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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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相关试题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相关试题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一〕1.目的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本钱,标准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平安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

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当。

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申报。

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局部员工购置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假设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1.总则1.1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残疾器具配置价格与使用年限。

1.2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a)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b)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c)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d)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a)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b)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c)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d)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的其他特定联系。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1992.05.13•【字号】粤劳险[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粤劳险〔1992〕51号)各市、县(区)劳动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为正确鉴定和确认外伤、职业中毒职工的医疗终结,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是委托广州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广州地区各大医院、医学院的专家、教授根据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多次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的。

各市、县(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骨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医疗终结评定│备注│││时间│依据││├─┬─────────────┼───────┼─────────┼─────────┤│骨│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 6周~3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盆│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合│││骨│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折├─────────────┼───────┼─────────┼─────────┤││骨盆前半环骨折│ 6周~5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 6周~6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位││合│││├─────────────┼───────┼─────────┼─────────┤││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8周~12月│骨折临床愈合│神情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 8周~6月│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2~12月│大小便顺畅│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腰│腰背挫、扭伤│ 2~10周│局部肿胀消退,脊柱│││背│││活动功能良好│││软├─────────────┼───────┼─────────┼─────────┤│组│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6周~12月│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织│症││症状,脊柱活动功能│││损│││良好│││伤│││││├─┼─────────────┼───────┼─────────┼─────────┤│四│软组织损坏│ 1~10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肢│││功能良好│长医疗终结时间││├───────┬─────┼───────┼─────────┼─────────┤││关节损│附属结构损│ 6周~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伤││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脱位(上- │ 6周~6月│除上项处,脱位已完│脱位伴神经损伤,可││││下肢)││全或基本复位│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关节面│3~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1、同上2、严重创伤││││的││吸收,关节活动不受│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骨折││限.无关节交销症状│,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长管状骨折其他│肱骨折│4~6月││骨折合并神经损伤,│││骨折├─────┼───────┤创口愈合,临床检查│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尺桡骨单折│4~5月│及x光所见,骨折愈│。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1.总则1.1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残疾器具配置价格与使用年限。

1.2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a)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b)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c)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d)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a)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b)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c)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d)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的其他特定联系。

《广东省职工外伤 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粤劳社

《广东省职工外伤 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粤劳社

损伤已临床治愈

1~3月
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 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合并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处理
3~12月 3天~2周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 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 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3天~2周 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收
1~6月 创口愈合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 时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胸壁外伤(开放、闭合)
2~6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备注
肋骨骨折(单根)
6~10周
创口愈合,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
下血、气肿吸收
若遗留异物、窦道、胸壁缺损,需要进一步手
术者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肋骨骨折(多根或多处) 胸
2~5月
创口愈合,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 下血、气肿吸收,胸壁稳定
4~6月 4~5月 4~6月 6~12月 6~12月 2~3月 6~12月 4~6月 4~8月 3~5月 9~12月 3~6月 3~6月 2~4月 3~6月 2~4月 2~4月 3~6月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备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 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2~8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合并感染,需要植皮合并腹外疝等延长医疗终 结时间


腹部大血管损伤(腹腔、 腹膜后)
1~3月
血肿吸收,维持脏器基本生理功能
腹膜后间隙损伤
2~10周 血肿吸收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
腹 部
实质性器官损伤(肝、脾 、肾、胰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新2006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新2006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简要描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1.总则1.1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残疾器具配置价格与使用年限。

1.2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a)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b)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c)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d)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a)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b)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c)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d)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的其他特定联系。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如需作二期修复手术或其他治疗,酌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膈肌损伤
1.5~6月
创口愈合,血、气胸基本吸收,脏器复位
如需二期手术,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普通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
时 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备 注




单纯腹壁损伤(开放、闭合)
2~8周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合并感染,需要植皮合并腹外疝等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合并眼眶外伤引起的并发症需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眼球陷入
1~3月
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合并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处理
眼肌损伤
3~12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结膜
损伤
结膜异物
3天~2周
参照轻、中、重、特重度烧伤相应标准
创面愈合
放射性皮肤烧伤
6~12月
创面愈合
注:如合并科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
时 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备 注






