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2)理性违约。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当发现抵押物的重置成本小于其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时,放弃原来的抵押物购买新房比继续供款保留原抵押物更“合算”,从而主动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的违约行为。
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类型。
提前还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借款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资金富足,希望提早结束贷款时,就可能发生提前偿还贷行为。
另一种是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
(4)恶意骗贷。
一般称其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是指导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抵押风险(1)抵押处置风险。
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2)抵押物价格风险。
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对策:1、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2、认真办理抵押登记3、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4、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5、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热门城市:南充律师辽宁律师德州律师达州律师儋州律师洛阳律师临汾律师新乡律师吉林律师海口律师住房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要借款的人把自己所购置的房屋住宅作为质押,或由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主要有哪些,以及应对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有哪些措施。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租赁风险规避方案

本方案针对租赁业务中的各类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通过实施本方案,有助于降低租赁业务风险,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风险规避措施,确保租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2篇
租赁风险规避方案
一、背景分析
1.制定详细的风险规避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
2.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租赁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3.对风险规避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和优化策略。
五、总结
本租赁风险规避方案从合规、信用、资产、财务、市场和操作六个方面出发,制定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严格执行本方案,可以有效降低租赁业务中的风险,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变化,持续优化风险规避策略,确保租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租赁业务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和控制是保障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方案旨在针对租赁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制定出一套系统的风险规避措施,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1.合规风险:涉及合同条款、法律法规遵循、税务合规等方面的风险。
2.信用风险:承租方还款能力不足、信誉不佳导致的租金拖欠或违约风险。
-定期对合同模板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对规避
-对承租方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地位等。
-实施担保措施,如要求提供担保人、抵押物或保证金等。
-设立租金分期支付制度,并监控租金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问题。
三、风险规避措施
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抵押管理中的租赁风险及防范由于当前的经济衰退,出现了许多恶意租赁抵押品的情况,这使得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利,并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一、抵押和租赁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段主要规定通知的主体是抵押人,银行将在实际操作中通知抵押人。
同时,抵押权设定前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后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动的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
恶意租赁的类型1.在抵押登记成立之前,抵押是在没有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出租的,误导银行放贷。
2.抵押登记后出租抵押财产,租金巨大,租赁期长,抵押权中止;3.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为获得巨额租金,租赁合同反向签订,具体规定如下1避开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如果租赁是在抵押登记之前进行的,则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能毁约”。
但是,随着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也就失去了作用:首先,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得更加困难,很少有买家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第三,抵押品的价值将大大降低。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期间有效,因未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没有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如果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出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合同无效。
房产抵押物托管与风险控制

房产抵押物托管与风险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房产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许多企业和个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房产抵押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进行抵押物托管和风险控制,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房产抵押物托管与风险控制这一主题,探讨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策略。
一、抵押物托管的重要性抵押物托管是指将抵押的房产交由专业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这样做的重要原因是,一方面可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抵押物托管的过程中,托管机构会对抵押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此外,托管机构还会协助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降低风险。
二、当前抵押物托管市场的现状目前,抵押物托管市场尚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托管机构良莠不齐,一些不良的托管机构可能会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风险,导致抵押物的损失。
其次,托管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一些借款人可能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这也给托管机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风险控制策略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托管机构,并对其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托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此外,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应对。
同时,对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了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度,我们还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这包括托管机构定期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状况报告、还款情况报告等,以及公开披露托管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也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
五、结论总的来说,房产抵押物托管与风险控制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
房地产抵押物处理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房地产抵押物处理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作者:王燕杰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11期在房地产抵押物处理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良因素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贷款方面的损失问题以及资金安全问题,这是由房地产抵押在整个过程中消耗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花费的时间太过于长久以及处置又不方便等所导致的。
