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产用地小产权房政策
三产能评审批规定

三产能评审批规定
1、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地拆迁办、柳江新城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对“三产用地”进行选址,初步确定“三产用地”的范围、面积、用途;被征地农村集体提供“三产用地”报批材料,填写《被征地农村集体“三产用地”申请审批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2、被征地农村集体提出“三产用地”收储申请和上市交易申请;
3、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条件);
4、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三产用地”进行收储;
5、区自然资源局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拟定上市交易供地方案并进行内部会审,逐级上报区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政府审批;
6、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下发用地批复文件;
7、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土地“招拍挂”公开出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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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
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南国土资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8〕51号局属各科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南府字〔2016〕5号),我局自2016年7月4日开始,在全市开展房地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负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包括上述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可根据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需要按规格式样刻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专用章、原件核对章、领证印章,专门用于授权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及发证。
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空白的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完成本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后,自行缮证。
完成缮证工作后,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填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用章审批表》经分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分局公章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盖章。
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应做好已经完成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的发证工作,已完成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移交。
四、请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积极协调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和城区住建部门,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登记窗口设立、材料受理和审核进行指导。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2009年12月22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且主要内容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上位法所替代。
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废止理由:政府采购体制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抵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3日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的具体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
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第三条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及解读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及解读小产权房可以转让吗?小产权房落户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
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小产权房”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或集资房不受法律保护,签定的合同无效,卖房方可随时收回房子,买房方可以退房。
单位集资房只能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转让,不能对外转让。
“小产权”、“乡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商业、教育建设,但是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购买的小产权房无法上市流通,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职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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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被叫停集体三产用地是否受影响日前,关于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在南宁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不少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在政策下将何去何从呢?
政策回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房地产深化改革要求提出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建设统一的城乡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根据《决定》精神结合之前383改革方案提出的““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集体土地入市”与“小产权房转正”是房地产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但是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为何国土部和住建部的《通知》与中央的《决定》精神相驰而背呢?
虽然按中央《决定》精神小产权房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和《宪法》框架下,集体土地入市还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小产权房合法化需经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担心在修法前部分人误读中央精神,在未经规划的土地甚至是农用耕地抢盖房子,那么农村的土地流转将会陷入混乱,耕地被侵占的情况势必会更加严重,农村耕地将会大面积沦为住房用地,农村耕地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将会弱化农村土地最原本的使用价值。
并且,将会导致农村出现乱建现象,破坏农村环境,将会出现“农村不农”的局面。
所以在相关部门未制定新的集体土地入市制度前,须坚决遏制未经规划批准的非法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小产权房"存在的合理性
曾在1998年作为房改课题组组长的中房集团原董事长、现任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的孟晓苏今日在广东参加一个论坛上表示,小产权房肯定会转正。
孟晓苏表示,国土部、住建部上周末发布的叫停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的文件仅仅是为了摆姿态遏制投资而已。
对于任志强的“担忧安全问题而永不合法化”的观点,孟晓苏表示,任志强“不懂农民”,“安全问题做好督查就行了,政府难道不需要与时俱进么?”他表示,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媒体要让农民自己发出声音,问他们愿不愿转正。
“小产权房转正要补交地价,没人愿意补,征房产税即可。
”但无疑,现在的政策法规一直未对小产权房的转正有做出任何松口。
对此,孟晓苏表示,“小产权房违法,那就修改法律,当年土地承包制也是违法,后来改的是法律。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小产权在市场上应运而生,从1999年到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但是一线城市的小产权房还是遍地开花,深圳小产权房的比例甚至占到全市房屋面积的一半。
小产权房一直存在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拆除困难,拆迁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解决;其二,如果不拆,现阶段让其合法化的方式复杂;若要合法化,就要修改相土地法、宪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这些都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实现;此外,还会涉及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见困难重重;第三,在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无法满足居民住房问题,房价居高不下,房价与收入悬殊,小产权房在价格上优胜商品房,致使小产权房有着可观的市场空间,如此一来,小产权房就出现“遍地花开”。
小产权的存在,的确有其一定的经济价值,让其合法化的呼声也一直存在。
目前,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时机已经开启,但是须在国家完善相关改革制度后逐渐进行。
集体三产用地、安置房是否受影响?
2002年8月21日,经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于2002年12月16日公布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一条中对补偿安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此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宜再采用留地安置方式补偿,即不宜再新安排农民产业用地,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对征地进行补偿,这是符合整个城市发展规律的,有利于城市建设有序按规划的实施,以促进城市化进程。
与此同时,2008年《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选址方案将符合建设需要的土地依照国家用地程序划拨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商品房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提高,南宁市规划区内可利用土地减少,农民产业用地安排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给城市规划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农民集体第三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都是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下,对土地使用进行合法使用,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在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的情况下,提高居住的居住水平,加速社会发展。
在房地产市场上,不管是集体第三产业用地还是拆迁安置房,受政府认可和保护的。
三中全会也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为此,通过政府规划和国土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城中村集体第三产业用地,也称之为为商业服务用地,用于商业、居住等,这些性质的项目是通过正规程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之后,开展建设的。
即使产权不足70年,也不会例如|“小产权房”范围,因此,该类型的房子是受到国家的保护的,也将不会列入“清理”范畴。
同时,这些性质的房子,是顺应了社会居民的需求,缓解了社会对住房的需求。
在高房价收入少的现状下,让更多的人花少钱住新房,顺应民心,推动社会的稳健发展,集体土地入市后此部分在经过相关部门规划批准的集体三产用地和安置回迁用地上建造的房子将首先转正,因此在中央《决定》精神带来的新土地改革方向下城中村集体三产用地建造的房子必成受到大家追捧的投资“香饽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