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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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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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整理)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

(整理)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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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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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订立的程序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四、合同成立地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合同形式一、书面形式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定登记抵押合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3、一般要式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合伙协议保险合同劳动合同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二、合同条款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代表,具有合法代理权;乙方的身份是司法考试报名人,具有自愿报名权。

2. 甲方的权利是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协助乙方通过司法考试;乙方的权利是享有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获得司法考试证书。

3. 甲方的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备考指导和资料,并协助乙方报名和进行考试;乙方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考试指导和要求。

4. 甲方的履行方式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指导;乙方的履行方式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进行备考和参加考试。

5. 甲方的期限是在考试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考试后及时提供证书;乙方的期限是根据考试时间和甲方要求完成报名、备考和考试。

6. 如果双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时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补充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2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到:合同法概述(一)服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考点总结】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自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换言之。

债权人——债务人无论第一人地位如何,都由被告方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单式联运合同1.二期工程合同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开挖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承包人监工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推进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一般性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论断》第26条规定,实际工程建设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挂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分包人甲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则,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因,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仅仅起诉发包人,严肃查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左右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折损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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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法基本理论(总则)订立的程序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四、合同成立地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合同形式一、书面形式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定登记抵押合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3、一般要式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合伙协议保险合同劳动合同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二、合同条款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条款的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当事人确定,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格式及免责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三、特殊条款1、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解决争议调款合同的各个阶段段磋商成立生效履行终止阶段缔约阶段成立未生效阶段生效阶段履行阶段终止阶段权利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拘束力合同效力依约履行后合同义务可能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合同法于民通中效力的比较民法通则合同法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无效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效力待定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显实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全项目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要件 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2、债务人债权也期满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因此危机债权人利益 1、债权人债权期满2、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管辖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相关内容 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2、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3、诉讼冲突的解决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受理,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合同转让一、债权让与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达成协议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二、债务承担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合同的终止解除清偿抵销免除混同提存适用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种类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法定、合意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1、互负债务;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不得撤回 1、事实行为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效力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期间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形成权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特殊规定---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违约责任违约类型处理方式免责事由承担责任方式履行不能 1.金钱债务通常不会履行不能。

2.只能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

1.不可抗力:a.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b.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c.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证明。

2.自己有过失:a.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无权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b.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约定免责事由:a.可以免除责任。

b.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1.强制履行:a.通常为金钱债务。

b.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不适于或费用过高以及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的,不能强制履行。

2损害赔偿: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实际损失: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预期损失不得超过对方能估计到的损失。

3.违约金:a.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

b.事先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申请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申请适当减少c.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债务还应履行。

4.定金:a.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b.债权人违约,返回定金;债务人违约付双倍定金c.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可选择适用另:a.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b.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迟延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2.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履行不当补充履行、补充条款履行拒绝 1.默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2.明示: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三金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2、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有违约金条款的优先适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不能超过合同金额总额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先根据违、损大小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加害给付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原告合同当事人受害者均可被告生产者、销售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引起缺陷的可列为第三人,也可另案处理责任范围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其他可自由约定只能法定免责诉讼时效普通为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普通为2年,身体伤害的为1年。

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使其算不超过10年,明示安全超过10年的以安全期为准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可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产品销售地、产品制造地请求权竞合的处理选择一个主张,一审开庭前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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