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考前教材划重点 重点内容串讲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诉讼

20XX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诉讼考点8:经济仲裁及具体规定★★★(一)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仲裁与诉讼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代理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代理【点击下载word版】考点6:代理行为及其具体规定★★(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网校答案:C网校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重点提示:P代表教材页码,如P1代表教材的第1页,教材版本见尾页。
P11 2.(1)第四行:无行为……精神病人;倒数第三行:完全民事……来源的公民,P13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下面一段的前两句:这是……区别。
(五)的1.的(1)-(6)均第一句P14(六)2、(1)和(2)的第一句P16(四)2.滥用代理权是禁止:下面两段。
P16-P17:P16最下面(五)的整段的(1)、(2)、(3)P19(三)下面一段的第二句、第三句:这就是……裁的。
和最后两句:因此……纠纷。
P20首段第三行的:(1)、(2)、(3)。
第五段:当事人……续审理。
P21 2.下面第二段的:(1)、(2)、(3)、(4)P23第二段:(1)、(2)、(3)、(5)的第一句。
倒数第二段的第一句:两个以上……法院管辖。
P25 2.第五行:当事人不……提起上诉。
P26 3.下面的第二点整段;(五)第一段对发生法律效力……为2年。
;第三段整段P27 2.下面第二段整段;(二)第一段整段;第二段1.2.3.4.P28第二行一句:一般普通……的时效。
第四行:向人民……除外。
(1)的①②③④。
(2)下一段:是十二条规定……4年。
P29:(2)(3)P31(2)①根据《民……由有:下面第三段均第一句。
②第二句诉讼时效……时效期间。
3、第一句和第四句。
P38(三)第一句:根据……依法登记。
P40 3.减少注……更登记;4.第二句全句和最后一句全句;5.全句;6.第二句:公式合并……申请登记P43 3.公司章程……具有约束力。
P47第一段(1)(2)(3);2.第三句:代表……会议。
3.倒数第三行: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P48(二)1.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副……连任;2.(2)(3)(4)(8)(9)(10)P49最后一段的:第一、三、五三句话P50第一行:监事……连任;2.(4)(5)全句;3.第一句全句P53 开头第一段最后一句高级管理……其他人员。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017年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法 第一章总论PPT讲义

二、经济法的渊源★
1 01
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02
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 03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4 01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地方(省;省会、特区、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 02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人行、 审计署和其直属机构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题量 25题 20题 10题 简答题 3大题
分值
25分
40分
10分
15分
综合题 1 10分
合计 59题
100分
全国实行机考后, 2015年、2016年考试题 型题量一直保持不变!
学习建议
6
第一章 总论
8
8
7
【章节框架】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
二、针对受控和受制的主体
1. 受控和受制主体权利(市场对策权):★
2.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 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 接受。 (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 消费者之间)。
【例题· 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 之间的对策权。( X)
22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针对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1.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口诀】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2.职责:贯彻法定、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 权。
【例题· 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V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重点内容串讲第一章总论(1)第2页:经济法的渊源(2)第10页: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第13页:无效的民事行为(4)第14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第16页:委托授权不明如何处理(6)第17页: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7)第19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8)第20—22页:仲裁协议、仲裁程序(9)第23页:特别地域管辖原则(10)第24页:协议管辖(11)第26—27页:诉讼时效抗辩(12)第27—28页:诉讼时效期间(13)第28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第30—31页: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第35页:公司对外担保(2)第38页: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3)第43页:20%、3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4)第44页: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5)第45页: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6)第46页:抽逃出资(7)第48—49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8)第50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9)第51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10)第52—53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问题(11)第55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一股二卖(12)第56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3)第57页: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4)第62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承担(15)第63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16)第65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7)第68页:独立董事任职条件(18)第71页:股东诉讼(19)第75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21)第81页:公司合并(22)第83页:解散诉讼(23)第83—85页:公司清算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第91页:个人独资企业性质(2)第92页: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3)第94页:个人独资企业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4)第95页: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第104页: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6)第105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7)第107—108页:合伙企业损益分配(8)第111页: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9)第113页:退伙和除名的问题(10)第114页:财产继承(11)第115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12)第117页:有限合伙人的设立(13)第119页: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4)第120页: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身份转变(15)第129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16)第130页:外方投资者比例低于25%(17)第132页:投资总额(18)第134页:出资期限(19)第135页:违约、决策权、出资额的转让(20)第136页--137页:董事任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特别决议(21)第141页: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22)第144页:外资企业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