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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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信用社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信用社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信用社营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巡视制度:设立定期巡视制度,对信用社的各个办公区域、出入口、重要设施等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口进出人员的登记制度,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进出信用社办公区域,所有人员进出必须通过安全检查。

3. 设备安全卫生制度:对信用社内的各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

4. 保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保密制度,规范内部人员对客户信息、操作流程等保密内容的保护,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5.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6. 基础设施安全制度:对信用社的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规划和布局,确保建筑、电力、水源等方面的安全和可靠性。

7. 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自觉性。

8.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以上是信用社营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还需要根据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开展,保证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

二、信用社信贷部门设置1. 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贷人员,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2. 信贷部门应明确信贷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信贷申请的初审、收集客户资料、审核贷款申请、制定贷款方案等。

3. 信贷部门应设置信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客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详细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信贷部门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3. 经过初步审核后,信贷经理应向信用委员会提交贷款申请,由信用委员会进行终审,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等级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 客户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应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5.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流程、信贷额度管理、贷后管理等。

2. 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信用社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信用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进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客户,信用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2. 对于表现良好的客户,信用社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信用额度、降低利率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概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困难而设立的一种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基础的农信社一般都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以规范其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内容1. 会计核算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会计政策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明确各项会计政策的执行程序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3. 会计核算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财务报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向社员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意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经营的重要保障,可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其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会计信息披露,才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才能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形象,为农村金融事业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制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如下简称县联社)旳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足发挥县联社旳职能作用,增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置、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构成、实行民主管理、重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旳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所有资产对县联社旳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联社旳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旳辖内农村信用社。

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要任务是对本县(市)旳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旳原则。

第六条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旳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旳业务制度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变更第七条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申请设置联社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旳章程;(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到达八家以上;(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有任职资格旳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旳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旳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合适调整,报总行立案。

第九条设置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置旳县联社旳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分析汇报;(三)确定旳筹办人员旳履历;(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旳其他资料。

信用社柜员规章制度

信用社柜员规章制度

信用社柜员规章制度一、岗位职责1.进行客户存取款业务操作,确保操作准确、及时,并全面了解并遵守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2.熟悉产品知识,向客户提供准确、专业的服务。

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银行业务资料。

2.无故不得私自更改客户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

3.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用,如发现将视情节严重性追究其责任。

4.保证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热爱岗位,严禁吸烟。

6.高度重视工作安全,杜绝发生事故。

三、工作流程1.开始工作前,核对自己的现金清点;工作结束后须与系统记载进行核对,确保账目平衡。

2.出纳柜员在受理客户取款业务时,须核对客户身份,并确认客户存款金额与账户余额一致后才能办理取款手续。

3.接待客户时,要始终保持礼貌和耐心,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咨询。

4.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客户沟通,确保客户对每一步操作都明白并同意。

5.对于有自助终端设备但选择柜台办理业务的客户,应通过耐心宣传,引导客户使用自助终端,提倡利用自助服务。

四、工作标准1.提供标准严谨的柜台服务,办理业务时要细致入微,确保每一步操作的正确性。

2.办理储蓄账户业务时,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储蓄产品信息,并推荐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3.受理贷款业务时,要向客户介绍信用社的贷款产品,并详细了解客户的贷款需求,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客户的还款能力。

4.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态度1.工作时间内,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得摆弄手机和进行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快速、准确的服务,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3.对于待办事项要及时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

4.维护银行形象,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质对待每一位客户。

六、职业道德1.注重个人形象与仪表,穿着整洁、庄重,注意言行举止。

2.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冲突。

信用社规章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概述信用社是目前国内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实体形式,具有服务社区民生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

为保证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权益,保障社会资金安全,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本文就是针对信用社规章制度向您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加深对于信用社的理解。

会员管理会员是信用社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在会员管理方面,信用社应当切实落实以下要求:•严格审查会员资格,要求新会员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等相关信息。

•健全会员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查不良会员。

•对于违反规定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回相应利益。

资金管理信用社的资金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资金流动,另一个是管理会员的资金流动。

自身资金管理信用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自身资金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资金保险制度,防止资金流失。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加强资金审计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会员资金管理信用社在管理会员的资金流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会员存款、贷款等业务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严格控制风险。

•保护会员资金安全,严格把关资金去向,防止挪用、侵占等情况。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稳健可持续的业务,保证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业务规范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支付结算、银行卡发行等多个方面,因此信用社在开展业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行业规范。

具体而言,信用社需要明确业务收费标准、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并对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确保业务运营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监管和评估为了保证信用社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和评估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信用社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配合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对风险进行评估和规避。

同时,信用社也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报表和业务运营状况,促进信用社规范运营和重构市场信心。

信用社规章制度(13篇)

信用社规章制度(13篇)

信用社规章制度(13篇)篇1:信用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规范城市信用社的行为,促进城市信用社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依照本办法在城市设立的,主要为成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

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

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城市信用社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金融政策,融通资金,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六条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条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农村信用社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理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大多数事务。

监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对信用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管理团队由信用社理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

2.2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

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农村信用社的会员必须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根据相关条款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员费,如果拖欠超过规定期限,信用社有权将其列为无效会员。

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自愿退出信用社。

3.2 会员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权力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知情权等。

信用社不得将会员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会员的隐私。

四、信贷业务4.1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信用社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2 利率和费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公布。

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多收取费用。

4.3 贷款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

五、风险管理5.1 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等。

信用社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2 审计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信用社经营状况真实可靠。

监事会应定期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信用社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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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银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富强信用社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简要概括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

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

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

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

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

禁止睡觉,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第二章实施细则一、员工应当忠诚信用社,诚实守信,从信用社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二、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信用社利益。

四、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二)对于上级机构的布置的工作,本社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五、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

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六、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七、员工应当遵守信用社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信用社事宜的采访,以及以信用社或信用社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八、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

九、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

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信用社规章制度、危害信用社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信用社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

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十一、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磁卡、重要凭证、口令、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

十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信用社的义务。

十三、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信用社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十四、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十五、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

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十六、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

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十七、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

十八、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篇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

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

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

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

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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