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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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8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8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医保函〔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82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152号吴仰东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将甘肃祁连山药业生产的复方甘草含片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复方甘草含片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对剂型进行了归并处理,按照“凡例”,《药品目录》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为准。

“口服常释剂型”包括“普通片剂(片剂、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口服常释剂型”不包括“含片”剂型。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特别规定情形外的口腔含服剂不纳入《药品目录》。

二、关于将复方甘草含片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268种,共计685种。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民族传统、适用范围、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结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逐步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药饮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药饮片

饮片名称 丝瓜络 老鹳草 地龙 地耳草(田基黄) 地枫皮 地肤子 地骨皮 地黄 地榆 地榆炭 地锦草 芒硝 亚麻子 过岗龙 西瓜皮 西瓜霜 西青果 西河柳 百合 百草霜 百部 光慈姑 当归 当药 肉苁蓉片 肉豆蔻 肉桂 朱砂根 朱砂粉 竹节参 竹节香附 竹茹 伏龙肝 延胡索 华山参 自然铜 血余炭 全蝎 合欢皮 合欢花 冰片(合成龙脑) 决明子 关白附 关黄柏 关黄柏炭 米炒党参
饮片名称 姜半夏 姜皮 姜竹茹 姜草果仁 姜厚朴 姜炭 姜黄 姜黄连 前胡 首乌藤 炮附片 炮姜 洋金花 穿山龙 穿心莲 扁豆花 祖司麻 络石藤 秦艽 秦皮 珠子参 蚕沙 盐小茴香 盐车前子 盐巴戟天 盐关黄柏 盐杜仲 盐沙苑子 盐补骨脂 盐知母 盐泽泻 盐胡芦巴 盐韭菜子 盐益智仁 盐黄柏 盐菟丝子 盐续断 盐橘核 莱菔子 莲子 莲子心 莲房炭 莲须 莪术 荷叶 荷叶炭
中药饮片部分
(一)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饮片名称 一枝黄花 丁公藤 丁香 人工牛黄 人参片 人参叶 八角枫 八角茴香 九节菖蒲 九里香 九香虫 儿茶 了哥王 刀豆 三七粉 三白草 三棱 三颗针 干石斛 干鱼腥草 干姜 干益母草 干漆 土木香 土贝母 土荆皮 土茯苓 土鳖虫 (廑虫) 大叶紫珠 大血藤 大豆黄卷 大皂角 大青叶 大青盐 大枣 大黄 大黄炭 大蓟 大蓟炭 大腹毛 大腹皮 小驳骨
备注 □
□ □
序号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1.引言本文档是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最新版本,旨在明确保险范围和药品目录,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

2.药品目录的制定原则2.1 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在制定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有效且安全的药物治疗。

2.2 药品的临床价值药品的临床价值是制定药品目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药品应具备明确的适应症和疗效,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

2.3 药品的合理使用为了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药品目录中会考虑限制使用药物的类型和用量,避免滥用和浪费。

3.药品目录的分类3.1 常用药品常用药品是指在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中广泛使用的药品,具备较高的临床价值。

3.2 特殊药品特殊药品包括罕见病、疑难病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药品,可能价格较高,但对于患者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3.3 甲类药品甲类药品是指在治疗特定疾病、特殊病种方面有一定优势的药品,属于目录内重点支持的药品。

3.4 乙类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在临床上有一定用途和临床价值的药品,属于目录内一般支持的药品。

4.药品目录的更新为了及时适应医疗保障和药物技术的发展,药品目录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的更新,以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5.附件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附件2:药品目录更新说明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6.2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为受伤员工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

6.3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女性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孕产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偿。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作者:闫群力来源:《中国商人》 2020年第2期闫群力毛泽东早在1925年末撰写的《〈政治周报〉发刊理由》一文中,振聋发聩地讲:“为什么要革命?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民得到经济的幸福。

