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政发〔2003〕4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正文:---------------------------------------------------------------------------------------------------------------------------------------------------- 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截止2014年3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施行日期起草机关备注1宣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6)2006.7.20市科技局需要修改2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2007〕94号2007.12.26市科技局需要修改3宣城市关于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宣禁毒委〔2010〕7号2010.8.17市公安局上位法变动需要修改。
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宣政〔2008〕41号2008.7.1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5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5号2010.3.22市规划局需要修改6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宣政办〔2010〕113号2010.12.25市规划局7宣城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09号2011.1.1市住建委国家规范更新8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11〕77号2011.10.10市住建委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修改9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漪湖开发管理的意见宣政〔2007〕76号2007.9.21市农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0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7)2007.7.1市审计局11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宣政〔2005〕6号2005.1.20市审计局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2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宣政〔2007〕55号2007.7.11市审计局需要修改13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6〕36号2006.3.31市民政局14宣城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9〕68号2009.4.21市民政局15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41号2008.7.1市城管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16宣城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宣政〔2011〕39号2011.5.11市城管局需要修改17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宣政办[2010]106号2010.12.10市水务局部分条款需修改18宣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04)2004.4.21市环保局需要修改——结束——。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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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5号、2003年1月23日印发)2.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28号、2003年2月28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贺江干流、都江河、里溪河、东球冲、湖罗冲、五斗冲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32号、2003年3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补充通知》(贺政办发〔2003〕168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向非法采选矿企业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3号、2003年12月16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8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57号、2004年5月19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5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8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9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00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8号、2004年12月20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八步城区及周边乡镇家畜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80号、2004年11月17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15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5号、2004年12月21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贺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200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号、2005年2月4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贺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76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3号、2005年12月26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和贺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36号、2006年5月1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7月12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2号、2007年2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78号、2007年5月4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6月20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7号、2007年8月2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8号、2007年8月1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47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百里工业长廊”战略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61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71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贺州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7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6月3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7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43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12月29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梧高速公路连接市区段一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2〕6号、2002年12月17日印发)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贺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6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步区范围内建筑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3〕22号、2003年4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贺政发〔2003〕36号、2003年6月2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39号、2003年6月18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区及附近乡镇喀斯特山体(溶洞)列入人民防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43号、2003年6月25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65号、2003年9月30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五保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85号、2003年12月9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5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旺高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93号、2003年12月25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21号、2004年7月21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22号、2004年8月9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35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林产工业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4〕36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41号、2004年12月22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短途客运专线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3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7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号、2005年2月18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7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9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投资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0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6号、2005年7月26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9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5〕30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39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05〕42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4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8号、2005年11月1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9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50号、2005年11月30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饮食摊点卫生管理的通告》(贺政通〔2006〕18号、 2006年7月11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24号、2006年7月14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4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龟石至西湾三级公路八步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3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内容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3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0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3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6〕41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4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06〕46号、2006年11月27日印发)4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6〕48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4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29日印发)4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7〕16号、2007年5月9日印发)4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项目征询和限时并联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20号、2007年6月15日印发)4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工业强优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7〕31号、2007年8月15日印发)4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意见》(贺政发〔2007〕32号、2007年8月17日印发)4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7〕33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4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7〕34号、2007年8月28日印发)4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贺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5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7〕41号、2007年9月6日印发)5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5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47号、2007年11月14日印发)5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贺政发〔2008〕8号、2008年1月30日印发)5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15号、2008年3月5日印发)5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27号、2008年6月3日印发)5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28号、2008年5月9日印发)5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8〕31号、2008年6月12日印发)5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44号、2008年8月28日印发)5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8〕62号、2008年11月4日印发)6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8〕72号、2008年11月28日印发)6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姑婆山、贺州火车站至西湾平桂工业基地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77号、2008年12月15日印发)二、市政府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直属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贺署办〔2000〕37号、2000年4月19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与奖励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0〕51号、2000年6月1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贺署办〔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印发、配套文件为:(1)(贺州地区地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4)《贺州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5)《贺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6)《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7)《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8)《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9)《贺州地区驻外办事机构、外出和异地居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0)《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休管理暂行办法》、(11)《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1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4.《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1〕103号、2001年10月18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外商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2〕81号、2002年6月13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贺州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2月16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梧州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梧署〔1995〕32号、1995年4月18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0〕9号、2000年4月7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署〔2000〕56号、2000年11月29日印发)4.《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对公民举报、揭发、指证犯罪、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1〕28号、2001年6月25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贺署〔2002〕21号、2002年3月26日印发)6.《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地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2〕31号、2002年4月24日印发)7.