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逐条解读

合集下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2009年7月9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梁硕南解读】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直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才正式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少条文存在歧义,为正确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合并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现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综合解读如下:一、适用范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一般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12月03日 21:39:44 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于12月7日在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10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号令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发布的第1个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规。

尤其是在业界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当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哪些变化和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重点解读ﻫ第一:《实施办法》是专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量身定制国务院去年12月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要求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细则,但在2008年2月15日只有原人事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而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并未作相应规定,这也是在后来给业界称为《条例》实施难的争论导火线,笔者认为为什么不对机关事业单位以外主体去规范其原因可能有三。

其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性质特殊,立法机关很难在一个法规里面同时对两个完全性质不同的主体进行规定,即是规范也可能会因顾此失彼而使法规前后矛盾。

其二,考虑《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施后才颁布的,而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呼声一片,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劳动合同法》,国家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影响有多大不清楚。

这也是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什么一拖再拖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宣传称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也只能往后延期。

其三,《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已参照国发电[1991]2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实行过,但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具体法规规定。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公交字[2008]16号)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公交字[2008]16号)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4号令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所有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工作1-9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10-19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方式根据营运生产的需要,职工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跨年度作废。

四、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一线营运车长按700元的岗位工资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

2、修理工、车下人员、六公司营运车长按600元的加班工资发放基数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

3、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的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

4、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各项补贴。

5、职工年休假期间日工资乘以所休天数,加上应得各项补贴为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因工作需要,一线营运车长不能休带薪年休假的,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应休而未休天数的休假工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1、因个人原因,年度内不在岗时间(法定假、病假除外)累计1个月以上的;2、工作1-9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10-19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带薪年休假的审批程序1、各路队、保养厂的工人由路队长、保养厂厂长审批;2、各路队、保养厂的管理人员、各公司机关人员由经理审批;3、保修公司人员由经理审批;4、直属单位、总公司机关工人由部门领导审批,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由部门领导同意,主管领导审批;5、各公司正职、总公司领导由总经理审批;6、直属单位、总公司机关正职由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八、新增人员(不含退伍军人)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均以上年度本单位的实际出勤为依据。

九、几点要求1、执行带薪年休假后,以各营运公司、保修公司、直属单位、总公司机关为单位,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准确、无误记载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首先,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有所不同,一般为五天至十五天。

同时,带薪年休假不得用于与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并且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续。

其次,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安排。

职工在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之前,应提前向雇主提交休假申请,并由雇主进行审核和批准。

在休假期间,雇主应及时安排其他员工替代休假的职工。

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雇主应在一年之内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

再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是其平时工资的一百百分之八十,即每天的工资为平时工资的八小时。

如果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资调整,应按照新的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如果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无法享受法定假日而工作,应按法定假日的工资标准支付。

最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如果由于合同终止或者违反工作纪律而解雇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雇之前,职工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由雇主支付未使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而如果职工辞职,则需要根据剩余带薪年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职工提供了休假的权利和保障。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使得职工能够享受合理的休假,并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同时,带薪年休假也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从年休假的性质、范围、计算标准、休假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以下是具体解读:首先,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取得休假资格后,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的连续休息的权利。

它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权益,必须得到雇主的依法保障。

年休假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和婚丧假等,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假类型。

其次,年休假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确定。

在这一年内,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累计休假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15天。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工资的100%报酬。

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年休假,雇主应当将未使用的休假时间折算为工资支付给职工。

第三,年休假的休假程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雇主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生产需要等因素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职工有权提前15天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在受理职工申请后需要在5天内给出答复。

最后,实施办法中还对年休假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雇主建立健全员工年休假制度,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让员工了解相关规定。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

同时,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不会因休假而丧失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具体操作指南。

雇主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要充分利用年休假,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与休息,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雇主和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年休假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向雇主提供更加详尽的操作指南,确保年休假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鼓励企业依法执行年休假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解读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一周年了。

这个条例和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样,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年休假制度。

中国大概是除了北朝鲜以外,最后规定年休假制度的国家。

劳动法实施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开始享受年薪假.其他单位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哪一类人员享受年休假,国务院一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这些问题。

1。

什么人享受年休假?《劳动法》实施后,国家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实施了年休假制度,多数企业没有实行,个体户完全没有实行。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这一规定,年休假制度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实行,而且企业也必须实行.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论中国人投资的企业还是外国人投资的企业,只要这个企业设在中国领土上,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不属于企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只要有雇工的,也都要给雇员放年休假.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体户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有年休假。

只有两种人不享受年休假:正在实习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和已经退休又被返聘的人。

2。

年休假工资要照发《条例》第二条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工资照发,也可以理解为年休假记做出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