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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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黔府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保持和进一步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住良好生态品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大的决心、更硬的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努力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把优良的空气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工作目标: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乡空间结构,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发展与生态良性互动。

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贵阳市、遵义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削减7%以上,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要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列。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黔府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4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的意见(省环保局2004年4月22日)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了较大幅度削减,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水污染和大气污染较为普遍,一些地方污染还比较严重,一些重点控制区域、河段、湖库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污染防治任务还相当艰巨。

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观,是按照新的发展观全面加快我省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全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稳步提高的现实需要。

为切实加强全省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十五”污染防治目标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要针对我省的重点、热点环境问题,继续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工作主线,以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为工作重点,以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深化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到2005年全面完成“十五”污染防治目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黔环通〔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黔环通〔2016〕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15〕84号)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环境治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式截止2016年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模式。

由排污企业向第三方治理企业移交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建立和规范工作制度、台帐管理等。

二、推进名单各辖区部分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治污设施、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等,具体推进名单见附件,于2016年8月底、11月底分两批次完成第三方治理推进。

三、工作要求1.各地环保部门应密切跟踪本地区第三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工作作为当地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2.各地环保部门积极探索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总结第三方治理经验,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第三方治理工作报告及第三方治理运营合同复印件报送至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登建,联系电话:(0851)85578633兼传真邮箱:****************附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名单2016年7月11日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发[2015]1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2【实施日期】2015.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黔府发〔2015〕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2日贵州省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认真落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按照2015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制定实施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做大做强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激发质量创新活力;坚持以质取胜、创新驱动,推动质量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质量整体素质,增强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坚持质量监管、社会共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质量发展,构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惠民,始终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作为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生态及环境等行业领域质量发展水平,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质量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和产业集群,质量对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为迈向“质量时代”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质量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乌江、沅水、赤水河-綦江、牛栏江-横江、北盘江、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85%,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保持良好,贵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局部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持续良好;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黔环直党〔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及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的通知黔环直党〔2017〕10号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及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已经厅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落实。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脱贫攻坚工作及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2017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打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的重要之年。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的要求,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发挥环保扶贫优势,确保结对帮扶联系点贫困群众如期实现脱贫,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目标要求用好用足相关强农惠农政策,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实现“两个所有”(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脱帽)和“两个不掉队”(不让一个民族掉队和一个地区掉队)为核心,以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陈敏尔书记提出的“五个围绕”、“八个抓好”、“八个精准”要求,正确处理好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保护生态、改善环境贯穿到扶贫攻坚的全过程,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为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和同步小康驻村帮扶点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全力推进环保扶贫攻坚工作,实现贫困地区百姓富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环保服务脱贫攻坚工作1.为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黔府办发〔2015〕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总页数】23页(P1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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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贵州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紧紧围绕城镇、产业园区、现有企业三大领域环保设施建设,以治水、治气、治渣为重点,推进实施约2000个污染治理项目,从2015年到2017年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环保设施总量不足问题,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瓶颈,保住贵州良好生态品牌,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气净。

二、工作目标(一)水污染防治目标:贵阳市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余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5%;全省生活污水再生水平均利用率达到20%,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出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列。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目标:贵阳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其余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达105吨/日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含管网配套)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工程。

立足解决当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快推进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逐步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2015年开工建设52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29.45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829.47公里,4个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20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9.28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243.58公里;2017年开工建设22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4.1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365.73公里。

到2017年底污水处理能力新增42.83万吨/日,新增污水收集管网长度1438.78公里,新增污泥处理能力480吨/日。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二)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收运系统建设工程。

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原则,加大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率,扩大覆盖面,在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服务半径范围内,加快建设小城镇垃圾收运设施。

推进100个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在已建成32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基础上,2015年底建成23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120吨/日,收运能力1185吨/日;2016年底建成31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400吨/日,收运能力1195吨/日;2017年底建成19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340吨/日,收运能力895吨/日。

到2017年底建成处理能力860吨/日,收运能力3275吨/日。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三)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

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垃圾收集运输条件、当地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合理布点,因地制宜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等资源化技术,逐步建立以水泥窑、焚烧为主,填埋及其他无害化处置试点项目为辅的多元化生活垃圾处置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18个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等其他项目建设。

到2017年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实施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园区产业污染物特征,采用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并根据园区发展及时完善。

2015年底完成第一批34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第二批36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底完成第二批36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第二批其余40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完成第二批其余40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实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强化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大力推进脱硫设施旁路封堵、脱硝设施建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

对已投运的脱硫设施进行烟气旁路封堵,加快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设施建设。

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火电行业旁路封堵及脱硝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六)实施挥发性有机气体回收设施建设工程。

对全省范围内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按照一站(库/车)一方案的原则,逐站(库/车)进行油气污染治理改造。

2015年底全省范围内的已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全部建成油气回收装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七)实施工业废水治理工程。

以煤矿、酿酒、磷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

现有煤矿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完善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一矿一污水处理站”。

对高浓度有机酿酒废水进行综合治理。

强化防腐、防渗措施,对现有磷化工企业厂区废水“跑冒滴漏”问题进行整改,对污水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磷化工废水处理设施管理。

针对畜禽粪污染特点,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2015年完成42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8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5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1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16年完成23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1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1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2017年,完成3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6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2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

到2017年底,共完成68个煤矿企业污水处理站、15个酿酒企业废水连片治理项目、8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1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八)实施标准化渣场建设工程。

按照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环境监理及验收规范》(DB52/T912-2014),全面推进我省工业渣场、尾矿库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施工图的审查。

2015年完成29个标准化渣场建设;2016年完成30个标准化渣场建设;2017年完成34个标准化渣场建设。

到2017年底完成93个标准化渣场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九)实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工程。

全面建成投运9个《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项目,在规划内项目处置能力覆盖不到的县(市、区、特区),统筹建设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

2015年完成6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2016年完成13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2017年完成6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

到2017年底,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达105吨/日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建立有效工作运行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项目建设。

省直牵头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城镇及产业园区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企业类环保设施建设责任主体为各有关企业。

省直各牵头单位要将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按照“定时间表、定工作量、定路线图、定责任人”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头推进落实,及时建立健全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定期考核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及企业进行预警、通报、约谈,督促抓好整改。

(三)加强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精神,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加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资金筹措,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四)强化动态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4〕25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治污设施的执法检查力度。

省直牵头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过程监管,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化推进,及时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因城镇化及产业园区推进过程中需变更项目和建设内容的,必须在该年度第一季度前申报,由省直牵头部门按项目总量不减、年度任务量不减的原则进行调整。

附件: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含管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2.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3.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收运系统建设项目表.docx4.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建设项目表.docx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表.docx6.第一批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7.第二批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8.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9.煤矿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10.酿酒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11.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12.标准化渣场建设项目表.docx13.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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