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政法 类021 号
杨秀婷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秀婷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4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蔡孝敏;杨秀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蔡孝敏杨秀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蔡孝敏杨秀婷【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孝敏;杨秀婷【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负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复函提出的裁决一案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该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司法部所作的被诉告知书未对蔡孝敏、杨秀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现一审法院以蔡孝敏、杨秀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蔡孝敏、杨秀婷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家,他的政法思想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对其进行述评,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观点、法律思想和国家理论上。
他主张政治与宗教应该相互分离,即政权与神权应该分开,这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民众,而非君权神授。
他主张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还提出了“正义政权”的概念,即政治权力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目的,而非为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服务。
在法律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之前就已存在的规律和法则,神法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制定的法律,人法则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这三类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人法应遵循自然法和神法。
国家理论是托马斯阿奎那政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社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幸福。
他将国家分为三个阶段:王国、帝国和教皇国。
王国是指由一个家族统治的国家,帝国则是由多个家族组成的政治实体,而教皇国则是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国家。
在他看来,教皇国是最高的政治形式,因为它将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他的政教分离原则为后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目的性,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观点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民众主权的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民众。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他还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这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2013年鄂州市公务员录取分数

四项目人员 服务项目 服务单位
备注
15
吴迪
60
119.8
29.95
71.40
35.70
65.65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湖北工业 大学 湖北汽车 工业学院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法学
16
2
1
官天柱 男
70.5
58.5
129
32.25
82.60
41.30
73.55
法学
17
2
2
李娟
10130016 女 012 10130021 811
35
1
2
盛强
男
64.6
55
119.6
29.9
80.60
40.30
70.2
会计学
36
1
3
陈明洁 女
63.4
53.5
116.9
29.225
80.20
40.10
69.325
会计学
37
1
1
宋佳
女
55.2
60.5
115.7
28.925
87.60
43.80
72.725
会计学 湖北经济 (注册会 学院 计师) 武汉纺织 大学 湖北经济 学院法商 学院 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 会计学
63.5 60.2 62.1
52 54 60
115.5 114.2 122.1
28.875 28.55 30.525
85.20 83.60 77.40
42.60 41.80 38.70
71.475 70.35 69.225
28
1
1
童玥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四、法律内容
伦理观念。〔3〕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用以补充或 代替刑罚的措施。
2、刑事特别法
在刑事镇压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更多的是依靠大量的刑事特别法。这些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是〔1〕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 围。特别是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进步力量对抗其专制统治的行为规定为 犯罪 ;〔2〕实行重刑主义,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中 那么规定,对内乱罪不问首从,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3〕触犯刑 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4〕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四、法律内容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其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
〔1947年后改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1928年11月起,南京国民政府 还曾在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综理司法行政事务,1943年1月以后, 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而隶属于行政院系统。 〔2〕地方司法机关 由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即在中央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设 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当时在县一级,司法处兼理地方司 法,是其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3〕特别司法机关 特种刑法庭,主要审判危胁到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即共产党和革命群众 为对抗中外反动势力的压迫而进行的革命活动案件。 军事审判机关 ,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在必要时也插手非军人的 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政治性案件 。 特务组织,即中统与军统。
四、法律内容
2、单行商事法规 〔四〕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1935年两部〕; 2、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如如:?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方
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反革命案 件陪审暂行法?等等 。 〔五〕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年、1935年两部〕 2、单行民事诉讼法规,如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宣布继续援用北洋政 府时期的?民事诉讼执行规那么?,又于1931年1月始实施?民事调解法? 等。 〔六〕行政法 特点〔1〕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门类汇 编。其行政法规具体可分为九大类:内政、教育、军政、地政、财政、 经济、人事、专门职业、行政救济。〔2〕体系完整、内容详备,几乎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标准和约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0.18•【文号】•【施行日期】1998.10.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10月18日)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央最近作出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政法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政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坚决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确保1998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任务。
今后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各级财政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证;二是政法机关移交的经营性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三是移交或撤销企业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四是依法办事,严明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五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六是保持政法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撤销、移交和保留企业的范围(一)撤销企业的范围政法机关(含机关工会、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办的下列经营性企业,应予撤销: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经停业、歇业的企业;3.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企业;4.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5.政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为获得某种利益出具“全资”手续,但未作实际投资的企业;6.政法机关已决定撤销和有条件撤销的企业;7.其他不能保留也不宜移交的企业。
