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新各种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

各种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各种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大全新手的增多及路况的复杂,使得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上升,路面上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碰擦事故。
近日通过专家获得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图,供广大驾驶员参考。
追撞前车尾部的,均为A车全责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A车负全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均为A车全责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均为A车全责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均为A车全责逆向行驶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上图均为A车全责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均为A车全责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均为A车全责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驶入禁行线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均为A车全责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上图均为A车全责。
图解交通事故的各种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追尾、变线、倒车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
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
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
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
溜车、调头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
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
如图所示,蓝车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逆行、转弯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
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示例九:与示例八很类似,如图所示,在直行车道上的蓝车却要右转,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违禁掉头超车示例十:机动车道上画有实线的路段是严禁跨越的。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疲劳而无法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况。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 、判断力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解: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事故 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如 果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或者闯入了对方的行驶路线,那 么这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非 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和道路使用权限。例如,如果非机动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那么非机动车一方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或者超速行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中,若无证驾驶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全责。
若正常行驶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正常行驶车辆负 主要责任。
若因第三方障碍物或动物导致碰撞,双方车辆均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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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追尾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都告诉你是窄桥了,你还硬要往挤不怪你怪谁?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图解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图解交通肇事责任划分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四、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车祸责任图解及倒车技巧图解001

可以快速私了的33种情况图解(资料来自新浪)虽然是北京的规定,但也是根据新交法精神制定嘀具有普遍性建议各位认真学习领会,知道那些是违规行为改正自己日常行驶的习惯,避免出现自己全责情况的出现hoho1、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3、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4、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5、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6、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7、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8、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9、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0、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1、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2、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3、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三)逆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4、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5、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6、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7、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8、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19、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0、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1、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2、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二)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3、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三)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4、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5、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6、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7、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8、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29、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30、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31、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32、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33、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倒车技巧图解,送给新手!倒车技巧没有教练的指挥、环境空间的不熟、障碍物高低、昼夜视觉差别和交通动态环境改变等因素,使倒车的难度添加,简单造成车辆的碰撞、刮蹭。
交警信号手势图解 交通事故处理判定办法

交警信号手势图解交通事故处理判定办法(一)停止信号示意:不准前方车辆通行1.左臂由前向上直伸与身体成135度,掌心向前与身体平行,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2.左臂垂直放下,恢复立正姿势。
(二)直行信号示意: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1.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2.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右方45度;3.右臂水平向左摆动与身体成90度,小臂弯屈至与大臂成90度,掌心向内与左胸衣兜相对,小臂与前胸平行,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4.右大臂不动,右小臂水平向右摆动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左,五指并拢;5.右小臂弯屈至与大臂成90度,掌心向内与左胸衣兜相对,与前胸平行,完成第二次摆动;6.收右臂;7.收左臂,面部及目光转向前方,恢复立正姿势。
(三)左转弯信号示意: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调头1.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2.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右,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面一个纽扣;3.左臂回位至不超过裤缝,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左方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4.重复(2)动作;5.重复(3)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6.收右臂,面部及目光转向前方,恢复立正姿势。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示意: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1.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下,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度;2.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15度,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左方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3.重复(1)动作;4.重复(2)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5.收左臂,面部及目光转向前方,恢复立正姿势。
(五)右转弯信号示意: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1.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度,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右方45度;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度,掌心向左,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面一个纽扣;3.右臂回位至不超过裤缝,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右方45度,完成第一次摆动;4.重复(2)动作;5.重复(3)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6.收左臂,面部及目光转向前方,恢复立正姿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