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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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论文: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交通肇事罪论文: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

交通肇事罪论文:论交通肇事罪———几个争议问题的阐述【摘要】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发生了多起重大高危驾驶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交通肇事罪也成为刑法学界一时之间关注的热点。

由于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了不相同的定性,更使得人们对一些交通肇事罪中基本问题的认定出现了困惑和偏差。

试图对交通肇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透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理论,予以简要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构成要件;高危驾驶一、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生命健康权是否应当独立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133条中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实际上“,逃逸行为”成为定罪的一个情节。

逃逸行为是否仅仅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这个问题,也成为一些学者认为要将逃逸行为单独列为一罪的理由。

行为人是否逃逸,实际上对交通肇事所造成伤害的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最直接也是法律认为最应当保护现场、实施积极救助义务的主体。

无论这种救助,比如呼叫救护车、进行简单处理,是否对被害者有实质作用,这种救助义务都是法律所明确的。

对于个体而言,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存权。

交通肇事罪属于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类犯罪一章,该章犯罪客体的共性类别在于公共安全。

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是否能够包含事发后生命个体的生存权、健康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因为交通肇事一旦发生,行为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与安全,事后的逃逸行为所针对的显然不再是交通运输秩序与安全,而是针对生命个体。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逃逸行为已经成为定罪的情节之一,法律也明确将这种现场救助作为一种义务,对于这种义务所产生的利好结果在所不问。

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问题探讨——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交通肇事罪中的几个问题探讨——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认定 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认定等问题。上述问题亟待明确化。
关键词 : 交通肇事
自首 事故认定
中 图分类 号 : D 6 3 0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1 1 5 7 ( 2 0 1 7 ) 0 3 — 0 0 9 4 — 0 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
动性 , 既然逃逸后都被认定为 自首 , 自然可以得 出这 样一个结论 , 即肇事后 , 呆在现场 , 主动报案并如实供
达成赔偿协议 , 对 于被羁押者及其家属 而言 , 能够让 其亲属在最短 的时间内结束案件 , 不予羁押 , 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如此一来 , 检察 院既很好 的行使 了自 己的权力 , 又充分保障 了被害人权益 , 实现 了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可能会引发的诸如起诉率 过高等指标大可不必担心 , 因为检察机关最终是要维 护法律 的公平正义 , 而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 的惩治与打击 , 还应该体现为对社会弱势群体 , 包括 被害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这是公平正义应有之意。
认定 为 自首 , 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 , 视情决 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 宽处罚的幅度 。” 虽然上述 规定 已经 明确了交通肇事者 的自首认定情形 , 但仍然 存在理解不统一的可能性。 主要体现在 , 其一 , 意见当 中认为 , 肇事后 , 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并 向公安机关报 告 的, 构成 自首 , 言下之意 , 两者都应具备 , 方能被认 定为 自首。 其二 , 肇事逃逸后 自 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 罪行的 , 应 当认定为 自首。第二种情形显然是采用了 传统刑法当中关于 自首的认定精神 , 即犯罪后 自动投 案, 如实供述 。 这两种相 比较而言 , 第一种显然更具主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几个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辆急剧增加。

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也增大了许多,加之有那么一批人,目无法纪、无照驾驶、套牌行驶、伪造牌照、无照上路,酿成了许多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带来了很多问题。

这里提出常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与大家商榷。

1、事故事实的认定大凡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的案件,都已经过公安交警部门侦破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2004年5月1日前的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终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第一现场的勘查和充分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公安交警部门依照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

一般对事故双方的身份、车型、车辆所有人,事故概况,双方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鉴定和确认。

应该成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而制定的,不应成为审判员动辄便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予采信的借口。

我们应尊重公安交警同志的辛勤劳动,对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要慎之又慎。

对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不要随意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取不予采信的做法。

2、举证责任的倒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4.(2)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是一种举证责任倒臵的案件。

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被告只有提出可以直接否定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才能够免去举证责任。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犯法,关于其罪存在着专门大的争议。

专门是关于主体的熟悉,客观方面的把握,和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明白得等。

另外在司法说明中又显现与立法目的不合的地方。

因此,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组成,介入因素,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和和相关犯法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以利于立法目的把握和司法实践的运用。

关键词:逃逸交通肇事罪介入因素新刑法133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专门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破坏性极大的犯法,专门是在一些城市由于最近几年来人口、车辆的不断增加,加上少数人交通平安观念较差,以致交通事故大量发生,令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0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万起,死亡93853人,伤418721人:2001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万多起,造成10余万死亡,50余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亿元:2002年共发生交通事故万起,造成万人死亡,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亿[1]交通运输事业进展到今天,咱们不能不重视发案率呈现上升趋势的交通肇事罪,它严峻危害了人民生命和财产。

可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不合与争议,笔者就交通肇事罪的几个争辩较大的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特点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背交通治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特点:(一)主体是一样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平安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直接操纵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人员,如列车长、船长等;交通设备的治理人员,如道口看管员等;交通运输平安的治理人员,如交警等,对其没有异议。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3)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

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

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

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

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

论交通肇事罪终稿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拖拉机以及特殊机械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不负责任地处置的行为,其结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涉及众多群体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危害以及预防措施。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不容忽视。

由于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是不可逆转的,对受害者和家属来说是巨大的伤害。

交通肇事事件也会给全社会带来不安,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出行的安全感。

此外,逃逸和不负责任处理交通肇事的行为更是败坏了法治社会的形象,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首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培养青少年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交通安全观念。

其次,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提高道路质量、增设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等。

同时,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障交通安全。

最后,加强交通管理和监管,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

此外,对于交通肇事罪行的定罪与量刑也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要从法律上明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逃逸和不负责任处理等,准确定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案件,区分情节轻重,确定刑罚的量刑标准。