第148页:注册资本、60%(2)第149页:商业银行的变更(3)第155页: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4)第161页:贷款(5)第165页:贷款展期(6)第164页:国务院(7)第170页:200人(8)第172页:配股和增发的条件、非公开发行(9)第173页: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1)第180页:股票上市的条件(12)第181页: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13)第182页: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14)第183页:封闭式基金上市条件(15)第184页—185页: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披露(16)第186页:内幕人员(17)第187页:内幕信息、内幕交易(18)第189页:一致行动人(19)第190页:锁定义务(20)第192页—193页:收购要约的期限、变更(21)第197页: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30日、2年(22)第198页:保险利益(23)第204页:保险条款(24)第206页:能否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受益人(25)第209页:30日、60日、2年(26)第211页:2年、5年(27)第212页—213页:书面通知、解除合同(28)第214页:特殊条款(29)第217页:票据基础关系(30)第218页—219页:签章(31)第221页:票据权利的取得、挂失止付(32)第222页: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33)第223页:对物抗辩、对人抗辩(34)第224页:票据伪造(35)第225页:票据变造(36)第226页:出票的记载事项(37)第228页:背书(38)第231页:汇票质押、不能背书转让的(39)第232页:保证(40)第234页:承兑(41)第235页:追索权(42)第242页:支票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第254页:格式提款(2)第256页:要约不得撤销(3)第257页:承诺期限(4)第261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5)第262页: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6)第264页:不安抗辩权(7)第265页:代位权、撤销权(8)第267页:二分之一、三分之一(9)第269页: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权、共同保证(10)第270页:主合同变更、物保与人保并存(11)第272页: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2)第273页—279页:抵押(13)第279页—282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4)第282页—283页:留置(15)第283页—284页:定金(16)第287页:合同的法定解除(17)第288页:提存(18)第290页:适当措施(19)第291页:违约金调整(20)第292页—298页:买卖合同(21)第300页:赠与的撤销(22)第301页:借款合同(23)第302页—303页:租赁合同(24)第304页:融资租赁合同(25)第309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5)第311页: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25)第316页:行纪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第326—327页: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2)第327页: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特殊规定(3)第328—329页:增值税的特殊应税项目4)(4)第330页:兼营行为(5)第333—334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处理规定(6)第335页:价外费用的处理规定(7)第336页: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8)第336页: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处理规定(9)第338—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0)第339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11)第343页: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12)第344页: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3)第345页: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14)第348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3)、(5)、(6)、(7)(15)第358—359页:“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16)第360—361页: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7)第363—365页:差额征税的项目(18)第364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19)第367页:“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免税、即征即退规定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第378页: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2)第382—383:页销售货物收人确认的规定(3)第384—385:页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4)第386页: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5)第388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6)第388页: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7)第388页:国债利息的处理规定(8)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其他支出的扣除规定(9)第390页: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10)第392页:企业所得税中的禁止扣除项目(11)第394—397页: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12)第407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13)第409页: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4)第410页:小微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15)第412—414页:企业所得税中特别项目税收优惠政策(16)第421—422页:不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的规定(17)第424页:企业所得税的资本弱化管理的规定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第436页:兼职限制的相关规定(2)第438页:企业改制的决定和批准(3)第440页: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4)第443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报批程序(5)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6)第445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7)第446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8)第449页: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9)第449—450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垄断协议(10)第451页: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1)第452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标准(12)第453页: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中审查的内容(13)第458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济法重点内容串讲(14)第460页:商业贿赂行为(15)第465页:专利权的客体(16)第446页: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17)第467页: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人(18)第468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9)第469—470页: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20)第473—474页: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21)第479页: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22)第481页:驰名商标的保护(23)第482页: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4)第483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第485页:政府采购的对象(26)第486—489页:政府采购方式(27)第489页:招标采购(28)第491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29)第507页:财政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