法律强调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优先地位,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政策,并规定了水污染源的排放许可、环境监测和治理措施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要求,强调了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法律加强了固体废物的监管和处置制度,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责任和处罚措施,为保护环境和推动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

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1. 简介环境难民是指因为环境问题导致被迫离开家园的人群,他们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和土地退化等。

环境难民问题日益严重,给全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国际社会不断探索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2. 国际法律保护2.1 《联合国难民公约》的适用性《联合国难民公约》是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旨在确保那些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自己国家内寻求安全的人群得到适当的保护。

然而,根据公约的定义,环境难民并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难民,因为公约主要关注政治迫害导致的难民问题。

因此,目前,环境难民在《联合国难民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

2.2 《国际保护人群法》的作用虽然《联合国难民公约》对环境难民的法律保护有限,但是《国际保护人群法》提供了一些其他的保护机制。

根据该法律,国家有义务保护那些因为自然灾害、环境变化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而被迫离开国家的人们。

因此,国际社会可以依靠《国际保护人群法》来保护环境难民的权益。

3. 地区法律保护除了国际法律保护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特定的法律来保护环境难民。

3.1 欧洲联盟的法律保护欧洲联盟对环境难民的法律保护相对较为全面。

根据欧盟法律,那些因环境压力而迫使他们离开家园的人被称为“环境移民”,并且享有与政治难民相同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必须确保对环境移民提供合理的保护,并尽力减少环境迫迁的影响。

3.2 南太平洋岛国的法律保护由于南太平洋岛国面临着海平面上升等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这些岛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难民。

例如,图瓦卢将气候变化作为国家安全威胁,法律保护措施包括提供移民机会、国际援助以及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4. 国内法律保护在国内层面,一些国家也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环境难民。

