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专项募捐暨2008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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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5〕12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5〕12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5〕12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0日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

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

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

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

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级(含开发区,下同)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

区级以上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中国民族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中国民族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法规名称】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颁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41号【颁布时间】2010-09-02【实施时间】2010-09-02【正文】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受灾群众安全过冬,根据省、市抗灾救灾工作总体部署,按照“五个确保”和“五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鉴定,根据受灾程度给予相应的救助。

第五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评估鉴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建档立卷等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第六条救助范围主要包括这次洪涝灾害导致住房损毁以及吃饭、穿衣、饮水、过冬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救助重点。

第七条城市受灾低保户,每户一次性发放500元基本生活补贴。

在此基础上,从11月份开始,每户再一次性发放300元过冬补贴。

第八条农村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能够纳入低保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确需政府救济的,视受灾情况每人一次性发放200-500元生活补贴。

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元生活补贴。

根据农村受灾群众入冬衣被、烧柴、取暖等实际需求,靠自身能力无法安全过冬的,每人一次性发放100-300元的越冬补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长府办函[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0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的方案“农家书屋”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农民办的一件实事,是为解决农村群众“看书难、借书难”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也是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我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市政府决定,采取政府投入和动员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实现“低水平、广覆盖”,达到村村有“农家书屋”,然后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007年底,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为每个“农家书屋”配备300册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方面的科普读物。

2008年5月之前,通过社会捐赠,要有600-700家书屋达到标准;2009年底,所有书屋要全部达到标准。

为此,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向“农家书屋”捐赠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捐赠原则(一)坚持单位、集体捐赠与个人捐赠相结合;(二)坚持单位包建与个人捐建相结合;(三)坚持捐赠图书与捐赠资金相结合;(四)坚持自愿捐赠。

二、捐赠时间集中建设捐赠活动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

首批捐赠活动要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

三、捐赠范围(一)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类图书;(二)文化教育、法律、少儿类图书;(三)文学、社科类图书;(四)报纸、期刊类(订阅);(五)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六)电脑、DVD机、电视机、桌椅、书架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长春市2008年“助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长春市2008年“助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长春市2008年“助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长府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长春市2008年“助残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残联制定的《关于长春市2008年“助残年”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七日长春市2008“助残年”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扎实推进“助残年”活动,根据《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最基础的工作抓起,从最具体的问题抓起,从最困难的群体抓起,按照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全市民生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通过开展“助残年”活动,着力构建惠及全市广大残疾人的民生保障和救助服务工作体系,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不断增强,同健全人一道共建繁荣、和谐、开放、美丽长春,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残疾人民生保障与救助服务结合起来,本着强调优先,重点保障,“普惠”加“特惠”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助残年活动项目,从教育就业、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康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救助、住房养老、文化体育、法律援助、权益维护、无障碍设施、社会环境等方面入手,确立全方位的扶残助残工作项目。

具体扶助项目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对“助残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助残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02•【文号】民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8年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灾救灾中,慈善事业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补充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慈善大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社会募捐管理,督促各级慈善机构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捐款,积极回应社会要求,以良好形象取信公众、取信社会,各地、各有关机构要加强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并探索建立慈善捐助信息公开透明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

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是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积极性和提高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的关键。

2008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量超过千亿元,国内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类慈善组织面临的重要任务,关系到慈善事业发展前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高度重视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引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及慈善组织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

二、慈善捐助信息的社会公示主要内容:一是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二是向捐赠人及时反馈捐赠款物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使用情况,确保捐赠人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其中,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的信息公示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民发〔2008〕102号)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发〔2008〕150号)的规定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26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从今年开始组织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总体部署,紧紧抓住机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泥草房集中改造,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我市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实施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对农村泥草房的改造要统筹安排,分期推进,重点解决困难户泥草房和危倒房问题。

二是科学规划,节约高效。

要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村推进。

要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耕地面积不因泥草房改造而减少,今后不再新建泥草房。

三是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建公助,不搞强迫命令。

四是社会参与,各界扶持,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五是整合资源,合力推进。

要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泥草房改造的合力。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度(一)目标任务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使全市农村住房砖瓦化率提高到99%以上。

初步安排,2007-2010年全市改造农村泥草房7万户,其中,困难农户2.5万户;计划投入各类建设改造资金19亿元,其中,申请省级补助资金1.4亿元,县(市)区配套资金1.4亿元,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筹集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其余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发[2008]1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05【实施日期】2008.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长府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2008年,全市的民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的要求,继续把改善民生作为党委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着力解决增收、就业、社保、住房、环境、交通、教育、卫生、治安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就业促进计划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强化就业培训,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协调劳动关系,构建长春特色的大就业工作格局。

1.新开发就业岗位11万个,城镇新增就业人员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劳务输出100万人次以上;对有就业愿望的求职者,只要不挑不拣,保证一周内安排工作。

2.继续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再就业基地安置等方式,扶持1.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3.新建创业孵化基地14个,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

在基地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工商注册登记实行资本申报制,3年内免收属于地方核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新发放小额贷款5000万元,创业成功项目达到1000个,带动1万人就业。

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对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可直接入驻标准厂房,视同新上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并在3年内返还市、区留成收入,支持企业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
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明电[2008]2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3
【实施日期】2008.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
动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目前,四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但由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仍有大量受灾群众要依靠过渡性临时住所过冬,天气正逐渐转冷,受灾群众缺少御寒衣被问题比较突出。

为解决灾区群众生活困难,中宣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民电〔2008〕154号),要求全国各地开展以“捐赠衣被、温暖灾区”为主题的“送温暖、献爱心”救灾捐赠活动,明确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份募集新衣被(毛
毯)不低于20万件(床),其中棉被不少于10万(床)。

省政府办公厅也于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09号)。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向地震灾区捐赠过冬衣被活动。

具体事宜如下:
一、时间安排
10月23日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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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专项募捐
暨2008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根据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启动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专项捐赠暨2008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8〕51号)要求,结合我社会救助和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民生计划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由市慈善会牵头,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长春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专项捐赠暨2008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筹集更多慈善资金,帮助农村困难户改善居住条件,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通过爱心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长春作出积极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大力提倡爱心奉献、努力做到应捐尽捐。

(二)捐赠范围:根据省活动方案要求,慈善“双日捐”活动以党的组织关系为界限,分别在市级和各县(市)区两级党政
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的职工以及驻长部队的干部(士官)以及其他有收入的社会成员中进行。

(对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不组织参加捐赠活动)
(三)捐赠方式及标准
第一种:公式计算法:月全部收入总额÷22×2;
第二种:机关、事业单位按职级捐赠
1.办事员(中级工、技术员级):100元
2.科员(高级工、助理级):120元
3.副科(技师、讲师级):150元
3.科长(高级技师、):180元
4.副处级:(副教授):220元
5.正处级:(正教授):260元
6.副局级:300元
7.正局级:350元
8.副市级:400元
9.正市级:450元
第三种:企业按收入额捐赠
1.工资标准1000元以下的,捐50;
2.工资标准1000-1500元的,捐80元;
3.工资标准1500-2000元的,捐100元;
4.工资标准2000-2500元的,捐130元;
5.工资标准2500-3000元的,捐150元
6.工资标准3000-3500元的,捐180元;
7.工资标准3500-4000元的,捐220元;
8.工资标准4000-4500元的,捐260元;
9.工资标准4500-5000元的, 捐300元;
10. 工资标准5000-5500元的,捐350元;
11.工资标准5500-6000元的,捐400元。

第四种:其它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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