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类型及受到侵害的成因分析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陈国辉_吴国鹏)

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之我见关键词: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引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力增强,利益分配增加,由此引发出不少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
此类纠纷牵涉面广,涉及的人数众多。
[1]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处理的难度高。
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曾试图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缺乏政策依据而躲躲闪闪。
部分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又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解决不够彻底。
一旦裁判不当,将引起“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均不满意。
而作出判决后,往往也难于执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但是,这类纠纷如不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可能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上明确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本文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出嫁女”权益纠纷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成因和困惑1、封建宗族观念和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农村中封建宗族思想的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部分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曲解村民自治的本义而滥用自治权,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2、利益驱动。
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地区不同的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定相同。
在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村民获得的分红和享受的集体福利较多,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些农村“出嫁女”为了能够继续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本可以迁移户口的也不愿意将户口迁走。
[2]而部分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人员又将自己的户口回迁,企图以户口为突破口达到参与分红和享受集体福利的目的,从面引发纠纷[3]3、主体法律地位不明。
“出嫁女”在有些地方又称为“外嫁女”,通常指已婚并到夫家居住的妇女,但“出嫁女”权益纠纷的原告不仅有“出嫁女”,但也有“出嫁女”的子女、入赘女婿、丧偶、离异的妇女及其继子女等,她(他)们认为其财产分配权利被限制或剥夺得不到解决而起诉。
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

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作者:谢孟倪翁贞林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外嫁女争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维权现象有大量上升之势,外嫁女通过上访上诉维权未果,更加剧了其与村集体、政府之间的矛盾,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以广州市Y区外嫁女矛盾纠纷及维权现象为例,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村规民约的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对外嫁女矛盾纠纷进行制度层面的剖析,探索有效的制度重构途径。
[关键词]农村地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村规民约;制度重构[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对土地需求激增,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于非农业建设,加之城市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投资经营收益也不断增加。
在许多地方,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在农民个人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远超过了过去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
在面临集体收益分配时,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矛盾冲突随之加剧,这其中有一类特殊群体,即外嫁到其他地区再回到娘家所在地的女性,通俗称为外嫁女。
“外嫁女”是一个带有典型广东方言特色的表述词语,指的是出嫁到外村,其户籍未迁出本村或迁出后再次迁回本村的农村妇女。
“外嫁女”的外延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上述概念中所指的农村妇女,还包括了由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本村的“内嫁女”,嫁入外村后由于离婚、再婚、缺乏生活来源等种种原因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和与外嫁女相关的人员,例如其入赘夫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以外,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等经济权利,具体表现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成因分析——以广东部分地区为例

说 , 外嫁 女 ” 词所 反 映的歧 视妇 女 的特 征并 未 如 “ 一 个别 人所 理解 的那 样 明 显 。新 中 国成立 后 , 随着男 女平 等观 念 的确 立 , 广东 民 间所 习惯 使 用 的 “ 嫁 外
女” 的概念 事 实 上 并 不 含 有 歧 视 内涵 , 使 是 在今 即 天 的广东农 村 的大 部分 地 区 , 本上 仍 是在 这 样 一 基
