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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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十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目标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乎国计民生。

保护耕地、维持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是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国家行动。

近年来,国家围绕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启动约谈问责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全国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国土资源部土地督察工作专题报告上批示:“土地督察工作成绩显著,保证了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目标的落实。

但是,目前土地违规违法问题很多,土地督察和管理任务繁重,要再接再厉,不可松懈”。

省政府田承忠副省长就如何执行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抓好土地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周霁市长要求:“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把执法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措施落实到位”。

近年来,我市虽然相继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百日行动”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全市土地违法违规,特别是滥占乱用耕地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保障了十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襄政发〔2017〕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襄政发〔2017〕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襄政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晰责任,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一)突出主体责任。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农民建房用地在内的耕地占补指标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管地管矿和用地用矿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严格规范管理,严肃执法问责,坚决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矿产资源规范管理落到实处。

(二)明确监管责任。

乡(镇、办事处)要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管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管控和拆除复耕、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

重点工作涉‎及科室、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本科室重点工作‎情况报办公室,协助办‎公室做好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四条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的通报。

**市国土资‎源局全局性的重点工作‎经过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

第六条‎重点工作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二)局 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三)新闻媒‎体;(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五)信息公告‎栏、档案室;(‎六)服务窗口;‎(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篇: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的内容。

(一)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四)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情况;(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条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的实施。

(一)局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

(二)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以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网站、新闻媒体、触摸屏、电子信息屏等为主要载体,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三)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的时间要求。

1.本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每个季度通报1次。

通报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7日前进行;2.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

重大国土资源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在线访谈。

局办公室负责人(或局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工作通报网站开展在线访谈。

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

第五条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的管理与监督。

局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

组织人事监察科对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国土资源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第一篇: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2003〕17号,2003年1月16日)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 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局加快转变“两整治一改革”中管理职能工作实施方案(1)

国土资源局加快转变“两整治一改革”中管理职能工作实施方案(1)

国土资源局加快转变“两整治一改革”中管理职能工作实施方案(1)本文尚汝懿机关各股室、站、所、队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根据《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认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国土资源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腐败问题治理力度,规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权力运行和工作人员行为,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和源头防腐,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着力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和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纠正工作不落实、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有效遏制腐败案件发生。

开展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主要任务:从解决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健全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和制度,切实解决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中的腐败问题,促进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

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和修改土地出让条件和擅自改变发改、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及用途等问题;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审批的问题;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出让信息,影响出让公平、公正的问题;着力解决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减免或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着力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不合法、不规范问题;着力解决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问题;着力解决土地转让、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规范等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

深入治理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有矿不设置矿权,滥采乱挖及被动设置采矿权问题;重点解决粘土、砂石矿权设立、审批、储量评估、采矿权价格评估不规范问题;重点解决矿业权出让中搞量身定做、暗箱操作、借机谋利问题;重点解决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登记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7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国土资源的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预防和惩处国土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巡查预防体系建设,增强主动发现能力(一)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预警能力。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97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二)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完善全程监察发现机制。

要根据本区域土地管理及开发利用状况,选择部分新上项目多、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为强化监管和规范管理提供支撑。

每年度,省厅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

市(州)专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

要高度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密切关注媒体信息,规范“12336”举报电话运行,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权钱交易背后暴露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失管一一王某受贿案剖析

权钱交易背后暴露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失管一一王某受贿案剖析

权钱交易背后暴露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失管一一王某受贿案剖析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8期王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学文化。

1982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7年先后任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耕保科科长,2007年任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兼土地收储中心和交易中心主任。

王某先后在地籍、耕保两个重要岗位担任科长职务,2007年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任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同时兼任两个二级机构主管。

身居要职后,本应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克己奉公,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报答组织上的培养。

但王某却出现了理想错位、人生价值观偏离,丧失党性和原则,进而利用各种手段敛财,最终走向堕落深渊,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2001~2003年,王某在担任地籍科、耕保科科长期间,为宣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投资开发马王桥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地测绘和报批中提供帮助,该公司经理先后3次以拜年为由行贿王某人民币1.2万元。

2003年,王某担任耕保科科长兼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对某信息咨询公司在团山村土地复垦项目的审批、验收和资金支付上,以及项目控制范围的确定、土地办证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使项目提前完工,项目结束后该公司潘某为表示感谢送给王某7万元。

2004年,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公司为感谢王某在用地指标的报批、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和指标购买方面提供的方便,先后3次共送给王某5000元。

2004年,王某在担任耕保科科长兼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上海裕安申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在宣城敬亭山东大门开发房地产,为尽快将用地材料上报审批,该公司经理夏某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王某很快将该项目材料搞好上报市政府审批。

2007年1月,王某在担任土地收储和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宣城市鳌峰宾馆土地进行拍卖,安徽佳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感谢拍卖佣金能够顺利领走,同时也为以后能得到照顾,在王某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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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重点部位和
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监督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08-2012工作规划》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系统内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建设正气机关、和谐团队,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此规定。

一、监督内容
1、土地供应。

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特别是
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
2、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矿权处置;
3、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工程及专项资金使用;
4、土地储备及基础设施建设;
5、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
6、土地、矿权办证;
7、工程建设;
8、大宗物资采购;
9、人事安排和干部提拔任用;
10、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监督形式
1、党内监督。

上级党组织要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
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纪检监察监督。

强化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参与国土资源系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3、财务审计监督。

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开展内部审计。

4、人大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负责办理议案,随时接受人大执法检查。

5、政协民主监督。

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倾听特定监督员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自觉接受监督。

6、群众监督。

增强办事透明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障职工权利,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依法参政议政。

7、社会监督。

召集服务对象进行座谈,发送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泛接受监督。

8、司法监督。

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

三、监督措施
1、实行“责任明确、权力制衡、运作公开、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2、实行重大事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

3、依法供应土地,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特别是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

4、实行土地交易驻场监督、经营性用地档案抽查、挂牌申报
和交易信息公开。

5、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局域网络建设工程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6、实行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度。

7、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直系或旁系亲属同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8、实行干部轮岗交流。

国土资源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中层干部和其他职工,都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行轮岗或交流;对群众反应大、意见多的职工,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轮岗。

9、实行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监察意见的制度,坚持廉政把关,防治“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10、实行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进人员廉政谈话制度。

作好详细记录,以备督查。

11、实行明察暗访。

纪检监察人员应不定期地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服务对象意见,收集反映,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措施和对策。

12、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公开网上举报。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都应通过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等收集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改进工作,发现线索,立即调查处理。

13、及时办理纪检监察信访。

重要信访7日内办结,其他信访件最长不超过2个月。

14、接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或财务检查和抽查。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行责任追究:
1、领导班子和“一把手”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没有负起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督领导责任,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受影响,或本单位出现违规违纪和腐败案件的;
2、分管领导没有负起分管范围的责任,监督不落实,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受影响,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和腐败案件的;
3、纪检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或放弃原则,导致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受影响,或发生违规违纪和腐败案件的;
4、有关人员执行和落实监督措施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年度考核的;
5、党员和干部职工在被监督过程中执行力不强,而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的办法
1、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纪律处理。

2、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3、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干部职工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办理。

五、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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