”邓小平也说过,只有心中装着人民群众,党员干部才会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

”人民群众是真正的铜墙铁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

”“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前仆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偏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其目的在于约束领导干部,从广大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与人民群众现实生活联系最紧密的问题,甚至过去都认为是一些小事、或者不是事的“事”入手,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

要抓早抓小,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绝不流于形式、走过场,刮一阵风,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绝不会松口气、歇歇脚,感觉抓得差不多了、该收手了;绝不是虎头蛇尾,轰轰烈烈开始,无声无息结束。

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根本上也是从是否真正为民服务角度考虑。

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强调,“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

坚决查处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懒官,推诿扯皮、不思进取的庸官,以权谋私、蜕化变质的贪官。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分类制定谈判药品(含续约药品)协议到期后的处理规则如下。

规则一纳入常规目录管理一、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1.非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准,截至2023年6月30日(含),下同I2.2019年目录内谈判药品,连续两个协议周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

3.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8年的药品(2017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8年起计算,2018年版目录谈判药品自2019年起计算,2019年及以后按目录执行年份计算1二、规则1.原则上列入目录乙类。

2.支付标准:(1)政府定价的麻精类药品,根据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根据集采政策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鼓励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制定该通用名药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标准。

(4)其他独家药品,可暂执行现行支付标准。

3.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三、程序1.在评审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将药品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2.评审结束后,将初步结果反馈企业。

3.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规则二简易续约一、条件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2年。

1.独家药品。

2.本协议期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基金支出预算(企业预估值,下同)的200%β3.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合理。

(1)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不超过100%(与本协议期的基金支出预算和本协议期的基金实际支出两者中的高者相比,下同入(2)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原支付范围满足条件(1)的情况下,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未来两年的基金支出预算增幅不超过100%o4.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XJ05A
直接作用的抗病毒药
XJ05AF
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

33
丙酚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17.98元(25mg/片)
限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J05AP
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

34
艾尔巴韦格拉瑞韦
口服常释剂型
*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XL01X
其他抗肿瘤药
XL01XC
单克隆抗体

41
西妥昔单抗
注射剂
1295元(100mg(20ml)/瓶)
限RAS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
贝伐珠单抗
注射剂
*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3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
血液和造血器官药
XB01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C
血小板凝聚抑制剂,肝素除外

12
司来帕格
口服常释剂型
*
限WHO功能分级II级-III级的肺动脉高压(WHO第1组)的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01AD
酶类

13
4.36元(10mg/片)
限二线用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
限二线用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西药

口服散剂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第4页
药品分类代码 XA07C XA07D XA07E
XA07F
XA07X XA09
药品分类
编号
药品名称
乙 ★(76) 蒙脱石
含碳水化合物的电解质
补液盐Ⅰ

78 补液盐Ⅱ
补液盐Ⅲ
胃肠动力减低药

79 洛哌丁胺
乙 ★(79) 洛哌丁胺
肠道抗炎药

80 柳氮磺吡啶
甲 ★(80) 柳氮磺吡啶
128 格列美脲

129 格列喹酮
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备注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 型糖尿病患者
XA10AC XA10AD
药品分类
编号
药品名称

93 米曲菌胰酶

94 胰酶
糖尿病用药
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短效

95 重组人胰岛素

96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97 胰岛素

98 重组赖脯胰岛素
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99 谷赖胰岛素
注射剂

100 赖脯胰岛素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要求,为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保证广大参保患者如期享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与常规准入药品一并做好信息采集和对接工作,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和协议有效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适时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如出现重大政策调整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对于部分药品企业申请支付标准保密的品种,协议期间各部门不得在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加强供应保障,做好政策衔接医保部门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

对适于门诊治疗、首次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纳入我市现有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减轻患者负担。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前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药品目录,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药服务。

本目录内容详细,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2:中成药:中药的制剂形式,如丸剂、片剂、颗粒剂等。