皮下出血、皮下气肿
1~4周
出血、气肿基本吸收
单纯皮肤损伤
1~3周
创口愈合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睑缺损)
1~3月
创口愈合
1~4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超过12月
特重度烧伤
烧伤面积大于50%,无深Ⅱ~Ⅲ度烧伤
1~4月
创面愈合
烧伤面积大于50%,其中深Ⅱ~Ⅲ度创面在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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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
医疗终结 时 间
1~6周 1.5~8月 1.5~6月 3~8月 2~3月 2周~4月 4~6月 4~5月 4~6月 6~12月 6~12月 2~3月 6~12月 4~6月 4~8月 3~5月 9~12月 3~6月 3~6月 2~4月 3~6月 2~4月 2~4月 3~6月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腹 部 损 伤
合并感染,需要植皮合并腹外疝等延长医疗终 结时间
1~3月
血肿吸收,维持脏器基本生理功能
2~10周
血肿吸收
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 1、如合并胰、胆、尿瘘,延长医疗终结时 间;2、需行肝、肾移植治疗者,应视病情延 长医疗终结时间。 1、合并胃、肠、胆痿,需延长医疗终结时 间;2、合并短肠综合症,需延长医疗终结时 间;3、行小肠移植治疗者,需延长医疗终结 时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烧伤面积在10-29%的浅 Ⅱ度烧伤,无深度烧伤创 面 中度烧伤 烧伤面积在10-29%, 有1-9%的深Ⅱ~Ⅲ度烧 伤 烧伤面积在30-49%,无 深度烧伤创面 重度烧伤 烧伤面积在30-49%,有 10-19%的深Ⅱ~Ⅲ度烧 伤 烧伤面积大于50%,无深 Ⅱ~Ⅲ度烧伤 烧伤面积大于50%,其中 特重度烧伤 深Ⅱ~Ⅲ度创面在3050% 深Ⅱ~Ⅲ度创面大于50%
热烧伤 放射性皮肤烧伤
注:如合并有相关学科损伤,参照该专科标准执行。
眼科
外伤疾病名称 医疗终结 时 间
1~4周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出血、气肿基本吸收
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皮下出血、皮下气肿
单纯皮肤损伤
1~3周
创口愈合
眼 附 属 器 损 伤
眼睑全层断裂(包括眼睑缺 损)
1~3月
创口愈合
需整形、植皮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 垂)
外伤性瞳孔散大 前房出血 虹膜根部离断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外伤性睫状体损伤 晶状体 损伤 晶状体脱位
需作角膜移植,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摘 合并铁锈症、铜锈症,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除而创口已愈合 创口愈合,炎症消退或控制 炎症复发,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或眼球摘除按 眼球摘除项目处理
2周~12月
结膜充血消退,角膜上皮愈合
波及房角继发青光眼或需角膜移植手术,延长 医疗终结时间
外伤疾病名称
1~2月 创面愈合 1~3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6月
1~3月 创面愈合 1~4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12月
1~4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15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18月
1~6月
创面愈合
1~10月
医疗终结 时 间
3天~1月 3天~2周 1~6月 1~3月 1~6月 1~6月 3~6月 6~12月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角膜上皮遗 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 创口愈合 溃疡愈合 创口愈合,白内障摘除,或白内障 尚不宜摘除而创口已愈合


需作角膜移植,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骨科
外伤疾病名称
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 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 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 盆 骨 折 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 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
医疗终结 时 间
1.5~3月 1.5~5月 1.5~6月 2~12月 2~6月 2~12月