《贺州地区行署关于推进我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贺署〔2002〕49号、2002年8月13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社会保险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2〕50号、2002年8月21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25号、2003年4月21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58号、2003年9月1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9号、2004年2月24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8号、2005年8月2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7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8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管理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6〕23号、2006年7月7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6〕26号、2006年7月8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电子家具稀土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3号、2006年12月3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5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1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30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经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对报废汽车、拼装车及事故车处理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贺经贸贸易〔2003〕7号、2003年1月2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优势企业“以商招商”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贺经〔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经委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经〔2007〕48号、2007年12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10号、2008年2月3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35号、2008年4月15日印发)6.《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通知》(贺经〔2008〕61号、2008年8月15日印发)(二)市教育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5〕80号、2005年6月29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6〕89号、2006年5月30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09号、2006年5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66号、2006年10月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32号、2007年3月2日印发)6.《关于印发贺州市“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7〕34号、2007年3月9日印发)7.《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84号、2007年4月26日印发)8.《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小学校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8〕36号、2008年3月7日印发)(三)市科技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鼓励推进科技项目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科办〔2004〕21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科字〔2007〕6号、2007年4月3日印发)(四)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库〔2004〕1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2.《关于工会经费财政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贺财预〔2004〕30号、2004年5月14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农〔2004〕1008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4.《关于切实做好落实应配城市低保资金的通知》(贺财社〔2004〕26号、2004年11月2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贺财办〔2005〕16号、2005年7月12日印发)6.《关于对全市救灾物资实行由市统一采购的通知》(贺财社〔2006〕39号、2006年7月10日印发)7.《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必须缴纳契税的通知》(贺农税〔2006〕2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8.《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先交契税后受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通知》(贺农税〔2006〕3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9.《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社〔2007〕40号、2007年7月6日印发)10.《关于印发规范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库〔2007〕14号、2007年12月18日印发)1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08〕2号、2008年2月27日印发)12.《关于确定市县(区)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补助比例的通知》(贺财社〔2008〕31号、2008年4月10日印发)13.《贺州市财政局水电局审计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财建〔2008〕31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五)市劳动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17号、2003年5月9日印发)2.《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贺劳社医疗险〔2003〕3号、2003年6月19日印发)3.《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36号、2003年8月15日印发)4.《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21号、2007年4月4日印发)5.《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67号、2007年12月10日印发)6.《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0号、2008年4月 10日印发)7.《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力局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9号、2008年5月12日印发)8.《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34号、2008年5月19日印发)9.《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74号、2008年12月2日印发)。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

质疑法释(2003)第7号第七条--兼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陈正华上传时间:2003-9-16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第七条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弊端之实质简言之就是债权变物权,物权变债权。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应当建立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
关键词:法释〔2003〕7号第七条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补偿安置协议公示制度一、问题的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以下简称“第七条”)然而,第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动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现举例说明如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拆迁人隐瞒该事实,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这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般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而善意第三人则根据该解释第九条,即“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来进行维权。
如该房屋卖价10万元,且善意第三人已经付清,则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另外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不超过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
现将确认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除外)。
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公布本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相关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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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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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提供规章实施情况报告。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情况,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对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皖发改政策〔2012〕857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857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业经2012年9月5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2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按照法定权限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以规范发展改革行政管理事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我委制定的内部工作规范,日常事务性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等工作。
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承担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室由委领导指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有关处室,编制我委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包括我委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我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提请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处室(单位)在提出上述立法项目时,应明确草案名称、负责人、承办人以及草案初稿(或预计完成初稿时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即制定工作方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公开发XXX备案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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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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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政发〔2003〕48号
签发人:杨金泉
金水区姚桥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姚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部门、辖区各单位:
《金水区姚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姚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
暨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区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和全省大气、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部署,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关闭和取缔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全面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快拆除燃煤大锅炉和反弹小锅炉工作力度,狠抓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和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使全乡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由乡长杨金泉任组长、副乡长马晓、武装部长茹进民任副组长,乡直各有关单位及各村村主任为成员的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和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领导组织全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和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安排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对辖区所有排污水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及取缔燃煤大、小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重点查处贾鲁支河和重点水污染行业。
1、重点整治的河流:贾鲁支河
2、重点整治行业:造纸、化工、酿造、制药等重点水污染行业。
3、重点查处对象:环境违法新、改、扩建项目,违法排污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关闭造纸企业、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
(二)工作标准和内容
1、巩固污染防治成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所有排放废水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其生产能力相配套,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路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的规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排污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于治污工程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偷排超排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乡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重点污染源进行严格核查,对于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1)对目前仍未建成治污设施的排污企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要求,责令其关闭。
(2)对治污工艺不合理、设施不完备、设施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要,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要求,责令其停产治理。
(3)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连续两次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要求,
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
(4)对于关闭企业,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其生产设备,注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企业,区政府要对其主要生产设施予以查封,停止提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
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经整改确实具备达标排放条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严格控制新污染,严厉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指标要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切实做到区域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厉查处。
乡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和在建的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汇总上报。
对违法建设项目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
(1)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违规审批或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拆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2)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并从重给予经济处罚。
当地环保部门查出的超过管理权限的违法建设项目,五日内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对于弄虚作假,隐
瞒不报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3)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必须符合当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对超总量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拆除,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活动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
2003年8月10日前,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
(2)自查自纠。
2003年8月19日至8月25日,各村根据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上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工业办负责对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土地所对上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3)检查验收。
2003年8月28日至9月3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4)2003年9月10前,将活动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区政府。
附件:金水区姚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金水区姚桥乡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金泉乡政府乡长
副组长:马晓乡政府副乡长
茹进民乡武装部长
成员:陈满囤乡土地所所长
李金安乡工业办主任
陈文顺乡综治办主任
马晓军姚桥派出所所长
徐栓成徐庄村委会主任
徐天福柳园口村委会主任
刘建国贾陈村委会主任
宋桂枝马楼村委会主任
时国和时埂村委会主任
周可旺磨李村委会主任
平爱伟姚桥村委会主任
夏志强夏庄村委会主任
薛增亮薛岗村委会主任
陈福生陈三桥村委会主任
李军有任庄村委会主任
孙书文刘江村委会主任
宋文义小金庄村委会主任
冯海林黄庄村委会主任
郑运修来童寨村委会主任
冯柏松马渡村委会主任
李金岭黄岗庙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满囤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题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通知
姚桥乡人民政府200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