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涉企备案检查公告 - feichenggovcn
2024年涉企四乱自查报告

2024年涉企四乱自查报告一、引言自2024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涉企四乱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单位于2024年开展了涉企四乱自查工作。
本报告将对自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期为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有效的借鉴和帮助。
二、自查情况分析1. 价格违法行为通过自查发现,企业内部存在价格垄断、操纵市场价格以及通缉团伙等价格违法行为。
尤其是在某些新兴市场,企业通过与竞争对手串通涨价,导致市场供应紧张,消费者权益受损。
2. 暴力恐吓行为部分企业存在暴力恐吓行为,以恶劣手段威胁竞争对手,逼迫合作伙伴低价出售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损害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 资金洗劫行为在自查中发现,有一些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偷税漏税等手段,将利益转移到境外,从而规避国内税收,并逃避合法监管。
这种资金洗劫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虚假广告行为部分企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问题分析与改进措施1. 价格违法行为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将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干预力度,严惩价格垄断和操纵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暴力恐吓行为针对暴力恐吓行为,我们将加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管和约束力度。
3. 资金洗劫行为针对资金洗劫行为,我们将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境外交易和海外投资的监管。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遵纳法律法规的意识。
4. 虚假广告行为针对虚假广告行为,我们将加强广告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bdf8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2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2月份事前涉企检查备案情况公示

2月份事前涉企检查备案情况公示
2月份,事前涉企检查备案的单位有6个,涉及127家企业,现将备案情况公示如下: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1月份事后涉企检查备案公示
1月份,事后涉企检查备案的单位有2个,对 55家企业进行了检查,现对备案情况公示如下: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举报电话:3220078 邮箱:fcyhb@ 联系人:侯根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按照自上而下、逐层向下覆盖的方式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2023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
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梳理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要予以取消,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
列入清单的事项,要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全面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备案实施规范,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再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
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
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

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优化涉企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活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涉企服务工作。
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服务,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优化涉企服务工作遵循简政放权、公开透明、惠企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化服管融合、强化协同联动,做优服务链,促进服务链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本链的融合,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建立涉企服务协调机制,解决优化涉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优化涉企服务工作。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肥政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19年5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
现将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3)。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编号后继续执行,有效期以本次公布为准;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实施;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责任部门应核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责范围内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肥城政务网和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具体格式见附件4)。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肥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规范格式:文件名称+题注+正文,题注位于文件名称正下方括号内,主要载明文件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发布日期、有效期以及修改、废止等动态信息。
关于印发肥城市×××办法的通知(示例)〔肥政×〔××××〕××号,FCDR-20××-×××××××,20××年×月×日发布,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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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事前涉企检查备案的单位有2个,涉及39家企业,现将备案情况公示如下:
执法检查单位
市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源办公室
检查人员
孔亮
陈涛
孙大伟
被检查企业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石横发电厂、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肥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肥城康王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阿斯德有限公司、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泰安绿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肥城桃乡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中心医院、山东索力得焊材有限公司、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执法检
查单位
肥城市物价局
检查人员
朱光伟、尚庆正、王鹏
被
检
查
企
业
市交通局客运办、市公共汽车公司、肥城长途汽车站;
泰山新合作商贸公司公司、盛世佳和购物广场、三联家电公司、银座肥城店、银宝公司
市牛山、云蒙山、桃山、翦云山景区
石横、安庄、老城等农贸市场
宝胜大酒店、金杯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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