政法委机关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法委机关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政法委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建设的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政权维护和司法工作。
然而,近年来我们也必须直面政法委机关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改善现状。
二、主体部分1. 领导力不足问题政法委机关队伍建设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领导力不足。
首先,一些领导干部对于推动改革和创新缺乏积极性和勇气,适应性不强。
其次,由于选拔任用中出现不正当行为,晋升过程中产生了官僚主义倾向。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领导培训与选拔制度改革:通过加强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进一步锤炼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创新意识和担当精神。
同时,优化选拔制度并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避免任人唯亲和官僚主义倾向的问题。
(2)营造开放、包容的工作环境:鼓励下属提出新思路、创新方案,尊重和重视团队成员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同时,领导干部也应以身作则,做到勤政廉洁、公正公平,与团队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
2. 人才引进与培养不足问题政法委机关队伍建设中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人才引进与培养不足。
政法事务涉及多领域的复杂问题,但部分干部缺乏学科广度和深度的知识储备,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重视:注重从根本上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水平。
通过规范教育要求,并建立健全培养计划,确保干部在专业领域具备坚实的基础知识,并逐步拓展其跨学科能力。
(2)积极引进外部人才:政法委机关应该积极吸收来自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岗位的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建立科学有效的选拔方式。
同时,重视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合作,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
3. 培训体系不健全问题政法委机关的培训体系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健全问题。
现有培训形式单一、内容陈旧且脱离实际需要。
改善这种情况的方法包括:(1)创新培训方法:借助互动式教学、案例分析、团队建设和实地考察等手段,增加培训活动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同时规范干部轮岗制度,使之成为广泛参与并充分吸取经验教训的机会。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决策。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举措。
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近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以文件形式,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综治工作的内容和工作机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
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8月和1992年4月先后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对指导和规范本市综治工作,维护治安秩序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综治工作机制、内容的调整变化和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综治工作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综治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法规化,使之在本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同时,通过立法将本市综治工作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周永坤现行党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以寻求新的历史定位。
一、政法委的历史沿革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政法委制度的源头,是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
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
1949年新政权成立,“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
1954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
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1956年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其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
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
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
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权政法类021号镇海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标题: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建议
内容:当前社会不断进步,城乡互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
但是在发展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目前农村盗窃、抢夺现象有日渐严重的趋势。
盗窃的量由过去的小偷小摸转变成数量较大的批量盗窃,盗窃的频率由过去的偶尔晚上作案转变为白天晚上连续作案,偷窃的手段由过去的单人徒手转变为多人集团使用大件工具作案。
从偷窃的目标来看,主要集中在农田作物和养殖水产品,经常发生田里的经济作物被大面积偷窃,以及鱼塘里的鱼被大量捕捞偷窃。
另外还发生了几件白天抢劫事件,如佩珍酒家负责人从信用社取款回单位途中,遭到抢夺,损失现金四万余元。
对此,建议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同时加强巡防制度,坚持防打并举,群防群治,确保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附:主办单位答复时间
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戴兆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以城乡警务建设为基础,增强防范能力。
今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作出了城乡警务室分层次、专职化管理的部署,进一步做强做实警务室,规范城乡社区警务室工作格局,使警务室成为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的最前沿阵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最主要基地。
推行社区民警专职化,社区民警承担“管人、控案、抓基础防范、组织和服务群众、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五项基本职责,具体为:1、管理实有人口。
2、控制发案。
3、抓好基础防范。
4、组织和服务群众。
5、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按照警力下沉、警务前移的要求,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引导社区民警下沉社区,切实做到社区警务室“开门、亮灯、有人”和社区民警“蹲得住、贴得近、谈得拢、帮得上”。
建立专职化社区民警不参加所属派出所白天轮班值勤、本社区以外的接处警工作和不直接承担刑事侦察破案任务的工作保障制度,促使社区民警五大基本职责落实到位,使社区民警真正成为辖区治安的牵头人、社情民意的知情人、基础工作的执行人和
居民群众的贴心人。
二、推行巡卡机制,加强巡逻力度。
以派出所为牵头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治保会、护村队、护楼队、护厂队等组织的作用。
现阶段“两抢”案件呈现由城市向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的态势,为有效遏制,公安分局开展了“两抢”犯罪大会战,取消一切休假及外出旅游,取消双休日改为单休日,至4月20日,全区共刑事拘留“两抢”犯罪嫌疑人45名,破获系列性“两抢”案件60余起,破获督办案件3串,特别是4月18日通过多日守候伏击,成功抓获了雷伟、蔡高山、郭孝金等三案犯,破获了今年四月份以来发生在骆驼系列性抢劫“黑车”案,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堵塞治安盲区,同时在增强防控工作中,有效结合治安视频探头建设,人机互动,有效的抓获、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震慑犯罪。
三、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据统计,我区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人数占违法犯罪总人数的90%左右,在外来人口管理中,公安机关把高危地区、劣迹人员等列入视线范围,在以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外来人口专管员的作用,提高专管员的素质,转变专管员只负责做证的观念,把能发现可疑线索列入到考核内容中。
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社区民警要及时掌握了解社区的治安信息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现,及时通过宣传媒体、黑板报等或在社区、村
例会中进行通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维护好社会治安。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公安工作的关心,今后,期盼着您继续给予我们关心与支持,谢谢。
联系电话:86635036
联系人:倪苗九
镇海公安分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