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拆除搬迁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杭政办[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推进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内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的搬迁项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绝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二、企业必须认真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做好搬迁费用的预算。
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搬迁项目主要在江东、临平工业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区的其他相关园区(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内实施,以加快园区建设,发挥集聚效应。
凡企业搬迁未进入相关园区、企业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不符合进上述园区条件而迁入市属县(市)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享受本政策。
四、为推进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建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中的土地级差地租和财政安排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成本不足的补助和搬迁计划期内的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首先归还改制企业已进总资产的土地开发费;如企业土地已办理出让,则还应归还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成本,多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搬迁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
搬迁实施意见

附件1:巨化工程有限公司机械产品生产厂区搬迁项目实施意见根据工程公司目前的内外部状况和市场形势,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巨化主业发展、改革改制的整体安排,对搬迁项目的实施方案意见如下:一、工程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状况及发展机遇:1、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使得国际制造业中心正在向中国转移,中国国内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对装备和包装的巨大需求给包装容器制造和化机装备制造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机遇,整个机械制品加工业体现出三大特点:1)大型跨国制造企业以合资、独资、收购等方式在中国积极抢滩布局(以品牌和质量抢占高端市场)。
2)国内骨干企业为避开低价竞争的恶性圈,凸现出向高端市场发展的三个趋势:国际化(市场、技术、管理与国际接轨),专业化(寻找突破口,做精做强某一专业),大型化(靠极强的工装能力抢占重型设备市场)。
3)行业政策门槛降低使得国内大量民营企业进入设备制造行业(尤其是浙江省),造成低端产品市场竞争白热化。
2、企业内部状况1)体制:公司日前的竞争对手大多是民企,在个别产品上与国内及国外知名企业竞争,在体制上我们还是落后于民企和外企,无论是成本、激励、经营、资金等多方面,根本处于劣势,再加之我们处于大型化工企业之中,化工生产管理的体系也无法顾及容器制造业的特殊性,在发展投入上也不可能成为重点,因此这些年,企业只是不断的进行内部挖潜,以不断适应外界的变化,但潜力毕竟是有限的。
2)场地、设备:现有有限的场地严重制约着公司的发展空间,狭窄的生产场地已跟不上市场扩大所带来的产量增量的需求。
且原有场地存在先天不足,原生产厂房是以铸造为主设计建设的,其装备、资源的配臵与现在容器产品制造的需求难以相适应。
设备方面,基本为六、七十年代的装备,根本不能满足当今自动化、高精度的生产要求,老化的装备甚至已危及企业的安全生产。
因此,目前的工程公司工装设备陈旧,产品结构欠缺,根本无力在产品国际化和新产品开发上有所作为,只能定位于残酷的低端市场和众多的民营小企业抢夺生存权。
市委关于工业企业迁移的意见

市委关于工业企业迁移的意见Xx各镇、委、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提出以下意见:1.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根据园区产业集中的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市区工业企业,应依法关闭或搬迁至相关工业园区。
二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xx、信等部门相关部门提出企业年度搬迁计划,经xx批准后,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组织实施对拟搬迁企业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
三是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发改、信、规划、国土、xx、监察、审计、城管、工商、国税、地税、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历城镇xx参与的城镇企业搬迁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搬迁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审批企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同时从各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团队,负责企业搬迁的具体工作。
四、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搬迁企业,应予以补偿。
(1)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位置、登记用途、取得方式、实际用途等。
企业搬迁时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搬迁企业的土地补偿价格参照城市工业用地区位基准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划拨,按照同级国有企业出让工业用地补偿价格的60%确定。
或者对无证出租的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征收标准征收补偿,补偿原则上支付给村集体。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房屋补偿:根据被搬迁企业房屋的结构、重置价格标准和xx状况,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豫政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南阳市和郑州市中原区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
建国以来,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基地,培育了一大批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的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产业层次低、城市功能不完善、社会保障能力弱、就业压力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利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和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提升活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着力重构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功能,着力完善社会保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产业和城市竞争新优势,建设成为业态先进、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和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5705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e.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企业、实现改造升级为目标,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定位,强化企业主体,突出战略重组,突出改造提升,突出集聚发展,实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进外迁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搬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利用3-5年时间,将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市区。
其中:2012年完成外迁企业调研和政策制定;2013-2015年,每年推进4-6户企业外迁,到2016年底,三环内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完毕。
二、基本原则和外迁对象、方向(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三环内工业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性质,为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奠定基础。
2.政府支持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总体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三环内工业企业加快外迁工作。
对企业外迁中的棘手问题,尊重企业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决策,明确处置办法,加快企业外迁进度。
3.市场化运作原则。
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中,在土地收储、外迁企业新建项目推进中,按照市场化运作,调动三环内工业企业积极性,推进企业主动外迁,提升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bd7c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21.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县配合、协调联动”,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省会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业企业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工业园区布局转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重度污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工业企业限期搬出中心城区,其他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中心城区。
(三)转型升级,多元发展。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搬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
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
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办法(2000年签发)