ZHANG iz K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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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W i c n mi d v lp n n t e c u t s e, n s me d v lp d a e s mare a g tr a e tr e sr c : t e o o c e eo me t h o n r i h i y d i o e e o e r a , rid d u h e sh v n d u
中国习惯 于把女 性结婚 叫做 “ 出嫁 ” “ 主要 , 出”
是 指离开 家庭 。而 “ 外嫁 女 ” 是一 个 带 有 典 型 广 则 东地 方特 色的 词 汇 , 字 面上 理 解 , 谓 “ 嫁 女 ” 从 所 外 之“ ” 外 是相 对于该 女性 原来 家庭 来说 的 , 原意 与 其
i t a u o c p fr p li g a d d s rmi ai g wo n. Ma re a g tr ’rg t ip t sr s le r m oh n o a lwf lc n e to e eln n ic i n tn me ri d d u h e s i h sd s u e e u td fo b t ta i o a nl e c n r s n n d q a e l g lrme r d t n lifu n e a d p e e ti a e u t e a e dy,bu he mo ti o t n e s n i h e ce c flw i tt s mp ra tr a o s t e d f in y o a i s se .Th r f r y tms e eo e,we mus a o d,r a o a l n n o ai e att d o r st i s u n ov hi i— ttke a c l e s n b e a d i n v tv tiu e twa d h s is e a d s le t s d s p t h o h s se i n v to t i e t e pr s n y tm r me r u e t rug y t m n o ain wi n h e e ts se fa wo k. h Ke r s: rid d u he s;rg t s u e ;r a o n l ss y wo d ma re a g tr i h sdip t s e s n a ay i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摘要:一、引言二、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背景三、行政裁判书的内容概述四、具体分析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案例五、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实用性建议六、总结正文:【引言】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婚姻习俗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个案例,以期为类似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背景】莲塘村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这里地理位置优越,土地资源丰富。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增值使得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日益显现。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就是围绕土地权益纠纷而产生的。
【行政裁判书的内容概述】这份行政裁判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莲塘村村民委员会与外嫁女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外嫁女在娘家村的权益保障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分析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案例】案例中,外嫁女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娘家村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
在维权过程中,外嫁女遭遇了村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阻挠。
通过行政裁判书,外嫁女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实用性建议】首先,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
外嫁女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次,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对于农村地区的婚姻习俗,应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总结】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窗口。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嘿,咱今儿就来说说外嫁女权益纠纷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外嫁女,就像是一只风筝,线的一头在娘家,另一头在婆家。
有时候这线啊,就容易缠在一起,闹出些纠纷来。
咱先讲讲这土地权益吧。
有些地方,外嫁女的土地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像话吗?那土地可是人家的根儿呀!就好比你养了一只鸡,天天给它喂食,突然有一天有人说这鸡不是你的了,你气不气?这外嫁女对土地是有合法权益的呀,凭啥说没就没呢。
还有那村里的分红啥的,也不能把外嫁女给落下呀!人家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呀,咋能区别对待呢?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了个大蛋糕,结果到分的时候,就把外嫁女那一块给切走了,这多不公平呀!那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呢?咱可不能怕事儿!首先,外嫁女自己得清楚自己有啥权益,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儿走,不能瞎转悠。
然后呢,要勇敢地去争取,别不好意思,这是你应得的呀!你不争取,谁会主动给你呢?要是村里解决不了,那就往上找呀!镇里、县里,总有能说理的地方。
别觉得麻烦,这事儿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你生病了,难道因为怕吃药苦就不去看病吗?那肯定不行呀!咱再说说家人的态度。
娘家和婆家都得支持外嫁女呀,不能胳膊肘往外拐。
要是家人都不帮着,那外嫁女得多心寒呀!这就好比你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还没人安慰你,你得多难受呀!社会上也得重视起来呀!不能让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大家都来关注,都来帮忙,那这些问题不就好解决多了吗?咱不能让外嫁女们觉得自己是孤立无援的呀!总之,外嫁女权益纠纷不是小事儿,得认真对待。