四 肢 损 伤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 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 包括手术在内 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 脱位伴神经损伤,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1、同上。2、严重创伤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 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3、若有手术内固定时或 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有骨坏死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医疗终结 骨折愈合或重叠愈合 时间 如合并肩峰、喙突骨折或肩锁关节脱位,喙突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骨折并锁骨外侧脱位,需手术切开内固定时, 延长医疗终结期。
症状、体征稳定,MRI检查无外科手 如需进一步治疗,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术指征 马尾损伤 6月~1年
心胸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胸壁外伤(开放、闭合)
医疗终结 时 间
2~6周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肋骨骨折(单根)
6~10周
创口愈合,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 下血、气肿吸收 若遗留异物、窦道、胸壁缺损,需要进一步手 术者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 下血、气肿吸收,胸壁稳定 创口愈合,骨折愈合,胸壁稳定 创口愈合,血、气胸基本吸收,肺 合并气管缺损、狭窄、脓胸等情况者适当延长 功能稳定 医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血气胸基本吸收,能进 如需作食管重建术或其他治疗者,可适当延长 半流饮食 医疗终结时间 创 口 愈 合 , 血 胸 、 血 心 包 基 本 吸 如需作二期修复手术或其他治疗,酌情延长医 收,心功能稳定 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血、气胸基本吸收,脏 器复位 如需二期手术,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腹 部 损 伤
实质性器官损伤(肝、脾 、肾、胰等)
2周~2月
创口愈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
空腔器官损伤(胃、肠、 胆囊、胆管等)
2周~4月
创口愈合,症状体征消失
注: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医疗终结时间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烧伤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
轻度烧伤 烧伤面积在1-9%的浅Ⅱ 度烧伤
医疗终结 时 间
1月 创面愈合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 光所见, 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 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髌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骨 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 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终结时 间,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者,该次手 术另加治疗时间1~3个月,多发性骨折,按最 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如合并有感染,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手术治疗常需要二次手术取出植入物,终结期 适当延长至12个月
神经损伤参照周围神经外科处理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
有手术者应适当延至12个月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 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 时 间
1~4周 2~8周 1~6月 1.5~3月 2~6月 2~4月 2周~4月 3~12月 3~12月 6月~1.5年 6月~2年 6月~1.5年 创口愈合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如有伤口感染,可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如需手术,可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如需延期植皮,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创口愈合
伸屈功能良好


如需二期肌腱移植或粘连松解术延长医疗终结 时间
脊 柱 损
3~6月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3~8月 6月~1.5年 6月~1年 1~2月 1~2月 1~2月 1~2月 1~2月 1~2月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9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9月
参照轻、中、 重、特重度烧 伤相应标准 创面愈合 1~12月 参照轻、中、 重、特重度烧 创面愈合 伤相应标准 参照轻、中、 重、特重度烧 创面愈合 伤相应标准 6~12月 创面愈合 如需要整形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但不 超过18月
头皮 颅脑 损伤
1、如需延期修补颅骨,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 光、CT片 2、如遗有脑脊液漏、颅内感染或合并脑神经 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 损伤等需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神志清楚,无神经性异常体征 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CT示中 线居中,血肿吸收, 可遗有脑软化 如需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灶 生命体征稳定 生命体征稳定
医疗终结 时 间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周 围 神 经
6~12月
神经移植术,或神经瘤、灼性神经痛、神经粘 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行肌腱移位术、关节融 合手术等,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外伤疾病名称
单纯头皮挫裂伤 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腱膜下 血肿 头皮撕脱、缺损 颅 颅盖部线形骨折 骨 骨 颅盖凹陷粉碎骨折 折 颅底骨折 脑震荡 脑挫裂伤 颅内血肿 弥漫性轴索损伤 脑干损伤 脊髓损伤
3~6月
提上睑肌功能基本恢复,或开睑功 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能不能治愈,而损伤已临床痊愈
合并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1~3月
创口愈合
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眼睑灼伤
1~3月
灼伤创面愈合
需整形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外伤疾病名称
眶骨骨折(开放、闭合)
医疗终结 时 间
2~4月
医疗终结 评定依据
创口、骨折愈合


需骨折修复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眶内异物 眼眶 损伤 眼球突出
1~3月
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 如果异物伤及视神经、眼球、副鼻窦等,按并 摘除而创口愈合,眶内并发症已临 发症处理。眶内植物性异物残留,需延长终结 床治愈或被控制 时间 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而 合并眼眶外伤引起的并发症需延长医疗终结时 损伤已临床治愈 间 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 合并眶骨骨折,按眶骨骨折处理 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 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 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 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 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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