对于交通肇事罪行犯罪分子的刑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必依、公正适当。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是一个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

我们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执法和监管,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共同努力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罪浅议

交通肇事罪浅议

交通肇事罪浅议一、引言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备过失行为以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导致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

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浅议,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因疏忽、违章或者其他过失,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同于故意犯罪,其主观故意是过失的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过失行为要素,即疏忽、违章或其他过失行为;二是后果要素,即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 过失行为要素过失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基础要件。

这里所说的过失包括疏忽、违章或其他过失行为。

疏忽是指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交通中对行车安全注意不够,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违章是指交通参与人在行车过程中明知道某项行为违法危险,但依然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其他过失行为包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驾驶车辆不符合规定等。

2. 后果要素后果要素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后果是指交通肇事罪造成的重大事故,包括致人死亡或者致使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

这些后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未构成重大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重大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根据事故情节的不同,犯罪分子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有轻微过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致人死亡或人员重伤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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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y e
21 0 D年 9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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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成 了重大 交通 事故 的发 生,为逃避 法律 追究 逃离 事 故现场 的行 例 , 并不能 因此就混 淆 了民事责 任与刑 事责任 。 但 其次 , 综合 说、
为” 。即认为逃 逸是 指逃 避法 律追究 。这一观 点也 得到 了司法解 择 一说 、 逃避 法律追 究说 、 救助 义务说 , 实都是逃避法 律追究 说 其 释 的认 同 ,解释 》 3 、 5 中均 规定,逃 逸” 《 第 条 第 条 “ 是指 “ 为逃避 与 救助义 务说如 何取舍 的 问题 。笔者 认 为, 据 《 根 道路 交通安全 法律追 究而逃 跑 ” 的行为 。2 助义务 说 。认 为《 . 救 刑法 》 13 第 3 条 法》 7 条的规 定:在道 路上发 生交通事 故, 第 0 “ 车辆驾驶 人应 当立 之所 以规定交通 肇事 后逃逸 的加重处 罚, 本意 在于督 促肇事 即停车 , 立法 保护 现场 : 成人身伤亡 的 , 造 车辆 驾驶人应 当立 即抢救 受 者救助 伤者, 不在于 督促肇事 者不要 逃避 法律追 究 。因此,交 伤 人员 ,并迅 速报 告执勤 的交 通警察 或者 公安机 关交通 管理 部 而 “ 通 肇事后 逃逸 ” 的含义, 应界定 为: 生交通 肇事后 , 在发 放弃救助 伤 门。因抢救 受伤 人员变 动现 场的 , 当标 明位 置 。乘车 人 、 应 过往 者 和保护 现场 之义 务的行 为。3综 合说 。认为 “ . 逃逸 ” 是指 发生 车辆 驾驶人 、 往行人应 当予 以协助 。 即行 为人在交通 肇事后有 过 ”
二 、 通肇事 罪的逃 逸问题 交
( ) 一 关于 ‘ 逸” l 逃 的界 定
义 务。
笔者认 为 , 首先 , 偿义 务说从刑 事政策 和被害人 权益保 护 赔 的角度来解 释逃逸 , 视角新颖 独特 , 但有 许多无法解 决 的问题 , 如 行为人交通 肇事直接 致人死 亡后逃 离现场 , 被追捕 归案后赔偿 了
交通事 故后, 行为人 没有履行法律 所规 定的, 对于受 害人或 受毁损 救 助伤员 、 护现场 以及 报告 有关部 门, 自己置 于有 关部 门控 保 将
的财物未 做必要 的救 治或 者处理 的义务 , 法律规 定向公 安机 制之 下的义 务 , 此 , 说较 为合理 。 未按 据 综合 当然 , 学者提 出异议 , 有
务界争论 不休的问题。由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 因此 , 逃逸应 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 履行救助伤员、 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 自己置于有关部 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 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 将
策 的考量 , 而其与行 为人是 否履行 义务 并无冲 突 故 关键 词 交通肇 事罪 逃逸 自首
中图分 类号 : 9 43 D 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90 40 10 - 9 (0 00 -8 -2 0
束手 就擒” 的理 由 , 要求 交通肇事者 履行法律救 助义务也 不符合 19 年 修订后 的刑法 ( 97 以下简 称 “ 新刑 法”第 13 ) 3 条对 旧刑 “ 因此 , 肇事罪 之逃 逸究竟 是逃避何 种义 务, 交通 这与单 纯 的 法 第 l3条交通 肇事罪进 行 了完 善, 交通 肇事 罪 的定罪量 刑进 法 理。 1 将 而 体现 行 了细化 , 别是将 “ 特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一情节另 予规定, 定一 法律 问题无关, 关乎刑 事政策 的问题, 了刑 法对被害 人利益 这 特
关报 告, 离现场, 交通事故所 引起 的刑 事 、 而逃 使 民事、 行政 责任 无 认 为综合 说无法 解 决肇事 者的逃 避抢 救义务 与逃避 法律追 究二 法 确定和 追究 的行为 。即认 为, “ 逃逸 ” 包含 了逃 避救助 义 务和逃 者 不统一 的情 形, 笔者看 来 , 并不是 问题 , 在 这 综合 说的立 场是保 避 法律追 究 。4择一 说 。认 为 “ . 逃逸 ” 指行为 人 明知发生 了交 护现 场 + 是 救助 义务 + 告有关 部门, 自己置于有关部 门的控制 报 将 通 事故, 为了逃避 救助 伤者 的义 务或法 律追 究而逃 跑 的行为 。只 之下 ( 不逃 避法律 追究 )三 种义务之 间是 “ ” , 和 的关系 , 必须全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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