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与设计原则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与设计原则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建筑物防雷和接地系统的设计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建筑物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和设计原则,以确保建筑物和其内部设备的安全性。
Ⅰ. 规范要求1. 防雷系统的规范要求建筑物防雷系统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
以下是建筑物防雷系统的一些常见规范要求:(1)防雷保护等级:建筑物的防雷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防雷保护等级,以确保其能够承受雷击冲击。
(2)外部闪电保护:建筑物的防雷系统应具备外部闪电保护能力,包括安装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带等,以将雷电能及时引导到接地系统。
(3)内部线路保护:建筑物内部线路应设有合适的防雷装置,以防止雷击对建筑物内部设备的损害。
2. 接地系统的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系统是防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要求如下:(1)接地装置的选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应具备良好的导电性能,并能够有效将雷电能引导入地,采用适用的接地装置材料和接地引下线。
(2)接地电阻的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规范要求。
通常,建筑物对地电阻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以保证接地系统的有效性。
(3)地埋深度要求:建筑物的接地电极的埋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深度,以确保接地装置能够达到预期的防雷效果。
Ⅱ. 设计原则1. 建筑物特点的考虑在设计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特点,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形态、材料等。
建筑物的高度和形态将直接影响防雷系统的设计,例如高层建筑可能需要更多的避雷装置和接地电极来提高其防雷能力。
2. 安全保护与可维护性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注重建筑物和其中设备的安全性,并考虑系统的可维护性。
合理布局不同部分的接地装置和避雷装置,确保其易于检修和维护。
3. 技术的综合应用在设计防雷与接地系统时,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相关技术手段。
例如,采用先进的雷电探测技术,可以使系统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雷击的危害。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安全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在雷击事件中能够有效地防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以下是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设计和验收。
2.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在建筑物的整体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同时进行,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包括主要接地体和辅助接地体两部分。
主要接地体一般为导电性能良好的金属材料,如铜杆或镀锌钢杆。
辅助接地体可以采用混凝土埋地电极或埋地导体等形式。
4.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般不得大于10欧姆。
如果接地电阻较大,可以采取增设接地体或改进接地材料等措施,使接地电阻降低。
5.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应建立在坚实的土壤中,避免建立在湿地或易受水浸泡区域。
6.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应离建筑物的基础、水管等金属结构至少2米远,避免由于雷击导致设备的电位差产生损坏。
7.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金属部件(如金属结构、金属屋面等)连接良好,确保雷电流能够顺利地通过接地系统排除。
8.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问题,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10.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总之,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建筑物和其中的人员设备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防雷接地系统的要求,才能有效降低雷击事故的发生概率,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通常是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国
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防雷接地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以
下为一般的防雷接地规范: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工程技术规范》(GB 50057-2010)规定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
2. 设计要求: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按照其结构和用途的不同确
定接地体的数量和布置,接地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应与
建筑物主体接地系统连接牢固。
3. 施工要求:接地体应选择导电性好、稳定性高的材料,如铜、镀
锌钢等,施工中要保证接地体与土壤的充分接触,并且接地体的连
接应牢固可靠。
4. 耐受电流能力:防雷接地系统应能够承受可能引入的大气放电过
电流,其耐受电流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温度和湿度要求: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接地体应能够在不同的
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总之,防雷接地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能够良好地起到防雷保护作用,减少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危害风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防雷接地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要求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防雷分类 (3)第三章措施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5)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9)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4)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5)第四章装置 (17)第一节接闪器 (17)第二节引下线 (18)第三节接地装置 (19)第五章接闪器 (20)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20)第二节接闪器布置 (20)参考资料 (2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9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物防雷规范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的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2007-3-18 11:39 回复
122.6.188.* 2楼
二、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错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达式的要求,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物防雷接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5.1.2、5.2.5、5.2.6、5.4.1(2)、5.4.10(2)、7.2.3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43号语文,关于同意编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函,并由四川省建设厅(原建委)负责组织成立了规范编制组,规范编制组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雷电防护分区;4.雷电防护分级;5.防雷设计;6.防雷施工;7.施工质量验收;8.维护与管理。
本规范主要对微生物电子信息系统综合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作出规定和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具体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四川省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政编码:640041)。
1 总则1.0.1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1.0.5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
1.0.6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差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0.3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2.0.4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装置的统称。
2.0.5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用以防直击雷的防护装置。
2.0.6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 lighting protection system由等电位连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屏蔽系统、合理布线系统、浪涌保护器等组成,主要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2.0.7共用接地系统common earthing system将各部分防雷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及接地装置等连接在一起的接地系统。
2.0.8等电位连接equipotential bonding(EB)设备和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2.0.9等电位连接带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EBB)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
2.0.10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具有兼作接地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2.0.11接地端子earthing terminal将保护己二酸,包括等电位连接导体和工作接地的导体(如果有的话)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端子或接地排。
2.0.12总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ain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MEB)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的金属板。
2.0.13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floor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FEB)建筑物内,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供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等电位连接用。
2.0.14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local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LEB)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内,作局部等电位连接的接地端子板。
2.0.15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network(BN)由一个系统的诸外露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的导体所组成的网络。
2.0.16浪涌保护器surge protective device(SPD)至少应包含一个非线性电压限制元件,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
按照浪涌保护器在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电源浪涌保护器、天馈浪涌保护器和信号浪涌保护器。
2.0.17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采用放电间隙、气体放电管、晶闸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2.0.18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采用压敏电阻器和抑制二极管组成的浪涌保护器。
通常称为限压型浪涌保护器。
2.0.19雷电防护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0.20综合防雷系统synthelical 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 system建筑物采用外部和内部防雷措施构成的防雷系统。
2.0.21雷电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3 雷电防护分区3.1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3.1.1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3.1.2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2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20大于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3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4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
3.1.3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见附录D。
3.2雷电防护区划分3.2.1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的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
3.2.2雷电防护区应划分为:直击雷非防护区、直击雷防护区、第一防护区、第二防护区、后续防护区(图3.2.2),并符合下列规定:1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属完全暴露的不设防区。
4 直击雷防护区(LPZ0B):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很少遭受直接雷击,属充分暴露的直击雷防护区。
5 第一防护区(LPZ1):由于建筑物的屏蔽措施,流经各类导体的雷电流比直击雷防护区(LPZ0B)减小,电磁场得到了初步的衰减,各类物体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
6 第二防护区(LPZ2):进一步减小所导引的雷电流或电磁场而引入的后续防护区。
7 后续防护区(LPZn):需要进一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以保护第三度水平高的设备的后续防护区。
4 雷电防护分级4.1一般规定4.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
4.1.2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文法之一划分:1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条规定的两种文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2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2.1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
计算文法见附录A。
4.2.3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2 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4按防护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公式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1当E>0.98时定为A级2当0.90<E≤0.98时定为B级3当0.80<E≤0.90时定为C级4当E≤0.80时定为D级4.3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分级4.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按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