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律师实务训练项目操作记录

律师实务训练项目操作记录律师实务训练项目是培养律师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客户提供精确、全面、合法的法律服务。
下面是一份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操作记录,供参考。
操作记录:1. 客户咨询时间:XX年XX月XX日地点:律师事务所参与人员:律师A,律师B,客户C内容:客户C咨询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律师A和律师B与客户C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了解案情,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生活状况、财产的来源等。
2. 调查取证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地点:相关场所、社区、亲属及朋友的家参与人员:律师A、律师B、调查员等内容:根据律师的指示,调查员对涉案财产、子女生活环境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A和律师B负责分析和整理取证材料,包括照片、视频、财产证明等,以供后续诉讼使用。
3. 法律研究与撰写法律意见书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地点:律师事务所参与人员:律师A、律师B内容: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律师A和律师B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研究,并撰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包括财产分割的原则、子女抚养权的确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
4. 调解与谈判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地点:律师事务所、法院和调解机构参与人员:律师A、律师B、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院调解员等内容:律师A和律师B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和谈判。
他们通过明确各方的诉求和利益,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并促成了双方的谅解和和解。
5. 案件诉讼与辩护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地点:法院参与人员:律师A、律师B、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内容:如果找不到一致解决的办法,律师A和律师B将代表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辩护工作。
他们通过准备诉状、出庭辩护、提供证据等方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计划为确保本所申请律师执业学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能顺利开展实习活动,保障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结合本指导律师的实际,特为实习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制定实习计划如下:、实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实习,实习律师应达到如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一)熟悉掌握律师执业当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执业规律规范,树立起正确的律师执业理念和价值观念,树立起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及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的思想;(二)全面掌握本所的规章制度,熟悉本所管理方面的要求,培养起遵章守纪、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三)熟悉律师业务的范围及承接各种律师业务的程序,和基本掌握三大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及办理各类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与技巧,能独立承办各种简单的律师业务。
二、实习方法: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实习活动,采用如下两种方法进行:(一)集中学习与个别指导相结合。
即在实习期间,既要根据律师协会及本所的要求,参加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的集中培训,又要根据指导律师的要求,参加本所组织召开的业务学习,和开展律师实务训练。
(二)观摩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
即在实习期间,既要在指导律师的个别指导之下,具体操作各项律师业务,熟悉和掌握承办各类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又要注意向其他律师学习,观摩其他律师处理各种法律实务和接案收案及出庭,掌握了解律师承接和办理各种律师业务的手续及基本程序。
三、实习期间:一年四、实习的方式、内容及目标及步骤根据以上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律师的实习分三个阶段进行, 具体的实习方式、内容、目标及步骤如下:第一阶段:学习了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管理人的有关制度及规定。
这个阶段时间安排两个月。
这个阶段的实习,主要是学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定,以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理解相关文件及观察、协助本所行政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等方式,切实掌握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财务管理、立卷归档等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一、背景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之一,负责律师行业的监管、统筹和协调。
为了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操作指引。
二、指引内容
1.律师资格认证:律师需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2.执业登记:律师需将律师执业证书和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司法机关,完成执业登记。
3.执业范围:律师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4.执业守则:律师需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规范》,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
5.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申请开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6.信托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从事信托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等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7.服务质量:律师应严格履行文书、照会等法律服务的时效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8.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律师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方式。
9.纪律监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纪律监管十分重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践建议
1.律师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
2.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律师服务工作,避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影响
个人和行业声誉。
3.律师应当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六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七节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订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建设工程:本操作指引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律师实务训练材料

实务训练材料一一、实务训练项目接待当事人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为其书写起诉状二、时间、地点2013年6月28日,在指导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接待了一名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接待前我向指导老师咨询了一下接待方面应注意的事项,查阅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离婚与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并学习了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及技巧。
三、操作记录1.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2.分析法律关系,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起诉状的书写格式和注意事项;3.起草起诉状,交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
四、训练心得这是我进入律所负责的第一份工作,也是首次同当事人接触,因此必须用心负责地去做,才会进步。
接待当事人时,毕竟是第一次,心里还是有点紧张的,不过随着交谈的深入,了解沟通的加深,已经没有开始的拘束了。
在交谈中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分析,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并详细询问当事人对财产的意见及对子女抚养的意见,根据其陈述和要求,进而为当事人起草起诉状,然后交由指导老师修改。
无误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比较满意。
通过这次训练,让我认识到:无论做什么事,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具体到案件操作,事先必须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然后,结合全面了解到的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做到胸有成竹。
除此外,在接待当事人时,还应注意细节并应当有耐心,有礼貌,以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应当营造事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争议的事实。
还有,接待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
五、指导老师点评意见实习人员曹霖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表现的热情大方,耐心细致,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能够对案件进行基本准确的法律分析,基本掌握了起诉状书写基本要领,取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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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和维护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三)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当主动提示委托人;(四)律师在办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遭灭失或毁损;(六)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1.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3.保密可能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事件发生;4.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八)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1.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2.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3.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以出售等形式归自己所有,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九)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十)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十一)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十二)律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受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把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告知委托人;(十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并积极向委托人交还材料、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委托代理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律师费用;(十四)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十五)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几种情形:(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二)律师事务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因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代理,另更换承办律师的建议不被委托人认可;(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出现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立即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并协商对相关事宜作出安排。
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几种情形:(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基于职业经验判断无法实现的代理目标;(三)经合理催告,委托人仍未履行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义务;(四)律师向委托人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者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者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遇有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都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
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二章诉讼与仲裁第十四条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诉讼与仲裁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第十五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遵守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一)不得伪造证据。
严禁为达到诉讼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者属性;(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三)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四)不得妨碍他人合法取得证据;(五)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委托或者继续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指导律师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向实习人员讲解并示范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撰写学习体会或者学习心得。
第十六条在调查取证时,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工作规范:(一)调查取证,应当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表明身份。
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三)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四)证据的收集,应当明确其来源;(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表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六)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取得证人的同意;(七)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有修改补充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八)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九)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十)应当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者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等诸方面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