3:中药材:指采用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药材。

4:中药饮片: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经过破碎、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片剂。

三、药品清单1:西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西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2:中成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成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3:中药材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药材清单的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性味、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四、报销政策本目录规定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药品的相关报销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西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西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2:中成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成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3:中药饮片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药饮片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附件:1: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一2: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2:工伤保险:指对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致伤、致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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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工作,推动谈判药品落地,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准入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认真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此次调整总体上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个阶段。

刚刚结束的谈判准入是医保制度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本次谈判始终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确立了“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在确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医保局统筹管理城乡医保的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与相关企业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实现了提高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本次进入谈判环节的药品数量是多少?医保药品准入谈判只针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中国上市的独家药品。

在医保药品目录常规准入阶段,由专家评审、投票遴选提出了128个谈判药品备选品种,经向企业确认谈判意向,最终确定119个药品作为新增谈判品种。

此外,2017年谈判准入的品种中,有31个需要再次谈判确定能否续约。

两者相加共计150个,新增谈判药品数量和谈判药品总量均创历史新高。

三、本次国家医保药品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成功率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数量、类型、治疗领域及价格降幅如何?)在150个谈判药品中,119个新增药品有70个谈判成功,包括52个西药和18个中成药,价格平均降幅为60.7%。

三种丙肝治疗用药降幅平均在85%以上,肿瘤、糖尿病等治疗用药的降幅平均在65%左右。

31个续约药品有27个谈判成功,价格平均降幅为26.4%。

谈判成功的药品多为近年来新上市且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药品,涉及癌症、罕见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药结核、风湿免疫、心脑血管、消化等10余个临床治疗领域。

经过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后,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全面完成,最终收录药品2709个。

与2017版目录相比,调入药品218个,调出药品154个,净增药品64个。

经过本次调整,重点领域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医保的保障能力达到新的高度。

四、本次目录调整方案中提到将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中的非医保品种、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等,上述领域的药品谈判准入情况如何?本次谈判始终聚焦参保患者临床治疗需求,将肿瘤、罕见病、慢性病和儿童用药等作为重点,进入谈判环节的基本药物全部谈判成功,倍受关注的PD-1类肿瘤免疫治疗药、能治愈丙肝的口服药等首次进入目录,肺癌、直肠癌、乳腺癌等有了更多靶向和化疗药选择,波生坦、麦格司他等药品的谈判成功,使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患者摆脱目录内无药可治的困境,糖尿病、乙肝、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炎等患者有了更多优质新药可供选择。

从重点领域看,5个基本药物全部谈判成功,22个抗癌药、7个罕见病用药、14个慢性病(含糖尿病、乙肝、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用药、4个儿童用药谈判成功,目录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了预期目标。

五、本次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准入工作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是制定谈判方案,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反复论证,制定了《2019年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准入工作方案》。

通过地方医保部门、企业和药品招采平台等多渠道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谈判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测算谈判底价。

在全国范围内抽取药物经济学和医保管理方面的权威专家和骨干力量,分别建立药物经济学组和基金测算组,按照测算技术要点分组平行测算,形成谈判底价。

三是加强与企业沟通。

组织两轮集中沟通,向谈判企业介绍谈判工作总体安排、具体药品谈判测算的考虑要素、谈判规则、提交资料要求,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回复企业关心的问题,必要时组织专家专门论证。

四是开展现场谈判。

制定谈判规则和程序,明确谈判细则,统一谈判口径和标准。

抽调现场谈判专家与企业面对面谈判,当场宣布结果,并签字确认。

五是签署正式协议。

根据谈判结果,与企业逐一签署正式协议。

六、针对本次谈判工作,国家医保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监督,保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廉洁?国家医保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监督机制的建设,局领导在关键环节出面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强调廉政纪律要求,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廉洁、有序。

一是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加强廉政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二是强化对专家的监督管理。

