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沪建交[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建交〔2012〕8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实施的本市幕墙玻璃相关审批事项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C证(初证)模拟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C证(初证)模拟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类C证(初证)模拟练习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 ( ) 。

A、生产工具B、学习资料C、防护用品D、生活用品正确答案:C2、当因浆液渗漏而出现孔口不返浆的情况时,应将注浆管停置在不返浆处持续喷射注浆,并宜同时采用从孔口填入中粗砂、注浆液掺入 ( ) 等措施,直至出现孔口返浆。

A、泵送剂B、速凝剂C、膨胀剂D、缓凝剂正确答案:B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 ) 。

A、资质证书B、许可证C、荣誉资格D、营业执照正确答案:B4、根据《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20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 )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A、1m以上(含1m)B、2m以上 (含2m)C、3m以上(含3m)D、5m以上(含5m)正确答案:B5、施工人员许某准备进行高空作业,发现缺少安全绳,遂向相关管理人员要求提供安全绳,并得到了供应。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许某行使了作业人员 ( ) 的权利。

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B、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C、紧急避险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正确答案:B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检查不包括 ( ) 。

A、支撑体系B、扣件数量C、连墙件D、扣件连接正确答案:B7、《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认定为( ) 不良信用信息。

A、A级B、B级C、C级D、D级正确答案:B8、行走式塔机的轨道基础要求包括: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 ( ) mm。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医院、学校禁用玻璃幕墙
【圣岸建筑设计SA快讯:建筑新规】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上海市将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两类禁止:一类是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另一类则是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管理办法》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临街建筑;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

”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就“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

为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

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定。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门窗》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2月1日,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2月1日起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将禁止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在沪施行 [J], ;
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J],
3.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J],
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通过并实施 [J],
5.《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曫一一年八月
目暋次
1暋总暋则 ……………………………………………………… (1) 2暋术语和符号 ………………………………………………… (2) 暋2灡1暋术暋语 ………………………………………………… (2) 暋2灡2暋符暋号 ………………………………………………… (8) 3暋材暋料 …………………………………………………… (12) 暋3灡1暋一般规定 …………………………………………… (12) 暋3灡2暋材料力学性能 ……………………………………… (12) 暋3灡3暋铝合金材料 ………………………………………… (27) 暋3灡4暋钢材、钢制品 ………………………………………… (29) 暋3灡5暋玻暋璃 ……………………………………………… (31) 暋3灡6暋金属板材 …………………………………………… (33) 暋3灡7暋石材板材 …………………………………………… (36) 暋3灡8暋人造板材 …………………………………………… (37) 暋3灡9暋复合板材 …………………………………………… (39) 暋3灡10暋金属连接件与紧固件 ……………………………… (43) 暋3灡11暋结构胶与密封材料 ………………………………… (43) 暋3灡12暋防火材料 …………………………………………… (49) 暋3灡13暋保温材料 …………………………………………… (50) 暋3灡14暋其它材料 …………………………………………… (51) 4暋建筑设计 ………………………………………………… (54) 暋4灡1暋一般规定 …………………………………………… (54) 暋4灡2暋性能设计 …………………………………………… (55) 暋4灡3暋安全措施 …………………………………………… (57)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