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关于粘土砖瓦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为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城市),要求 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一、“禁实”工作进展情况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全国170个城市中有140个城市完成了“禁实”任务,占82%,其中,山东省列入“禁实”计划的34个城市,全部按期实现;浙江、江苏、湖南等省在按要求实现“禁实”目标的同时,还有89个县(市区)也同期实现了“禁实”目标;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在实现“禁实”目标后,还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分别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由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以及粘土制品推进。
目前,全国累计实现“禁实”的城市(区)已达229个,占“禁实”目标170个城市的135%。
“禁实”工作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170个城市实心粘土砖产量为86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 1228亿块下降了30%;新型墙材产量达95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815亿块标准砖增长了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5]34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8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砖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制砖厂和农村立窑、土窑业户,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砖瓦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砖瓦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关于粘土砖瓦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的通知-国税增[198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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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关于粘土砖瓦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关于粘土砖瓦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国税增[1988]65号1988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建材局(公司):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以后,粘土砖瓦的税收负担比原产品税有所提高,生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给予减免税照顾。
我们认为,我国的耕地资源非常短缺,特别是近些年来,耕地面积还是以较快的速度大幅度减少,其中毁地烧砖,是耕地资源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保护耕地资源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主要政策。
为了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限制毁地烧砖,以保护耕地资源,我们意见,对粘土砖瓦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一律不得减税或免税。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dff8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1997年5月4日)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建材局《关于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纳税的函》(建材财务发[1997]40号)。
为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以下简称“中新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新集团资产100%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新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地址│├──┼─────────────┼──────────────────┤│1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北京德胜门外西三旗│├──┼─────────────┼──────────────────┤│2│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河北省琢州市│├──┼─────────────┼──────────────────┤│3 │湖南建材纸厂│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4 │大洼稻草板厂│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5│营口稻草板厂│辽宁省营口市水源乡│├──┼─────────────┼──────────────────┤│6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8│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北京市百万庄│├──┼─────────────┼──────────────────┤│9 │中国新型建材房地产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10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北京昌平回龙观│├──┼─────────────┼──────────────────┤│1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湖南省岳阳市青年路│├──┼─────────────┼──────────────────┤│12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花园│├──┼─────────────┼──────────────────┤│13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西场罗冲围增搓路│├──┼─────────────┼──────────────────┤│14 │中环旅行社│北京德胜门外北滨河路│├──┼─────────────┼──────────────────┤│15 │杭州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杭州市体育场路126号│├──┼─────────────┼──────────────────┤│16 │常州新型建材设计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中路50号│├──┼─────────────┼──────────────────┤│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18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
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8.17
【实施日期】200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
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纳税人销售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布置各地国、地税部门对以下问题共同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各自的意见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我局。
现将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生产钢架结构并为用户负责安装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公路护栏、铝合金门窗及其他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安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
业企业。
(三)调查销售网络设施并负责安装行为的工业、商业及其他企业。
(四)附设有生产车间、能自制部分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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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成文日期:2011-11-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土建用各类材料的增值税税率
黑色及有色金属
1.包含金属和以金属为基础的合金材料
2.黑色金属是指铁和以铁为基础的合金,包括钢铁、钢铁合金、铸铁等
3.有色金属是指黑色金属以外的所有金属及其合金,包括铜、铝、钛、锌等
0700
钢材、铜材、铝材等
包含钢材、铜材、铝材、铅材、钛材、锌材
07001
钢筋
包含钢筋、加工钢筋、成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筋网片、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等
07013
其它型钢
包含钢窗料、内框料、外框料、披水板、梃料、芯子料、T铁角、T型钢、密闭条框等
钢板
包含钢板、热轧钢板、镀锌薄钢板、不锈钢板、花纹钢板、彩涂钢板、镀锌瓦楞钢板、彩色压型钢板、钢底板、双层钢板、铸铁垫板、铁盖板等
07015
钢带
包含钢带、热轧钢带、冷轧钢带等
07016
铜板
包含铜板、紫铜板、纯铜板、铜镜面板等
04006
砌砖
包含粘土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望板砖、页岩砖等
04006
砌块
包含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模卡砌块、硅酸盐密实砌块、生态植被混凝土砌块等
04007
瓦
包含中瓦、平瓦、板瓦、脊瓦、主瓦、塑料波浪瓦、玻璃钢瓦、聚氯乙烯树脂瓦、彩色玻纤沥青瓦等
04008
水泥及混凝土预制品
包含轻集料混凝土多孔墙板混凝土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墙板、预制混凝土石、路缘石、下水嘴水窨、小盖、大盖、弯头、基础、标桩、标石、垫块、上覆板等
07023
铝合金建筑型材
包含铝合金主材、铝合金方管、铝合金框料、铝合金格栅窗等
07024
铅材
包含铅板、青铅、封铅、铅粉、黑铅粉等
07025
钛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
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11
•【文号】财税[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砖瓦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xx区砖瓦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指引(2011)一、目前我区砖瓦行业基本情况二、2009年以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三、砖瓦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四、应对建议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与之关系密切的砖瓦行业进入快速上升通道,使得我区砖瓦行业的销售出现较快增长。
但同时,税收却呈下降态势,行业税收风险也暗中积聚。
一、目前我区砖瓦行业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目前,我区从事砖瓦生产的正常企业共有51家,行业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等。
2010年共申报销售收入17192.80万元,同比增长42.44%,其中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销售收入为3264.05万元,同比下降46.97%。
免税销售13355.05万元,同比增长221.82%。
(二)税源分布1.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50家,小规模纳税人1家。
2.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三、五分局。
如按乡镇划分,主要在石(9户)、刘(5户)、二(4户)和三(4户)。
3.按2010年销售量级划分:我区砖瓦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仅7户,年销售在200万至400万的占了近60%。
4.按税率及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划分: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砖瓦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较为复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有: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纳税人,在按规定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09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6.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税收征管,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
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一、减税、免税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
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