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区别
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区别

令狐采学创作
核准是立项的一种形式。
外界所说的项目立项是个统称,从具体业务角度而言,项目立项的办理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类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属于审批类,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的项目以及旅游、矿产、通讯、水利、资源类项目属于核准类,因这类项目的性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的核准意见”;企业自主投资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大,需要充分放权于市场,项目立项环境较为宽松,这类项目就属于登记备案类,项目立项文件就是登记备案证明了。
所以说,无论审批也好、核准也好、备案也好,统称叫项目的立项,至于采用哪一种方式,需由发改委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认定,有一点明确的是,不管是审批批复、核准意见还是登记备案证明,只要你有其一,就说明你的项目已经立项了。
令狐采学创作。
批复和备案

批复和备案篇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914 更新时间:2010-3-31(一)审批制1、审批范围。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
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
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
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批复和备案

批复和备案篇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1工程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建设程序有什么区别

工程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建设程序的区别首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发布实施,经历了极其艰苦和复杂的过程,有人称之为“十年磨一剑”。
《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
而投资体制的改革的工作,实际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从1979年就已经逐步开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的时期。
朱镕基就任总理之初,就把它列入其任期内的五项改革中的第二位。
之后,经过多方努力和反复论证,直到温家宝任总理之后的2003年12月,国务院才通过了《决定》。
但尽管如此,直到八个月之后才得以公布。
可见这项改革影响之大、困难之大、意义之大。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在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应具有设定权。
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关键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给予了严格分离。
同时对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也就是说,哪些事情要经过批准的,哪些不要经过批准,都有了重大的改革。
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在于突破传统体制的束缚,进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决策多层次、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决定》的颁布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投资体制奠定了基础。
《决定》明确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就是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
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营造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类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一次明确规定,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关于行政许可法-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
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
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
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914 更新时间:2010-3-31(一)审批制1、审批范围。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
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
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
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如何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如何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1、审批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的就要走审批程序。
同时该条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核准制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均适用核准制。
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定期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文件依据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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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是立项的一种形式。
外界所说的项目立项是个统称,从具体业务角度而言,项目立项的办理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银行政策性贷款类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属于审批类,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的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的项目以及旅游、矿产、通讯、水利、资源类项目属于核准类,因这类项目的性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也需要从严管理、把握,项目立项文件叫“关于对****项目的核准意见”;企业自主投资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大,需要充分放权于市场,项目立项环境较为宽松,这类项目就属于登记备案类,项目立项文件就是登记备案证明了。
所以说,无论审批也好、核准也好、备案也好,统称叫项目的立项,至于采用哪一种方式,需由发改委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认定,有一点明确的是,不管是审批批复、核准意见还是登记备案证明,只要你有其一,就说明你的项目已经立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