在确定专家名单、分配测算、谈判任务等环节严格坚持利益回避和随机原则,所有专家均随机抽取产生。

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评审、遴选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是加强规范约束。

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均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无利益冲突声明》。

所有专家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如实报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谈判现场邀请媒体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参加,谈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所有证据可追溯、各方可申诉。

按照以上要求,本次谈判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七、本次谈判成功的药品,对患者个人负担影响如何?初步估算,新增的70个药品降幅为60.7%,如果按照50%的实际报销比例计算,患者个人自付比例将降至原来的20%以下,个别药品的自付比例将降至原来的5%。

续约的27个药品降幅为26.4%,患者个人自付比例将同步下降。

八、本次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工作的亮点和成效如何?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是党和政府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谈判,一是重大疾病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一批认可度高、新上市且临床价值高的药品调入目录,恶性肿瘤、罕见病、慢性病和儿童用药领域均有药品成功谈判准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二是以量换价推动药费大幅下降。

国家医保局发挥“战略购买者”作用,谈判新纳入药品和续约药品的价格均有大幅下降,多个全球知名的“贵族药”开出了“平民价”,多数进口药品均给出了全球最低价;三是医保基金可以保持稳定运行。

在常规调整阶段调出的150个品种为谈判准入的品种腾出了空间,实现了通过“腾笼换鸟”确保基金运行可持续和保障能力有提升的目标;四是突出了鼓励创新的导向。

12个国产重大创新药品谈成了8个。

这次谈判成功的药品绝大多数都是近年来上市的新药,其中很多是2018年新上市的。

这些新上市的药品被迅速纳入目录,释放出支持创新的明确信号。

五是在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式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引入竞争性谈判、发挥药物经济学评价作用等方式,大幅提升了谈判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另一方面,为有利于引导企业大幅降价,我们还尝试引入价格保密的做法,对部分药品的成交价格承诺官方不对社会公开。

明年目录落地后,广大群众会有切身感受。

通过本次医保药品谈判,将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提升患者临床用药可及性和获得感,有利于提升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九、本次谈判工作在谈判形式方面有何创新?在组织形式上,本次谈判针对丙肝药品创新性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取得良好效果。

鉴于6个丙肝用药普遍疗效显著、治疗效果相当且价格昂贵(疗程费用多超过5万元),依靠药物经济学测算和常规准入谈判难以引导企业将价格降至合理范围,我们创造性引入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明确仅允许2个全疗程费用最低的药品进入目录,且承诺2年内不再纳入新的同类药品,引导企业充分竞争。

通过竞争性谈判,企业报价大幅下降,达到了预期目标。

十、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如何执行?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是药品企业与国家医保局共同约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统筹地区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药品费用。

本次谈判确定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为两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企业向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

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有权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有权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有效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实际价格已明显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

超过有效期限后,医保部门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十一、此次谈判中有4个续约药品未谈判成功,如何减轻对相关疾病患者用药的影响?药品准入谈判不预设目标,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目录内药品的续约谈判,不成功会对患者用药的延续性和可及性造成影响。

但目录内基本都有类似或疗效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

我们将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用药衔接工作,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并及时做好药品切换。

同时,对短期内仍确需使用原药品的患者,从制度上考虑给予较短的过渡期,确保患者始终有药可用。

十二、本次谈判不成功的药品未来是否有机会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未来如何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将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对于尚未纳入目录或本次谈判不成功未能准入的品种,在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企业降价意愿等因素后,符合条件的将有机会再次纳入谈判范围。

同时,对目录内不符合条件的药品,也将按程序评审后调出目录。

相关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将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出台,实现目录每年动态调整。

十三、完成谈判后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执行?考虑到地方医保管理经办部门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还要进行系统调整,我们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此次谈判准入的药品均纳入201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部分,各省(区、市)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统一执行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支付标准支付药品费用。

各统筹地区按规定确定谈判药品的具体基金支付比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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