大家都行动起来,让外嫁女们能真正享受到她们应有的权益,让她们的生活也能过得顺顺利利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难道我们要看着她们受委屈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大家都努努力,让这个世界更公平、更美好吧!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出嫁女的困惑

出嫁女的困惑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而来的一些法律诉讼也比较多。
给你个案例。
“出嫁女”的呼声:还我责任田!目前,在我国农村,有些妇女出嫁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户口留在了娘家,承包的责任田,口粮田等等作为一个农民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留在了户口所在地。
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制定了“村规民约”,收回了出嫁女的责任田、口粮田,使一些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她们为了争回土地这一赖以维生的根本,多方奔走,直至走上法庭。
出嫁女没了承包田1997年元月,26岁的王小菲嫁给了家住江苏省某市兴旺镇复兴村村民陈勇,同年11月13日生一子,取名为陈华。
但是,王小菲的户口仍然留在该市金桥镇红旗村的娘家,没有迁至丈夫处,她的责任田和口粮地也都留在了红旗村,她按时回村耕种,收割庄稼,并依照规定缴纳了各种农业税费,本以为以后也可以这样平安的生活,没有想到由于土地的变动,她不得不同她生活了20多年的镇子打起了官司。
1998年,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进行了一次土地大调整。
在这次土地调整过程中,红旗村召开了村民大会,经讨论决定对该村出嫁女户口可以迁出的,不再享受承包田等村民待遇。
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在村里人看来,女人既然嫁了出去,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土地当然就没有你的份儿。
红旗村遂以王小菲婚出为由,剥夺了她的土地承包权,未让其继续享受承包责任田。
更让王小菲着急的是,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能报上。
在户籍改革之前,子女的户口应随母亲的户口落户。
可是,公安机关让其出示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于是,她又找到红旗村村委会。
可村委会却以王小菲已嫁出,村委会没有出具证明的义务为由,拒绝为其出具证明。
如今儿子已6岁,已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户口却一直报不上。
我是农村户口,必须种地,必须从土地上吃饭,没了土地,就没处吃饭去了。
且自己完全是按照计划生育的规定生下儿子的,儿子却成了无处落户的“黑户口”,这让王小菲觉得很不公平。
外嫁女权益保障情况报告 (2)

关于“外嫁女”在司法实践中权益保障情况报告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
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以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人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
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其所衍生的各种权益保护形势愈加严峻。
二、外嫁女权益未能完全得到保障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在法律方面,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把全部的权利交给了村民自治。
目前各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籍为依据。
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为基础,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本村集体的村民义务等条件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作为依据,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如果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第一种单一标准,外嫁女因户籍不在夫家而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原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第二种复合标准,该外嫁女因不在原籍生产、生活导致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便造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外嫁女”案件及有关问题汇总

“外嫁女”案件及有关问题汇总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给付“外嫁女”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最高法判例:“外嫁女”提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程序性审查
最高法判例:“外嫁女”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安置方式
最高法判例:“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最高法判例:“外嫁女”长期外出打工能否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最高法判例: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对其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进行不当限制
最高法判例:规民约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如何救济
最高法: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
山东法院判例:“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享有的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应当予以保障
山东高院判例:“外嫁女”是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处理原则
山东高院判例: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考虑因素
福建法院判例: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判断
