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工作提示
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营改增简报_1

2016年营改增简报1.2016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对上述行业开征增值税,之前这些行业适用的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二.相关报道如下:1.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将推出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举措,预计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规模超过历年。
2.财政部部长楼继伟7日说,今年减税最主要的是营改增全面推行。
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至最后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4个行业,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最后4个行业涉及纳税人约960万户,对应营业税1.9万亿元。
3.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
我国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目前已扩至全国,行业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以及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7个现代服务业。
4.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80万户,累计减税5939亿元。
改革一旦全面铺开,意味着减税力度更大。
2.营改增后,营业税还有吗营改增后,营业税没有了,从2016年5月1号起,实行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Business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
3.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关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那些事.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以来,营改增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各种媒体竞相宣传报道有关营改增的新闻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营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乐道营改增带来的好处或坏处的同时,却忽略了增值税的涉税风险,特别是一些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
【某工程公司】业务操作指引(2016营改增版)

某工程公司业务操作指引(2016营改增版)■文档编号201601 ■密级内部使用■版本编号Ver1.0 ■日期2016/7/22第一章2016年度经营计划概要第一条经营指导思想第二条经营目标设定一、经营周期: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
二、推行目标管理,工程合同额:________万元,结算回款额:________万元。
三、工程合格率100%,各项工程优良率达到80%。
第三条年度工作重点一、理清建设模式。
理清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利于业务开展且风险可控的项目管理模式,。
二、合理规划合约和发包模式。
根据项目特点,规划并确定合约和发包模式,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
三、完善合同标准化文本。
总分包管理合同,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资料、验收等目标和标准。
四、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完善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第四条业务模式一、自主承揽工程内部承包(项目包干制)。
主材指定由青岛科瑞提供,由青岛科瑞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直接签约结算。
二、联营合作工程收取管理费,要求合作方指定采购青岛科瑞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主材或砂浆辅料。
根据“营改增”现行政策,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建议业务合作时优先选择甲供材模式。
第五条基本业务流程一、立项备案,商务洽谈,项目招投标。
二、项目预算,签承包合同。
三、财务交底(承包协议、文件、承诺书),建台账。
四、预收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款。
五、项目中期进度核定,预交税金开票,回收进度款。
六、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尾款。
七、审计决算,收益分配。
第六条风险控制重点一、承诺书制度二、风险抵押金制度: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前,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工程款量入为出:杜绝垫款,减少现金类付款,采取电汇、支票等形式。
四、增值税发票管控:确保取得有效主辅材、劳务发票,避免涉税风险。
五、预算三事管理:事前工程预算,成本配比合理;事中预算为纲,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调整预算;事后财务决算,落实收益,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一、初步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上旬,对省局初步筛选出的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并上报省局。
二、第一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中旬至6月底,做好以下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一)省《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将公告内容逐户告知列入初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与国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
(三)经国、地税调查核实后,主管地税机关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四)市局将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分别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第二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初至7月中旬,各主管地税机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第二次确认。
(一)纳税人名单第一次上报后至试点正式实施前,新办的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和其他属于应列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有关的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利用专门软件,适时提取并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二)对已列入试点纳税人名单,但经主管国税部门后期调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同级国税机关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四、最终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25日前,各主管地税机关最终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于7月底前将最终确定的名单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税总函〔2016〕1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

税总函〔2016〕145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一、分工安排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二、代开发票流程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
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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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条款建议
致监察审计中心:
营改增对我司合同条款的影响,内容如下:
一、新项目及物业体系一般纳税人:
1、合同价款中需修订发票条款:
修订为如下: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甲方在收到发票并认证通过后向乙方进行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税前列支或不能通过税务进项认证,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甲方要求重新出具合格发票。
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于本合同应税行为所对应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的,差额增值税款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在工程完工或工程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质保金及工程尾款。
2、合同中需增加合同主体名称及相关信息:
增加内容如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二、老项目及物业体系小规模纳税人:
1、可采用现行合同文本。
2、老项目的含义:
除第一条规定的新项目之外,集团开发建设的所有其他项目,均为老项目,具体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建议请法务斟酌,修订合同条款以法务调整审定意见为准。
财务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