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及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实行告知承诺(一)实施对象。
在河北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制定工作规范。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原则,结合市县审管分离实际,参照《实施意见》中《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和实施标准要求,制定了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标准文本(附件1),明确了事项名称、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条件、承诺内容、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认真执行。
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业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安局重复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安局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罚(含2个子项)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Array (七)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八)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九)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吕维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维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6【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淑然邸亮张力【审理法官】李淑然邸亮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维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吕维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吕维国【当事人-公司】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吕维国【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1.上诉人吕维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依法审查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案涉《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后核准其退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上诉人吕维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依法审查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案涉《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后核准其退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中煤公司曾于2017年对上诉人吕维国的退休事项进行公示,上诉人吕维国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其虽辩称在公示期间曾向中煤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未填写公示日期对上诉人吕维国退休审核等实体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明显属于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案涉核准退休的行政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进行了公示,核准表中未填写日期属于程序瑕疵,不能作为撤销退休审核的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集、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定于2月20日至3月20日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一)2013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二)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年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申请;(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五)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于年检日起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六)一般应提供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3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八)2013年度缴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及单独材料上报件均需加盖上报机构公章。
四、年检程序(一)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同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二)省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年检,并提供有关年检材料。
(三)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对年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二、认定原则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附件4: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1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省民委县级主管部门3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省民委市级主管部门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省公安厅市级主管部门5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审批省公安厅县以上主管部门6组织特殊情况赴台团组受理审批省公安厅县以上主管部门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省公安厅市级主管部门8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省财政厅县以上主管部门9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省财政厅县以上主管部门10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许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级主管部门11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主管部门12船舶进出港签证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主管部门13港口经营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主管部门14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省农业厅县级主管部门15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许可省农业厅县级主管部门1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省农业厅县级主管部门17动物诊疗许可省畜牧兽医局县级主管部门18兽医师执业注册省畜牧兽医局县级主管部门19动物防疫合格核发省畜牧兽医局县级主管部门20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省农机办县级主管部门—54—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2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省农机办县级主管部门2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省农机办县级主管部门23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品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厅县级主管部门24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商务厅县级主管部门25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省文化厅市级主管部门26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省文化厅县级主管部门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省文化厅县级主管部门28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省文化厅县级主管部门29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省文化厅县级主管部门3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审批省人口计生委县级主管部门31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省环保厅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在环评中一并进行3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省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34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省林业局市级主管部门35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省林业局市级主管部门36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省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37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省旅游局市级主管部门38国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省旅游局市级主管部门3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省人防办县以上主管部门4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省人防办县以上主管部门41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省人防办县以上主管部门42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省人防办县以上主管部门—64—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4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省人防办县以上主管部门4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省气象局市级主管部门4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省气象局市级主管部门46食品流通许可省工商局县级主管部门47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级主管部门—7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冀政办[2013]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进行了衔接。
其中,衔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7项。
同时,梳理出我省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9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管理层级18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
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提高基层审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取消、下放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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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历年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历年取消事项目录(共54项)
(一)原省人事厅(20项)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职申报资格
2、接收省外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协议书
3、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方案
4、优秀运动员按成绩给予的一次性重奖奖金方案
5、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临时工资标准确定方案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满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
7、事业单位津贴搞活分配方案
8、全省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
9、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10、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
11、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
12、乡镇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农转非”审批
13、高级人才引进鉴定
14、《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登记
15、《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验审
16、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17、外国专业人才来冀工作中介机构审批
18、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认定
19、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0、退役优秀运动员录用干部异地安置批准
(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7项)
1、企业工资调整方案
2、新建企业和事业改制为企业的工资标准
3、省直部门《企业工人培训报告单》
4、国有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5、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设立
7、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
8、技工学校全省性招生计划
9、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文体或特种工艺工作
10、企业缩短工时
11、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1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工资水平核定
13、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
14、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率审批
15、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
16、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核
17、批准设立就业训练机构
18、驻冀中直企业、省属企业艰苦岗位生产骨干转为城镇合同制职工审批
19、企业工资标准调整审批
20、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审批
21、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审核
22、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
23、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站审核
24、职业技能考评人员资格审核
2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26、中直、省直用人单位招用工人简章审批
27、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广告审批
我省2013年第一批决定取消事项(5项)
我省2013年第二批决定取消事项(1项)
衔接国发〔2013〕44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下放事项目录(共11项)
(一)河北省第三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1、原省人事厅(1项)
下放的审批事项(下放设区市人事主管部门)
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
2、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项)
下放的审批事项(下放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在设区市、县(市)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及待遇的确定
(2)在设区市、县(市)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委托)
(3)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下放的核准事项
(1)省属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下放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新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下放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下放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下放各技工学校)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产界定(下放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09年河北省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表(1项)
2012年衔接国务院第六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