4.1 环境法律的适用环境法律是保护环境难民的重要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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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江西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xiadministrationinstituteV o1.12,NO.2Apr.2010环境难民及其法律保护甘开鹏(云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221)[摘要]环境难民是因为环境遭到破坏,被迫离开居住地的人,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项目开发都可能导致环境难民的产生.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他国际难民公约的难民定义并没有将环境难民包含在内,这一问题也已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与关注.我国也有尽快制定有关环境难民保护预设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旨在在重构环境政策的前提下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环境难民权利的保障.[关键词]环境难民;难民公约;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中图分类号]D6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10)02—0041—03一,环境难民的概念联合国1951年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对难民所下的定义是:”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传统上,政治迫害,宗教排挤,战争,种族冲突等是导致难民的根本原因,但目前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导致人们不得不逃离自己的居住地,逐渐成为难民泛滥的另一根源.1980年,”环境难民”的称呼开始在联合国相关的会议上被提出,在文字上则首先由Timberlake于1984年提出,之后, 埃萨姆?埃尔?欣那威(Essam?El—hinnawi)在联合国环保署文献中为”环境难民”作了定义:由于显着的环境破坏(含天灾与人祸)有碍其生存并(或)严重影响生活品质,人们被迫暂时或永远地搬离其原来居处.1988年Jacobson的“环境难民”定义是指由于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被过度砍伐,土地沙化及风沙肆虐而被迫背井离乡,四处流浪的人….可见,环境难民本质上是因为环境破坏,被迫离开居住地的人.环境退化,自然灾害或开发项目都有可能迫使无法生活的难民离开家乡,迁移至其他地区,并面临着贫困,疾病,饥荒及人口压力等社会问题.据联合国难民署估计,截至2002年,全球共有2400万人因为洪水,干旱,地震,飓风或其他恶劣的环境条件而逃离家园,沦为”环境难民”.至2010年,”环境难民”将会增加至5000万人,到2050年将达15亿,大部分环境难民居住在非洲的撒哈拉以南,印度次大陆,中国,墨西哥和中美洲等地.二,环境难民形成的原因(一)环境恶化.生态环境的恶化是导致环境难民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人类过度破坏环境,掠夺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后果,主要表现在土壤退化,气候变暖,水源干枯,干旱等方面.当前,因各种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所引起的土壤和土地退化问题,已严重威胁着世界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土地退化已影响了地球上I/3的农业土壤,扩大的沙漠迫使人们移居.土地退化还直接导致土地的生产能力大幅降低,全世界35%以上的土地面积正处在沙漠的直接威胁下,每年有2100万km的农田由于沙漠化而变得完全无用或近于无用的状态.据有关统计,全球土壤退化面积达1965万km,就地区分布来看,地处热带亚热带地区的亚洲,非洲土壤退化尤为突出,约300万km的严重退[收稿日期]2010—01—10[作者简介]甘开鹏(1976一),男,江西崇义人,云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学及法律社会学研究.一4l一化土壤中有120万km分布在非洲,110万km分布于亚洲.千万人由于水电建设而被迫移民.其中妇女和土着人承受着我国水土流失状况相当严重,在部分地区有进一步加重的趋迁移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痛苦.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被迫的势,戈壁沙漠每年扩大l0400km,内蒙,宁夏和甘肃3省均出迁移,将会导致”丧失土地,失业,无家可归,被边缘化,无法保现沙漠难民.障粮食安全,发病率增加,失去公共资源,及失去社会和文化其次,全球气候变暖也将催生环境难民的产生.自J9世的适应力”,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活水平下降”.严格意义上纪以来的100年间,全球地表气温上升0.2~0.6℃,全球变而言,这些因公共工程项目而被迫离开自己家园的民众均属暖的趋势为100年上升0.53oC,未来全球气温将呈不断升高于”环境难民”,无论在法律上,国家责任或国际义务上,环境的趋势.全球气候变暖将造成海平面上升,导致低地被淹,海难民的权利都必须给予承认并保护.岸被冲蚀,地表水和地下水盐分增加,地下水位增高.国际移三,我国环境难民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民组织预计,到2050年,全球可能会有多达2亿的因气候暖目前,无论是1951年日内瓦公约或联合国难民署,都不化而迁徙的环境难民产生.此外,缺水和干旱也威胁着人类以环境迁移来确认难民身份,仍然严格地区分受环境因素而的生存,戈壁沙漠每年扩展1万km.以上,威胁着众多村庄,内迁移的人和传统意义上的难民或国内流离失所者之间的差蒙古的一个普通村庄,4000村民因缺水而被迫离开.异.虽然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早已承认环境难民的存在,”环境(二)自然灾害.难民”的术语也已经进入国际词汇,并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但据统计,全球每年有两亿人遭受自然灾害,2006年全世界就如何给予环境难民以国际保护却仍未取得共识.现存国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90亿美元.1996年以来,没有将接纳环境难民作为一项国家义务,接受环境难民完全每年因地震,旱灾,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平均人数总是属于主权国家的道义行为,环境难民也因而受主权国家管额约2.1亿,2004年的亚洲海啸使2百万人流离失所,其中有辖范围之下.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有必要尽快地许多人仍在难民营;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50万人流制定有关环境难民保护的预设性法律制度,在重构环境政策离失所,其中预计有33万人将永不返回自己的家园.我国自的前提下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环境难民权利的保障.然灾害呈现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一)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重等特点,在1990--2008年19年间,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得以破坏人类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300多万问,紧急转移安置社会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前提,实现在获得满意的经济发人1:3900多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人民币.展的同时确保经济资源使用的速度不超过更新的速度,保证据联合国统计数据,2008年全球共发生321起自然灾害,当代或未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充足的经济资源.为了维导致23万5000多人死亡,2亿1160多万人受到影响,经济损护生态环境免遭人类的过度破坏,减少因人类行为而产生的失高达1810亿美元,亚洲仍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环境难民,我国有必要在国内法中设立”可持续发展”作为基区.另外,洪水及其他与天气相关的灾害仍是发生频率最高本原则之一.我国《环境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劳动与社的自然灾害,2008年全球共发生2.55起洪水和风暴灾害,大约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4200万人受到影响,其中大部分人沦为环境难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国家环境责任的归责等问题,但在立法(三)人为的项目开发.理念,立法调整对象方面仍然不够完善.我国在环境立法方发展中国家在开发水坝,灌溉水渠,城市化过程中不断地面应该加强对环境难民的倾斜保护,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强迫民众迁移,印度的大坝工程所造成的流离失所人数最多,会发展,环境保护三者利益的情况下,纳入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估计有2300万人.世界银行数据统计表明,1950~1989年的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问,我国由于修建水库而被迫迁移的人数达1020万;自建国同时,我国环境相关法律还必须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以来,我国大型水电工程共有1600多万移民,其中有1000万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过人处于贫困之中,仅长江三峡工程就涉及了百万的人1:3迁移.程中强调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世界水坝委员会(WCD)估计在世界上已有四千万至八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切实地避免生态环境的一42—破坏,从根源上减少环境难民的产生.(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设置.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需要构建相应的环境诉讼法律机制以保护民众的环境权,保障环境法的贯彻实施.我围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如现行《环境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另外,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立法,如1994年I2月颁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但是,我国独立的环境诉讼法律机制并未建立,环境纠纷的解决还是依赖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节约司法资源,维持稳定的诉讼秩序,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设立必要的前置程序.例如由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审前预审和举行听证.还应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厘清双方的权责范围,以保证司法力量是在已经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之后才介入的,将司法力量作为维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最后防线.同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必须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因为在环境诉讼中污染者或埕害公益的违法者大都是占有优势的企业集团或政府,他们一般都拥有资金,信息和技术优势,而原告方则往往处于劣势,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难以取得证据.因此,我国在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仅需负较轻的举证责任.例如要求原告仅需证明他所指控的政府违法行为或民事不当行为与环境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损害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威胁,其余部分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三)确立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对于已造成的跨界损害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难民,国家必须承担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应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完善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即各国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得损害其它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一旦国家违背了这一原则,就应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元可置疑的.从法理上说,国家环境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是国家应履行的环境义务;二是国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每个主权国家都应行使国家环境权.同时,对于自己的行为给人类环境造成的损害理所当然要负法律责任.我国应当通过法律,环境政策的形式确立以环境承载能力为限度进行发展, 加强绿化,减少污染,以及强化个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环境责任赔偿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所体现,对从事危险活动要负严格赔偿责任.国家环境责任中的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生态损害赔偿等.(四)设立环境难民救济补偿制度.环境难民是因为环境受到人为的或非人为的破坏而被迫离开家园,理应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首先, 从经济补偿方面来看,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实施国家补偿制度, 一般设立环境难民损害补偿基金,该基金由环保行业协会管理,视为一种特殊的财团法人.基金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补贴,民间捐助,基金的合法经营性收人等.环境作为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会存在,其最后的利益保障都应是通过公民个人向国家提出要求来实现.因此,在环境法领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帮助环境难民重新安置,就业及发展.环境难民在环境受到毁灭性破坏之后已无法依托环境而生存,国家应该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加强对陷入生活贫困的环境难民的倾斜保护,主要是在失业,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明确的细致化的规定,真正体现国家对生活困难者物质帮助权的法律救济.此外,国家有责任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性重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已遭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使环境难民有可能重归原来的居所,这也是一个环境难民重新安置的选择. 参考文献:[1]高丽娟,霍文冕,窦立宝.环境难民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o8(4):1520—1523.[2]唐士梅.生态难民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J].经济与法制,2008(5):231—232.[3]欧广远.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保的有效机制[J].学习月刊,2007(15):40—41.责任编辑王飞—--——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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