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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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市设计导则

台州城市设计导则

台州城市设计导则
台州城市设计导则是一套针对台州市城市设计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可行的建议和指引。

该导则以城市设计理论为基础,结合台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提出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城市设计要求和规范。

台州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城市空间布局设计导则:该部分主要针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结构进行设计,包括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不同功能区的布局和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该部分主要针对城市的公共空间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园、广场、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的设计和规划,以及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城市建筑风貌设计导则:该部分主要针对城市的建筑风貌进行设计,包括建筑外观、立面、屋顶、门窗等不同部位的设计和规划,以及建筑色彩、材料、照明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设计导则:该部分主要针对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进行设计,包括历史建筑、古迹、文化街区等保护对象的设计和规划,以及保护措施和建设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和指引。

台州城市设计导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台州市的城市品质和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导则还可以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我国城市设计的进步和发展。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案 设 计 的 质量 和 水 平 , 提 高 城 市 空 间 品 质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例 》 和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等 法





结合
《浙
江省
重点

设项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合 的 评 审 方 式 对 合 格 投 标 人进 行
表 决 , 直 至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规定 的 要 求 。 评 出 的合 格
投 标 人 ( 中 标 候 选 人 ) 不 排 序 。
第 七 条 评标 完 成后 评 标 委 员 会应 当 即 时 向 ,
现印
发给你



认真贯彻
执行

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年 2 0 1 9
4 月 4 日
台 州 市 区 重 要规 划 和 建 筑 方 案设 计 招 标 投 标暂 行 办 法
第 条 一 为 提 升 台 州 市 区 重 要 规 划 和 建 筑 方


二 台 州 市 级 重 要 的 机 场 候 机楼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会 展 中 心 博 物 馆 大 剧 院 美 术 馆 体 育 场






馆 )
、 行政 办 公 楼 等 公共 建 筑 。



用 地 面 积 20 0 亩 以 上 及 一 江 两 岸 地 区 、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一)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三)电力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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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09-04-27 10:49:31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第十一条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1。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平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间距和日照分析标准。

(二)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还应按如下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2、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日照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的大城市标准控制:1、城市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2、旧区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十七条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台建规〔2008〕94号)执行。

第十八条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少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少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 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米110千伏 4米220千伏 5米500千伏 8.5米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

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第三十四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

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三十六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台州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

表3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注: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类型及折算系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阻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4。

表4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下列类型: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态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等水体)。

折算系数见表5。

表5(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下列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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