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这些药品在医院得到合理使用,防止它们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指的是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精神药品指的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能够产生依赖的药品。
它们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第二类精神药品也需要使用专用处方。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了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部门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为医师、护士、药学人员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审核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检查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为护理人员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和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与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检查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检查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的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检查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数量和登记;为药剂人员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玉医2007,9,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管理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
确保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药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方可入库及领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及安全管理1)麻醉、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专用保险柜进行保管,存放地点的门、窗有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2)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保卫科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地点的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专用账本,设专柜保管并双人双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严禁外借。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实库存管理,每天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
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管理人员应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
1.医师应当按照规定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只开一种药品。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药学部门诊药房保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要求其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为院外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用量规定。
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住院药房及病房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1、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病历、应与处方相符。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护理人员,并要求药护理人员在处方上签收。
3、住院部药房设专用帐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日期、领用部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生产批号、疾病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处方医生、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原存数、发出数、现存数。
空安瓿数。
4、病房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基数,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日期、床号、患者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数量(支/片)、处方医师、执行护士、核对护士、药品批号、原存数、补充数、现存数、空安瓿数。
病房交接每班清点,每班有专人签名负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3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 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 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 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 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 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 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 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 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 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 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 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 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IV.如何正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篇1正文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指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特殊作用的,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1.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精神类处方,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麻醉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处方,由医院临床科室负责管理。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1.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2.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规定的用量和使用时间使用。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处方、用药情况等。
4.严禁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托运、出租、借用、转让、赠与、接受赠与等行为。
5.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6.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篇2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审批、生产和供应I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监管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违法使用和处理篇2正文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这些药品包括一些精神类药物和麻醉类药物,如镇痛药、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这些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也不同,精神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而麻醉药品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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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
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
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
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第八条保卫部门。
有医院保卫科制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进行检查,对设有摄像头的库房、药房的监控;②对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手术室报警装置的安装、维护和监控;③对库房、药房等储存有麻醉、精神药品的单位,在值班时作为重点巡查目标。
第九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保证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与储存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一)医院在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必须由医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办理“购用印鉴卡”,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卫生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二)在取得印鉴卡后,药品采购部门凭采购计划到本辖区内制定的经营企业来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贷款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与保管(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并验收至最小包装,双人签字。
(二)验收人员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和保管人员双签字。
缺少、损坏的经双人清点并登记报医院加盖公章后,在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库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专人负责、
专柜加双锁(分两人保管钥匙)来管理,立专用账册来管理个部门领取的药品,其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领用人签字,账、物、批号要相符。
库房应对各药房领取的周转数办理手续(打清单签字),对回收的专用处方要登记数量并保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过期、损坏、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管理过期、损坏、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应进行登记。
销毁时应报县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第十三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的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有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乳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有“精二”。
其内容由医务部按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来设计印刷。
第十四条医生麻醉处方权有医务科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授予,同时在医务科签字留样,复印件留在各药房备查。
第十五条执业医师应重视和相信疼痛患者对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