第26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搬迁调整。
第三条企业实施搬迁调整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协同配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实施搬迁调整要与改革、改制、改造和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搬迁范围和方向第五条企业搬迁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
搬迁企业的重建应当与开发区和乡企工业小区规划建设相结合,形成高标准、专业化、配套合理的工业格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均须搬迁:(一)在二环以内,可通过搬迁取得比较效益的;(二)处在二、三环之间,地理位置好,比较效益明显的;(三)在三环以内,进行技术改造,需改建、扩建厂房、办公楼,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四)在三环以内,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40%以上的;(五)在三环以内,被确定为污染城市环境,不能实现治理达标的。
第七条企业搬迁方向:(一)化工、热处理、电镀类可造成水污染和铸造等类污染空气的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迁移,并结合技术进行,推行“三废”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按照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达到环保标准;(三)汽车零部件类企业主要向双丰工业小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迁移,充分发挥距离一汽较近、配套半径小、运输费用低、信息传递快的优势;(三)光机电类企业主要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建立高起点、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光机电工业园区;(四)纺织类企业主要向第一毛纺织厂(以下简称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现有厂房和占地,把除银龙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纺织、染整等专业的企业相对集中起来;(五)轻工类企业主要向奋进乡几个乡企小区转移;(六)原料药生产企业主要向兴隆山方向转移,发挥兴隆山现有原料生产基地作用,营造我市新的原料药工业园区;(七)生物制药类企业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移;(八)粮食加工类企业主要向大成集团周围转移,发挥大成集团在同行业中的带动作用;(九)建材类企业主要向金钱堡方向转移,搬迁企业的建设要加强粉尘治理和综合改造,减少污染;(十)其它行业的企业,包括老企业和预新建的企业,分别向各区在44个乡企工业小区中所建的园区转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680c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10.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6日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为有序推进中心城区企业的征收搬迁工作,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协议搬迁项目涉及企业搬迁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的企业是指工业和仓储类企业(含原企业用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部分)。
二、补偿方式征收搬迁企业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搬迁企业,实施房屋征收,并根据城乡规划、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土地供应等政策规定,在提供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后,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搬迁。
启动房屋征收后,各有关部门不得为被搬迁企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各项年检等相关手续。
征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电气供应等事项应严格按规划同步实施。
三、补偿内容征收搬迁企业房屋,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有关搬迁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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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拆除搬迁意见
工业企业拆除搬迁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业企业拆除、搬迁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因实施城市和集镇规划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对已建成的工业企业进行拆除或搬迁,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开发,适用本意见。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企业用地不适用本意见。
拆除企业是指一经拆除、获得货币补偿后,市政府不再安排土地指标进行征地建设并组织生产的企业。
搬迁企业是指仍需市政府安排土地指标进行征地建设并组织生产的企业。
列入拆除或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用地位于城市和集镇近期建设改造地块内;
(二)企业在原址已无发展空间,要求外迁;
(三)影响城市用地布局优化,存在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问题;
(四)城市或集镇规划中企业原址用地不再作为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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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依据
以取得的合法权属证明为补偿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批准手续等。
三、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拆除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资产处置中出让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文件确定。
2.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物以合法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房屋装修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其他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设备: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搬迁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该区域现工业用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参照拆除企业补偿标准执行。
2.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拆除企业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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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由被搬迁企业自行搬迁,搬迁费用由实施搬迁的主体支付。
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租赁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因终止租赁合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应给予补偿。
(四)对拆除或搬迁企业原享受减免、缓缴或返还的级差地租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补偿资金中按当时优惠的绝对额予以扣减。
(五)对违法建筑、拆除或搬迁计划确定后抢建的建筑物及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四、扶持和奖励政策
(一)搬迁企业新址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搬迁用地的,出让起价在同等条件下适当优惠。
(二)拆除企业腾出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当时城市和集镇规划用途,经评估后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扣除土地收购补偿成本和有关规费等,下同)的20%,在企业腾空交地后由市财政安排给予支持。
(三)搬迁企业新址落在本市境内,且搬迁后企业投资规模和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税收贡献不小于原有企业的,搬迁腾出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当时城市和集镇规划用途,经评估后确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40%,由市财政安排给予支持,其中20%在企业腾空交地后给予安排,其余20%在企业生产达到上述要求后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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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拆除或搬迁企业按实施主体下发的书面通知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腾空交地的,给予补偿总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补偿和奖励资金承担及拨付
补偿和奖励资金由实施拆除或搬迁主体承担。
其中,补偿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企业签订拆除或搬迁补偿等协议后,支付补偿总金额的30%;企业完成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并交地后,支付余款。
奖励资金在提前完成腾空交地后予以兑现。
六、办理程序
(一)由有关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划及节能减排等要求提出拆除或搬迁企业名单,或企业自主申请经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经发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年度拆除或搬迁企业计划申请。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拆除或搬迁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制定实施细则(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评估会审机制,进行联合会审,确保资产评估和补偿方案的准确性。
(四)资产评估结果及补偿方案经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实施主体与被拆除或搬迁企业签订补偿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限期拆除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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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拆除或搬迁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实施主体予以收回,企业应配合实施主体及时到市国土资源局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其它
(一)拆除或搬迁企业收回的土地,原则上应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后公开出让。
如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利用价值较大的,经规划部门认可,报市政府批准,可按评估价随同土地使用权一起挂牌出让。
(二)本政策意见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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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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