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入股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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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 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 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一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最新版】目录一、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年修订概述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作用和意义四、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效果正文一、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年修订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 2004 年首次实施,2012 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2012 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修订后的法律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更多的权力,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以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

2.增加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违反法律规定动用募集资金的,将责令返还,并处以罚款。

3.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后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并提高了罚款金额,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作用和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和修订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则和管理要求,有助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保护投资者权益。

法律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通过修订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业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稳定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四、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效果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 2012 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更加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9月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 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二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 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为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办法(修订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

突出表现在:(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出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五)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六)近年来,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内部控制、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起草过程2008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办法》,在北京、上海、深圳分别召集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证监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行业意见。

2009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了讨论,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专家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我们根据讨论情况进行了修改,形成此稿。

随着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及监督银行的试点启动,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开始搭建,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机已经成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标 签】证券投资基金法,说明【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文 号】【发文日期】2002-08-23【实施时间】2002-08-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证券综合法规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由部分委员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起草组,于1999年开始起草投资基金法。

起草组调查研究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市场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存在问题,广泛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经验,拟出初稿,以后又充分听取基金业界、国务院有关部门、银行系统、法院系统、大专院校和有关地方的意见,并据此对初稿和各阶段形成的稿子进行了反复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草案共11章10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设立,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与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和法律责任分章作规定。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20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据统计,全球仅基金资产就达十几万亿美元,近10年来增长近百倍,基金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

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只有10年的历史,但因适应了国际金融制度创新的大潮流,发展很快,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规范发展,已初具规模。

截止2002年6月底,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936亿元,净值为907亿元,约占我国股市流通市值的6%,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投资的大多数主体为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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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基金从业者持股有望成现实基金经理们每天和股票、债券打交道,依照相关规定,自己并不能买卖股票。

一位业内人士戏称:相当于炒菜的师傅不能吃自己做的菜。

不过,这一局面有望得以改变。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规定有诸多创新之举,包括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与目前实施的2003年修订,2004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草案根据行业发生的变化,增添了许多内容,并对之前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

其中,在公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上,除了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外,还对基金公司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在基金公司的股权方面,除了规定公司的大股东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外,还提及了业内讨论许久的员工持股计划。

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规定基金应约定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

从业人员可炒股对公募基金行业的普通从业者而言,最利好的消息莫过于取消了他们不能投资股票的限制。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是件好事。

好买基金网总经理杨文斌对记者表示,从情理上说,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政策的投资需求,只要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法律上应该赋予他们这项权利。

这个改变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也是国际化的体现。

他介绍,国外的基金行业采取的是申报制和备案制,法律上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各个公司再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定,较为宽松的公司对员工的投资行为进行备案,或者提出诸如持股时间需超过半年等细则要求,也有一些较为严格的公司不允许员工买卖股票。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对各个基金公司的管理和风控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律是个框架,还要有相关的细则匹配。

比如申报、登记、审查、处置这几个词就有很多讲究:是必须买公司股票池之外的股票,还是只要自己的基金不买的股票就可以;反向交易、拉高出货等这些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如何通过公司的管理章程去规避;这些问题都是业内进一步探讨的细节。

除了允许基金从业者炒股外,草案还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修改。

其中最大的改变是第五十九条,即不再禁止基金买卖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基金管理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而是规定从事该投资活动时应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披义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的基金行业还是一个牌照式的垄断行业。

草案从多方面降低了行业的进入门槛,作出了适度的开放。

除了将非公开募集的内容纳入草案,并且做出细致规定外,将合伙企业与以往的合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平等地视为基金管理人。

这被视为给予私募合法地位的重大举措。

在组织形式上,规定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形式。

草案还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股东做了适当放松,不再要求是从事证券金融行业的公司,而是改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的公司。

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旗下拥有金融机构的产业公司也有望进入基金行业,直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此外,业内讨论多年的员工持股计划也被写入第十四条中须报证监会审查的项目中。

这说明公募基金的股权在适度放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点评,既然允许外资进入,也应该允许产业资本、民间资本等进入。

管理层或者员工持股也算民间资本进入。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本法对此做了全面规范。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特定对象的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主要情况是:一、基金管理公司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除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外,还接受特定机构的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比如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已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委托,设立专门账户,将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证券投资。

二、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二是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者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称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对该计划的要求是: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资金信托当事人必须遵守信托法的规定,其权利义务由信托文件约定。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接受其成员单位的委托,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该业务属于委托代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接受成员单位委托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时,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己操作或者转委托给证券公司操作。

四、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具备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

随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与创新,一些证券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具体运作方式是,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投资产品,投资者将存在银行的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证券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商业银行根据协议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划转资金,并负责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监督。

由于集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为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紧制定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5月发布“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该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将有关资料报送证监会,并不得以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和保证投资收益;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比例、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以及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与本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基金募集对象、募集方式、信息披露、基金净值公布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不便在本法中一并作出规定。

同时,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利益,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擅自开展这项业务,进行非法集资,造成混乱,需要对这项活动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因此,本法在附则中作出了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因为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本法对其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要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要达到法定人数;要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目前已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委托,将一定数额的社保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因此,在本法中有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这项业务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除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这主要是考虑实践中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宜由国务院根据实践的需要决定哪些机构可以从事这项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力、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

从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合同,通过信托关系运作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不组成法律实体,没有法人资格,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基金合同约定。

本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就属于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成立的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投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股份持有人既是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1.法律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合同产生的,信托法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组建的一种特殊的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组成法律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型基金组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3.投资者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处于受益人地位。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处于公司股东地位。

4.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依据不同。

契约型基金由受托人依据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投资。

公司型基金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经营。

从基金运作方式看,公司型基金也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

公司型基金虽然组建公司,但与一般的公司又有差别,比如一般公司要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公司减少资本或者增加资本,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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