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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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 1 —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是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进行管理的临时规定。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范围和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定义。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部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管理层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重风险控制和利益保护。

在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部分,规定了对于资金的撤回和增补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对于撤回资金的要求主要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增加资金则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部分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的风险评估、风险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等。

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部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固有资金的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等,并指出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查封、冻结相关资产。

最后,附则部分是对本条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条例。

总的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做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运用范围与结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安全运作提供了指导与保障。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

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将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一、前言企业的固有资金是指公司从内部资产的增值或经营收益中积累的资金,这种资金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有直接关系。

固有资金的使用与投资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就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一定的阐述。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内部资产的增值或经营收益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企业营运资本的资金。

三、管理目标固有资金投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增值,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企业的财务收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

四、投资原则1.保持资金的安全性。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遵循保本保息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追求资金的合理增值。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增值目标,并且应选择具备稳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标的,以达到预期的收益目标。

3.强化风险控制。

投资过程中,应采取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提高信息透明度。

在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证投资的公平、公正、公开。

5.遵循法律法规。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操作或进行不良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1.投资计划的确定。

在确定固有资金的投资计划时,应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资金运转需要的投资计划。

2.投资标的的选择。

根据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稳健的投资标的,如货币基金、国债等低风险产品。

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在投资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小组,负责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4.投资执行和监督。

在投资执行过程中,应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投资交易,保持投资决策和操作的透明度,监督投资的执行进程,以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基金公司资金使用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资金使用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资金使用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公司的资金使用,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金的使用,包括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

第三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资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部。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流程第七条公司资金使用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流程分为四级: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董事会审批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审批适用于日常经营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适用于重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且不超过10%。

第十条董事会审批适用于特别重大资金使用,单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审批适用于公司整体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资金使用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第五章资金使用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也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

一个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成功的基石,能够有效保护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资金运作的效率,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因此,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资金管理的定义和原则资金管理是指对基金公司的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的过程。

资金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资金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

2. 高效执行:资金管理需要高效执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风险控制:资金管理需谨慎,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4. 透明度:资金管理需透明,公开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5. 投资收益最大化:资金管理需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三、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金归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资金归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及时到账。

资金归集应遵循合规和安全的原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 资金配置: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资金配置方案。

资金配置需要谨慎、科学,避免过于集中或分散。

3. 风险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

4.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方案,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投后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投后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识别和解决投资风险。

6. 报告披露: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规范的报告披露机制,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四、资金管理的执行流程1. 资金归集流程:-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机构收到投资者的款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基金管理公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款项后,及时确认并记录在系统中。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

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将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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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证 监会公告[2013]33 号) ,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固有资金运用的定义、原则、投 资范围和限制等内容。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基金字〔2005〕96 号)同时废止。
1.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 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 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固 有 资 金 (第 6 条) 投 资 本 公 2. 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司 公 募 基 大会提出议案(第 10司管理的 投 资 本 公 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司私募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固有资金 (第 12 条) 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 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 固有资金 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 用于担保 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 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 1.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合法、公平的原 则(第 4、5 条) 2.接受证监会监管和协会自律管理(第 7 条) 3.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火墙 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并在监察稽核报告 中说明(第 15、16、17、18 条) 4. 公司的净资产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 动性资产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 暂停固有资金进行投 资(第 19 条) 1.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 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2. 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期货及其他衍 生品 3. 从事境外投资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第 8 条) 1.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2. 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并不得 进行盘后交易 3.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 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4. 申购、 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 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第 9 条) 5.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 10 条) 固有资金投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 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 (第 11 条)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需要审批的,应 当经批准。 保本承诺总额、 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 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规模(第 13 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 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 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 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 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固 有 资 金 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 运 用 的 一 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般性规定 (第 3 条)
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 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 固 有 资 金 关的股权投资(第 8 条)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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