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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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

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

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

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第八条保卫部门。有医院保卫科制定人员参与管理。主要职责:①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进行检查,对设有摄像头的库房、药房的监控;②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手术室报警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监控;③对库房、药房等储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单位,在值班时作为重点巡查目标。

第九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保证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与储存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一)医院在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必须由医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办理“购用印鉴卡”,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卫生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二)在取得印鉴卡后,药品采购部门凭采购计划到本辖区内制定的经营企业来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贷款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与保管(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并验收至最小包装,双人签字。

(二)验收人员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和保管人员双签字。缺少、损坏的经双人清点并登记报医院加盖公章后,在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库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专人负责、

专柜加双锁(分两人保管钥匙)来管理,立专用账册来管理个部门领取的药品,其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领用人签字,账、物、批号要相符。库房应对各药房领取的周转数办理手续(打清单签字),对回收的专用处方要登记数量并保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过期、损坏、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管理过期、损坏、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应进行登记。销毁时应报县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第十三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的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有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乳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有“精二”。其内容由医务部按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来设计印刷。

第十四条医生麻醉处方权有医务科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授予,同时在医务科签字留样,复印件留在各药房备查。

第十五条执业医师应重视和相信疼痛患者对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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