实务研究:“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审查处理
实务研究:“外嫁女”纠纷: 面对治理难题的司法避让
实务研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外嫁女”现象看特殊农民群体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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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宅基 地分 配权 。对农 民来 说 , 宅基地 是赖 以生存 的一项
重要 的权 利 . 有很大 的经 济利益 , 现今很 多农 民无地 耕种 又无
其 他生活 来源 , 就会 在 自家宅 基地上 建造房 屋 。 其 中一层 留作
自用 , 其 他 出 租 出去 。在 大 多 数 地 方 , 宅 基地 的分配 权 又往往
( 三) 法律成 因
1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随着经 济 的发展 和土地 的增值 , 在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和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部 分 外 嫁 女 不 仅 分 不 到 新 的
责任 田, 而且 过去分 配 的也要 被强制 收 回。 2 . 征 地补偿 款 分配 权 。征地补 偿 费用作 为 对被 征 土地农 民( 包 括 外嫁女 ) 土地 承包 权 益的 一种 价值 补偿 , 外嫁 女 应 当 得 到和 同村农 民一样 的补偿 。 但 现实是 。 在 很多 地 区外 嫁女 一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问 题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生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受
和 征地补偿 款分 配权 紧密联 系 .且 在宅 基地分 配权 问题 上采 取男 女不 平等 的政策 。
4 .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表 现 最 突 出 的 就 是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问题 。 在 这个 问题上 , 村 委 会 会 以 村
5 . 集体福 利 。 外 嫁女 的此项 权利 同样受 到 限制 。 包括 农村
集体合 作 医疗 、 养老保 险 、 子女 人托 、 人 学等方 面 的权利 。 外嫁 女要 求 享有 参 与 以上农 村集 体 经济 利益 分 配权 利 ,
我认 为 .在 其具备 集体 经济组 织成 员资格 并履 行 了法律 法规 组 织 章程规 定 的义务 的情况 下 , 享 有和 同村村 民同等 的待遇 。 另一方 面 , 在 不享有农 村集 体经 济组织 成员 资格 时 , 社委会 或 理 事 会 在 审 查 和 成 员 大 会 表 决 上 述 人 员 是 否 享 有 农 村 集 体 经
f 二) 体 制成 因
、
外 嫁 女 权 益 类 型
( 一) 外 嫁 女 的 概 念
外 嫁 女有 狭 义 和广 义之 分 。 狭义 的外 嫁 女 专 指与 外 村
人 结婚 、 户 口仍 留 在 本 村 或 户 口迁 出 后 又 回迁 到 本 村 的妇 女 。
在 农村 . 村 规 民约 是 处 理 1 3常 事 务 的标 准 而 不 是 法 律 。 因
外嫁女权益类型及 受到侵害的成 因分析
冯 丹
( 广东外语 外 贸大学法 学 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4 0 0 )
f 摘
要1 外嫁 女权益保护 问题 是城 市化 进程 中的必然产 物 , 必然伴 随 着地 方经济 的发展 逐渐 涌现 , 已经现 实影响 着一个地 方经
济社会的稳定和谐 . 也极 大消耗着政府 本就 紧张 的行政 资源 , 不利于地方社会 经济文化 的发展 。因此 , 本文从 外嫁女的类型 着手分 析 外嫁 女权益 受到侵 害的原 因所在 。 表 明我 国要 解决 外嫁 女权益保护 问题任 重而道远 。
般 都分不 到或 分到也 只是 象征性 的 。
我 国关 于外嫁 女权益保 护 的法 律规 定不 完善 。具体 有 以 下 主要 的规定 : 《 宪法》 、 《 农 村 土 地 承包 法 》 、 《 妇 女 权 益保 护 法》 和《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 、 国务 院办公 厅关 于切 实 维护 农村 妇 女土地 承包 权益 的通知》 等; 但这 些法律 只是 做 了原则 上的规 定 ,而 缺乏对 实现这 些权利 的程 序性规 定及权 利受 到侵 害的
民 自治和 大多数村 民的意见 为 由.剥夺 或限制 外嫁 女 的合法
权益 。
理》 问题 作 出法 研 ( 2 0 0 1 ) 1 1 6 号答 复 , 规 定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 与其成 员之 间因收益 分配 的纠纷属 于平 等 民事 主体 之 间的纠 纷; 而最 高法 院又 于2 0 0 2 年8 月1 9日作 出( 2 0 0 2 ) 民立 他字 第 4
此 .大 部分 村 民就认 为外嫁 女权 益的分 配与 否也 是按 照村规 民约来 的 。 蕴含传 统文 化于村规 民约是 从男 尊女卑 、 重男 轻女
的 角 度 来 规 定 外 嫁 女 权 益 问 题 的 , 由 此 导 致 村 集 体 经 常 以村
规 民约的形 式否定 甚至剥夺 外嫁 女 的合 法权益 。 现 实生活 中 , 很多基 层干 部和村 民的法律 意识 、 法 制观念 淡薄 、 法 律知 识缺 乏 .而且外 嫁女 的维权意识 也不 够就 导致 自己 的合法权 利就 被平静 地消 化 了。
有时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对这方面的问题的观点也会有冲突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作出法研200151号答复还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作出法研2001116号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f 关键 词1 外嫁 女 ; 权 益
【 中图分类 号】 D 6 6
一
【 文献 标识码 】 A
源。
【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2 — 0 3 1 ~ 1
类似 的想法 ,这也 是外嫁 女集体 经济 利益受 到侵 害的思 想根
户 口不在 本村 的不 在本文讨 论 的范 围之 内。广义 的外 嫁女 还 包 括加 入 本村 、 户 口也迁 入 的 内嫁女 , 离婚 或 丧偶 的外 嫁 女 , 入 赘 的女 婿 。 以及 上述人 员 的子女 等 。 本 文所涉 及 的是广义 的
外 嫁女 。 ( 二)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表 现 类 型
救济途 径的规 定 。 以致这 些原则性 的规可 行的 法律 、 法规支 撑 。有 时 . 最高人 民法 院 自己对 这方 面 的问题 的观点也会 有 冲突 .如 最高人 民法 院研究 室 曾就广 东省高 级人 民法 院请 示 的 《 关于农 村集体 经济 组织 所得 收益 分配 的争议 纠纷 , 人民 法院是 否受理 的》 问题 作 出法研 ( 2 0 0 1 ) 5 1 号答 复 , 还就陕 西省高 级人 民法院请 示 的《 村 民 因土地补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