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浦刑初字第336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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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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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0192019号 精品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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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刑初字第141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14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10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杨思路、灵岩南路,欲抢夺费爱琼肩上价值11元的挎包,因被害人拉住包不松手,陈某某拉断包带后将包抢走并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包内有人民币1535元及价值8元的皮夹1只。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宣读了证人魏存令、陈宝良的证言、被害人费爱琼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庭前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出示了赃物及伤势照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没有拉断包带,而是突然夺下包逃离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灵岩南路处,尾随行人费爱琼至杨思路桥附近,欲夺取费爱琼背在左肩的挎包时,因被害人察觉拉住包不放,而强行拉断包带后夺走挎包逃离。

被害人费爱琼因此倒地,头皮血肿、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费爱琼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逃逸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经清点及鉴定,被害人的挎包价值11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35元及价值8元的皮夹1只。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33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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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刑初字第33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毅仰通运国际货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30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祝桥镇金闻路16号上海毅仰通运国际货运公司所在的仓库工作时,因与上海世双货运公司的胡某为使用铲车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劝和。

被告人王某心存不满,遂纠集他人前往上述仓库,持刀对胡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因外伤致肢体皮肤多处疤痕累计长15以上伴肌腱断裂等损伤,伤势构成轻伤。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在亲友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纪某、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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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341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34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341号原告杨×,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新村。

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刘××,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X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加水站特许加盟合同,约定:被告系××活净水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闵行地区独家总代理,将“××自动贩卖连锁”商标授予原告在闵行区××加水站经营使用,原告向被告交纳投资项目款人民币27500元,履约保证金8000元,商标专利权利金14000元,合同期限五年,保证金8000元在合同期满后予以退还。

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与委托方合同到期而丧失代理权,被告改为挂靠到上海××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致原告继续使用“××”商标为违法,效益下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水站特许加盟合同;2、被告将售水机从原址拆除;3、被告退还投资项目款6617元、保证金8000元、权利金3267元;4、被告依约偿付违约金10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19-(201X)浦刑初字第3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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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浦刑初字第3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刑初字第3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浦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X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1X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30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与计某合伙开店为由,分三次骗取计某共计人民币4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据此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其案发前曾返还被害人计某3,000元,诈骗数额应为3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X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谎称其有亲戚在上海高潮木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以可以与计某合伙开店并担任该公司浦东地区总代理为由,并伪造了相关材料骗取计某信任,分三次共计骗取计某41,000元。

201X年11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被害人计某扭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0193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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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刑初字第12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浦刑初字第12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1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赖某某、麦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牛某某、赖某某、麦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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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浦刑初字第736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刑初字第73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浦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3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2月28日14时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至本区康桥镇御青路901弄10号依法取缔被告人谭某某开设在该处的无证餐馆,被告人谭某某遂采取拉扯、推搡等暴力方法进行阻挠,并扭打执法人员谈某某致其右腕部软组织挫伤,造成交通堵塞、现场秩序混乱。

经鉴定,被害人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X年1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工作证,证人田某某、贾某某、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及案发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和伤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20193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浦刑初字第220193号 精品001

(2019)浦刑初字第204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浦刑初字第20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女,2019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顾与上海巾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巾楷公司签订《上海社区信息亭承包协议书》,负责在本区世博区信息亭收取公用事业费。

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顾未按照协议规定将钱款于收取当日解入银行,而是用于其个人赌博,致拖欠费用达23万余元。

2019年2月12日,巾楷公司遂告知其终止双方承包协议。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顾仍冒用信息亭工作人员的身份,至本区杨思路855弄45号,向上海银顺物业管理工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顺公司收取电费,并在回执单上加盖其私刻的上海巾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社区信息亭37现金收讫章,使银顺公司误以为被告人顾仍有权收取电费,故按其要求,以网络转帐的方式,将电费人民币70,74992元划入巾楷公司银行帐户。

被告人顾则向巾楷公司谎称该款是向银顺公司私人借款,遂用于冲抵其所欠巾楷公司欠款,致使银顺公司该笔公用事业费未能及时销帐。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顾至本区浦东大道站路94弄58号102室,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顾玉城缴纳的电费现金计人民币12,653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玉城的陈述,证人张海红、刘建国、陈玲、王家兴、曹国?、杨荣宝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承包协议、业务回单、收款凭证等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前科证明,公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本院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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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浦刑初字第33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毅仰通运国际货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30044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祝桥镇金闻
路16号上海毅仰通运国际货运公司所在的仓库工作时,因与上海世双货运公司的胡某为使用铲车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劝和。

被告人王某心存不满,遂纠集他
人前往上述仓库,持刀对胡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因外伤
致肢体皮肤多处疤痕累计长15cm以上伴肌腱断裂等损伤,伤势构成轻伤。

201X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在亲友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纪某、王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
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
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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