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审批权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要求【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2004﹞35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200811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税的现行政策、申报资料、重点审核内容等归类整理,并就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一)下列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核准或审批 1、税法规定减率征收的; 2、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

(二)下列减免税须层报省地税局批准 1、纳税人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 2、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前款规定数额(含本数)以内的减免税,由省辖市地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关于审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应及时通知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补充说明,必要时应有两人以上作专题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或者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应采取集体合议制度,依法办理。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已作修改(格式见附件2),请各地按新表的要求填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正式文件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2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0.10
【实施日期】2005.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1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执行流转税的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备案资料除《办法》第19条规定之外,还应提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按规定需要提供的与减免税相关的有权机关认定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

江苏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状态:有效发布⽇期:1996-05-02⽣效⽇期:1996-05-02发布部门:江苏省地⽅税务局发布⽂号:苏地税发[1996]62号各市、县地⽅税务局、省地⽅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为了进⼀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流转税⼯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了正确执⾏国家有关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作制度,深化地⽅流转税⼯作的⽬标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凡属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资源税暂⾏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关联法规:第三条减免税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现⾏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需报省地⽅税务局审核批准的: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年免税额2万元以上的:(1)安置\四残\⼈员占企业⽣产⼈数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范围内(⼴告业除外)的业务;(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5)保险公司开展的⼀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保险业务。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其税负,政府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调整。

本方案旨在明确调整后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合法合规纳税。

二、调整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指导意见,本方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做出如下调整:1.优化产业结构税收优惠为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对于涉及高技术、绿色环保、创新研发等领域的企业,将进一步提升所得税优惠力度。

具体减免幅度将根据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含量和环境友好性等因素确定。

2.促进创业创新激励措施为鼓励创业创新,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将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以便更好地支持其发展。

3.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于自主创新能力较强、重点支持的企业,在其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时,将给予适当的所得税减免或退还政策。

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购置合同等,以获得相关减免或退还。

4.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为减轻企业劳动力成本,政府将对扩大就业规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在达到一定要求的新增就业人数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5.加强税务稽查与管理为确保减免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税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稽查和管理力度。

对于采取虚假行为、逃避纳税义务或滥用减免政策的企业,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措施为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税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政策,提供指导税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税务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广泛宣传调整后的减免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

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具体优惠政策并合法合规享受减免。

2.优化办税服务为方便企业申请减免,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效率。

推行在线申报、电子缴税等便捷方式,减少企业的办税成本和时间。

3.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税务部门将与其他部门加强数据共享,特别是与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提高实施减免政策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项目的管理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季度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减免税,应纳税款,减免税政策【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2001﹞122号【发文日期】2001-10-16【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201031020102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2、现行减免税政策及分级管理权限 3、纳税人应上报的相关资料 附件1: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原则。

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权限外,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其减免权限。

第四条 减免税的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如实、全面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或《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申请表》(见附表一、二),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签署具体意见。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认真审核,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转报。

第五条 减免税的时间: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地方税务局报送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时间,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1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1. 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群体或行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保证减免政策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避免滥用和误用税收减免权益。

2. 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对象2.1 税收减免政策范围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囊括了多个税种和税目,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针对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也有所不同。

2.2 税收减免政策对象税收减免政策的对象一般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优惠税收对象:如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 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可以获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 地区开发和扶持:一些欠发达地区和特定地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3.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税收减免申报和审核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 税收减免的期限和审批税收减免政策一般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和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

3.3 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滥用和误用。

税务部门将对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责。

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滥用和误用减免权益。

,税收减免政策的有效管理,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税收减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减免政策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减免政策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8
【实施日期】200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八条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第十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年内免征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所得税。

(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业),3 年内免征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二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三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