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一般纳税人进口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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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抵减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及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增值税,并且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用途。

2. 抵扣方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方式一般采用分次抵扣方法。

即纳税人每个纳税期限按照其实际购建固定资产的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抵扣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纳税期限。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建固定资产后第一个纳税期限抵扣全部税额,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3. 抵扣税率和抵扣基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率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抵扣。

抵扣基数为固定资产购进款(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抵扣基数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服务费(含税)减去已入账的进项税额。

4. 抵扣条件和限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包括:(1)固定资产必须属于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2)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内的销售者;(3)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具备明确的购置凭证,如发票、合同等;(4)纳税人必须在购建固定资产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申报;(5)抵扣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

除了上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后,又进行了进项抵扣,对于同一项目的抵扣金额应当进行调整;(2)纳税人退、遣返和新购资产时,抵扣税额应当进行变更申报。

总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一项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准确申报抵扣税额,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和限制。

只有合理运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才能减少增值税的负担,提升其竞争力,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1)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3)浅析化工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2)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几个问题 (26)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7)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三个要点 (30)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会计处理 (3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34)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35)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36)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涉税政策 (38)财税学习:并购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 (41)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供稿:鞠慧来源:办税服务厅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该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减轻双重征税起着利好作用。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最新政策简介。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

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

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

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所交增值税按规定进行抵扣,实现减税的政策措施。

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条件1.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超过当期销项税额的,可以全额抵扣。

其中,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结转抵扣范围分别为15%和10%,其他购置固定资产自产自用部分为10%。

2.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应当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承包和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等项目相适应的销售额取得时间一致,抵扣时不得应税项目。

二、抵扣方法1.全额抵扣方法: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全额抵扣与当期能够扣税的销售额中。

2.分期抵扣方法: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额分成若干期进行抵扣,每期抵扣的增值税额不超过销售商实际支付增值税所需查验核定的车辆价款或代办手续费等。

三、抵扣期限1.一般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月度申报所发生的抵扣,应当按月进行。

具体申报期限为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报。

四、抵扣限制1.在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的情况下,其本年度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异常增多一般是指购置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与购置资产价格之比,超过控制线审批报关单上的比例,并且超出国家、省或设区市税务局允许超比例的幅度即为异常增多。

2.不得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道路桥梁通行费、购置压力容器监测鉴定费、印花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销售额。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购置、自建、修理保养、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优惠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抵扣方式,合理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运营。

同时,政府通过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促进了投资和消费的增长,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购买汽车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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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 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 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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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会计实务: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_0

会计实务: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_0

详解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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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 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 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因此,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

显然, 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 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 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 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 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 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 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我公司有部分增值税业务,且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答:贵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视情况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购进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或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1、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固定资产;3、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5、购进第1至4项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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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一般纳税人进口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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