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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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相关临床科室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成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为红底黑字,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处方使用时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字迹清晰,临床诊断填写完整,医师签全名,调配人、复核人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晋江青阳东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特制订本规定。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1.组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2.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2.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2.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2.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3.1医务科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业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护理部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安、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二、储存: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专门存放,储存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储存区域必须有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并保证药品的有效期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分类存放,严格按照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限等信息进行标识和记录。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间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

三、管理:1、药学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台账,并每月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医务科应当建立医师处方权审批和签名备案制度,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确保合理使用。

3、护理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监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剩余药液和废弃物等。

4、保卫科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卫制度,加强药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事件。

取、保管和使用。

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医院药库,采购和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严禁使用现金进行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如果医院无法提供急需的药品,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借用,但需要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入库验收制度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进行双人验收,必须在货到后立即验收。

至少指定一名人员和专职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并且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结束后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要采用专用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如果发现药品缺少或破损,需要双人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加盖公章后由专职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和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组织管理1.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部、药械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

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1.2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1.6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药械科和各病区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 (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

1.7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3.1 医院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2 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3.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是重要的医疗资源,其合理使用对于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具有成瘾性和潜在滥用风险,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至关重要。

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成立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麻醉药品管理工作。

2. 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各相关科室、病区、手术室等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4. 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发放等工作,并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麻醉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采购与验收1.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应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 麻醉药品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药品安全。

四、储存与保管1. 麻醉药品应实行专柜加双锁保管,确保药品安全。

2. 麻醉药品库应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3. 麻醉药品出入库应建立专用账册,逐笔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4. 麻醉药品储存过程中发现缺少、缺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五、使用与调配1. 麻醉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麻醉药品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3. 麻醉药品调配应遵循“固定基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4. 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患者用药情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存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分管负责,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

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及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

六、患者及各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应将空安瓶或废贴收回,对数量进行登记,交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专人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核对批号、数量并做好记录,销毁人、监督人均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名。

七、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八、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被抢及流入非法渠道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机构,其内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的管理规范也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医院麻醉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麻醉科的主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临床经验,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此外,麻醉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麻醉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和使用等工作。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在执行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出现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麻醉药品的配发和使用医院麻醉药品的配发应当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药品的配发和使用记录真实可查。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的追溯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对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确保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台帐,对药品的进出、存储和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管理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符合医疗需要和法律规定。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开具处方并进行必要的监测。

3.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评估医院应当建立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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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

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

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

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

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

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

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每年度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七、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剂科各药房、病区“三级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

明确责任人,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使用。

一辈子活得就是这一颗人心!本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但是善良,要有个度,因为总有人利用你的善良伤害你。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对了人,别人就会对你感恩;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错了人,那么别人就会让你寒心。

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对了人,别人会感谢你情深意重;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错了人,那就会让你痛心疾首。

心软做人,你把宽容给对了人,别人会对你热忱款待;心软做人,你把宽容给错了人,别人就会让你窝心难受。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你做人谦让可以,但要看情况,如果遇到善解人意的人,那么就会各退一步;如果遇到得寸进尺的人,那么就会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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