所以人们应该深入、全面地讨论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方法。
一、房地产抵押的几种类型(一)抵押土地土地的抵押主要有三种形式:集体土地使用、国有行政分出给予以及国有出卖。
如果仅仅是一块土地,那么其是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生存需求的,土地只是房地产最初的状态,只有通过投资改造,土地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达到满足人们居住的目的。
(二)抵押在建工程以及房屋期权房屋期权抵押是多数居民通过分期付款偿还本金的抵押贷款的购房方式,也就是说,买房者首付规定数额的房款后,之后剩下的分期付款的数额就先由贷款银行支付,而购买的房子也将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在建工程抵押是开发商之类的抵押人将正在建造的工程的完成部分以及在合同上规定的取得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取资金来完成剩下的工程。
(三)完工后的物业抵押贷款顾名思义,也就是在工程完成之后获得土地房屋产权证。
其主要的性质是在物业固定占用的基础上,将其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提供给抵押人来作为执行债务的担保,按照不同的特点,房屋可以分为工业、住宅、商业等物业类型。
二、房地产抵押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人为故意失联或者不配合,有意地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
当到了抵押贷款的偿还时间但是催款结果不佳时,也就意味着抵押人往往采用多种理由推脱、回避,还利用各种手段来阻碍债权人的催收,故意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但大多数的情况是抵押人不断给法律介入的过程提出质疑划入上诉,企图拖延时间,导致债权人还需要在处置环节进行公告,从而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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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件,让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款主要规定,抵押人为告知主体,而现实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不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二、恶意租赁的类型
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贷;
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抵押权;
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
避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
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失应当赔偿。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不相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失效。
但是承租人也有对抗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假装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是有偿承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
承租人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将矛盾转嫁银行,誓死不交出承租资产,无可奈何。
3、恶意串通无法查证,只能按有效处理。
由于目前没有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银行无法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
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倒签合同,即将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抵押登记之前,并辅之假租金收据,形成履约事实,同样以法律明确规定“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对抗抵押权,银行及至法院都无法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且银行相对于承
租人来说,是“强者”,一旦形成大的争执纠纷,政府及银行管理有关部门只能出面让银行妥协,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执行不了,中止执行。
或者被迫承诺将抵押资产拍卖款,先退租金、补偿损失给承租人,余下交银行抵债,然而,所剩无几,不仅优先受偿权丧失了,且贷款本金都难于收回。
四、我行现行操作方法
1、凡发放抵押贷款,抵押人须出具抵押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承租人基本信息、租赁用途、租期、租金收取情况等。
信用社应查验租赁合同原件,留存合同复印件,并由出租人、承租人在复印件签名。
未出租抵押物也要出具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
2、抵押物在贷款前已出租,贷款人应向承租人送达《告知函》,并留存由抵押人、承租人签名的回执。
3、在抵押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应载明“贷款本息未结清前,抵押人出租、续出租抵押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字句。
4、房地产抵押物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到期后2年,其他抵押物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到期后1年,特殊情况报联社审查决定。
五、防范抵押物恶意租赁措施
1、对于抵押时不存在租赁关系的。
若抵押时核查未发现抵押房产存在租赁关系的,要求抵押人出具相关抵押承诺书,明确“该抵押物在办理登记前不存在租赁情况或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抵押权生效前已解除或到期,后续若出租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同时此条款
应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他约定中注明,由抵押人在约定处签章。
2、对于抵押时已存在租赁关系的。
若抵押时核查发现抵押房产存在租赁关系的,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出具相关承诺,明确“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房屋的续租达成任何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对原始租赁合同达成任何性质的补充协议,须事先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3、进行抵押物租赁核实是,特别应当注意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出具书面说明。
4、在抵押人进行抵押物评估时,请明确告知抵押人:请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对抵押物使用情况(自用、闲置、出租等)进行说明,以后对抵押物评估报告中未说明抵押物使用情况的,一律不采用。
主要是增加可能的诉讼中有第三方证明。
六、加强抵押物管理,做好风险预警措施
1、严格贷前“三查”制度,并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特别是贷前针对性地进行租赁权专项调查,做好相关调查笔录。
抵押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抵押承诺书》,承诺其没有在贷款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作出的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为将来实施防范风险措施、追究责任准备证据。
2、贷后检查中重点关注抵押物,发现使用状况变化,确保没有将抵押物被租赁。
若发现贷后租赁的,及时制止,首先书面告知承租人其资产抵押情况及抵押物租赁的合同效力,告知抵押物租赁不得超
过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为将来行使抵押权扫清障碍。
其次,要求抵押人停止其降低抵押价值的租赁行为,督促当面签订中止或者重新签订不长于抵押期限的《租赁合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否则,立即停止发放余下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3、对于贷前租赁且作出虚假陈述的,经查证核实,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的贷款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4、对于倒签合同的,应收集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揭露真相,确定实际承租的时间,起诉法院确认其倒签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是抵押人与承租人合谋逃债的,承租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只有承租人面临刑事追究时,才可能会明哲保身,说出真相,放弃租赁权的对抗,扫清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5、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大额贷款抵押,不但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承诺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使用现状,也可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取得抵押人未出租证明材料,规避抵押物倒签风险。
另外,关于抵押物的风险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评估价值过高、对抵押物租赁重视度不够,轻贷后管理,因此已经出现了抵押担保风险。
面对抵押价值高估,一般银行处于两难处境,即使依法
清收,不但损失是肯定的,而且实现债权时间过长,也会出现责任认定风险,而不实现抵押权,则会面临更多风险。
对于抵押物的租赁问题,主要在于贷前调查的核实和后续管理,首先要核实抵押物真实使用现状,以合同约束抵押人,在贷后管理中,定期进行抵押物使用情况检查和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抵押人私自租赁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手续或依法维权,主管部门查询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转让、涉诉等,当抵押物出现产权争议问题,就不能总以“抵押权优先”来认定,必须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维权措施,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