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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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也在逐步提升。

然而,医疗废物的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制定了2024年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监督检查计划。

一、计划目标2024年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监管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完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提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规范化水平。

3.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4.提高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加强培训和教育。

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计划内容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监管体系明确环保、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管理工作。

2.完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参考国内外先进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要求。

3.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新建和改建一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提高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提高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组织医疗废物处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

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计划实施与评估1.计划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环保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环保、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管理工作。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三篇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三篇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三篇《篇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医疗废物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威胁,而且还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因此,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1.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工作,确保废物的可追溯性和可处理性。

2.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

3.加强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监管,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4.加强医疗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5.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制定一个详细的工作规划,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处理能力,合理分配资源,制定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每个工作环节都能按时完成。

我希望通过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2.提高医疗废物的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3.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

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分别针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输和处理的监管、资源化利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行动计划。

在实施工作计划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废物的妥善处理。

3.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分别针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输和处理的监管、资源化利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行动计划。

根据工作方案,合理分配时间和人力资源,确保每个工作环节都能按时完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2024年关于整治涉危险医疗废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关于整治涉危险医疗废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关于整治涉危险医疗废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人员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店、医学检验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生产、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涉危险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涉危险医疗废物是指具有感染性、毒性、辐射性等性质,可能对人体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废弃物。

第四条本方案的目标是在____年内全面整治涉危险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本方案涉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二章收集与贮存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店、医学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工作。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并具备以下功能:(一)防止医疗废物外泄或进入环境;(二)保证医疗废物的贮存时间和温度要求;(三)防止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其危险程度和性质进行分类和包装,必要时应当使用专用的包装材料,并标明相关警示标志。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危险废物的识别能力。

第三章运输与交接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并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运输与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安全要求,并具备以下功能:(一)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和外泄;(二)符合医疗废物的贮存和运输要求;(三)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清洁设备。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超员和违反交通规则。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冀环控[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通知(冀环控[2003]128号)各市环保局、卫生局:全省抗击“非典”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

从各地反馈情况看,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已经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与“非典”有关的废水和废物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但是,仍有部分医院还存在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县级医院没有废水处理设施和废物焚烧设备,存在传染病毒的隐患。

为严防交叉感染,确保疫病不通过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扩散,现将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国家和我省关于防范“非典”疫情传播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力造成的二次传染。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本地“非典” 定点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消毒及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凡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补建废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杀菌消毒措施,加氯消毒的医院必须使用加氯机,确保医疗废水不成为二次传染源。

“非典”医疗废物消毒后必须就近焚烧处理,无焚烧设施的,要立即购置,期间可选用火葬厂、水泥厂旋转窑迸行临时焚烧。

对确需运输的医疗废水和废物,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严格密闭。

三、要加大对各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指导,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水和废物,防止“非典”向农村蔓延。

对没有废水及废物处理设施的院、所,要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生石灰及焚烧等措施进行消毒处理;对已接治“非典”和疑似病人的卫生院、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医疗废水及废物进行专门消毒和焚烧处置。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监管制度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监管制度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的监管力度,发挥主管部门的应有作用,提高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运行效率和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方法
(一)检查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迅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

2、落实一线管理法,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理24小时全程跟踪管理。

坚决杜绝偷排、停运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3、操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熟悉掌握并执行到位。

4、设备现实参数各项进出水水质检测情况、现场巡视。

(二)定期上报制度
要求污水处理每天将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加药量等有关数据及时填写;每月上报记录数据并根据上报材料有针对性地展开管理。

(三)设施设备管理
1、设备:查看设备外观是否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无腐蚀、渗漏,润滑充分,电气设备符合安全等相关要求,附属设备工作正常,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仪器仪表准确灵敏,设备台帐及维护、检修记录齐全。

2、构筑物:查看构筑物有无渗漏、表面有无鼓起和脱落现象,油漆是否良好无锈蚀,堰口出水是否均匀,池面清洁。

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制定了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医疗废物的处置水平,有效防范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首先,对于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将医疗废物划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四类,并依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收集、包装和标识措施。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培训,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正确的分类和处理。

其次,对于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系统,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确保医疗废物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交叉污染。

同时,要求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杜绝医疗废物的随意丢弃和非法转运现象。

针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置技术,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对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采取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或微波消毒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当采取化学中和、固化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药物性医疗废物,应当采取焚烧或化学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一般医疗废物,应当采取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医疗废物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清晰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便于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核实。

综上所述,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有效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为建设健康、清洁的生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冀卫医字[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37号)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

特别是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置和管理。

各类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处置,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以及传染病诊治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造成意外损伤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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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止工作,全面提高三河市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三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河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为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以及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第八条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

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含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含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含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采取防渗漏、防腐蚀、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拒不处置且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申报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下年度3月底前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按照应急方案定期对突发性污染事故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三河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在本市进行处置。

如果本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没有处置某种危险废物的资质,确需要跨省、市转移的,需经移出地和移入地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转移,并将有关转移手续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从市外向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从河北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经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并将相关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本省其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报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将相关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三河市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章危险废物联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取得相应编号填写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分别取得编号填写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二十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
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
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五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管理不到位和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上报省环保厅收回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上报省环保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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