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兰政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物业管理和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联动机制,市级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现结合《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大家作一次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知识”的讲解。
前言
概论部分
物业服务的法律定义:
《物业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1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合法性规定:
物权法71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住改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新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如: 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的行为则是为了满足对其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但如果管理规约已禁止此行为,则业主应遵守)。
概论部分
物业服务中的几个关键文件
《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具有过渡性)。《管理规约》(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其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或《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约)。其他管理规定或约定(如《装修管理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完善兰州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所做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指对建筑物、土地、道路、公共设施等物业设施的巡查、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四条【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保养、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业主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巡查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保养工作,包括对设施进行清洁、消毒、检查等,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破损、故障等问题。
第六条【日常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维修人员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对于一般维修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紧急维修】对于设施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严重破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紧急维修预案,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或更换设施。
第八条【更新改造】第九条【费用支付】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支付细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纳入业主管理费用中。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条【维修义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自己使用的物业设施进行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维护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维修责任】业主对自己的物业设施负有维修责任。
若因业主的过失造成设施损坏,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维修方式】业主可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若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维修纠纷解决】业主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解决纠纷,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管理物业的日常工作,包括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维修监督、保洁、保安、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好,保持物业环境的宜居性和景观观赏性。
(二)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公正权。
(三)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社区环境和人居条件。
(二)制定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划,并向业主公开。
(三)建立物业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
(四)监督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主提供公告栏、投诉箱等咨询、投诉渠道,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合同义务,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
(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四)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物业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持有物业服务许可证,合法经营。
(二)建立客户档案和物业档案,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实记录物业服务情况。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条当物业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以下解决办法:(一)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该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物业:业主有权使用其所购买的物业,包括房屋、设施和公共区域。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业主需求,及时提供生活服务、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服务等。
物业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或服务咨询台,方便业主提出投诉与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小区治安管理,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计划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项目及内容;(二)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三)服务时间和服务周期;(四)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五)物业服务费用;(六)管理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收费事项合理透明,不得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停缴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需与业主建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二)物业服务期限和收费方式;(三)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经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费用等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对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业主和社区居民的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良好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分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质,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能力,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监督,并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业主应当依法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履行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合规、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租户的管理,规范居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维修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1.物业管理费用收据示例2.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相关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兰州物业管理》将于7月1日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5月29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将同时废止。
新《条例》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物业管理做了补充完善。
物业费执行市场指导价也需与业主协商物业服务怎么收费,是不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就完全由物业企业?对此,《条例》明确: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业主不得将住宅擅自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对于目前常见但又让小区住宅户头疼的商住混合现象,是否有新办法新规定,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企业是否无权干涉某位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呢?新《条例》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
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条例》明确小区业主大会有十三项决定权小区作为一个有多名产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很有必要,但掌握决定权做自己的主人也很重要,成立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小区业主未来的生活品质提高极为重要,但业主大会到底有哪些权利,是许多业主不熟悉的,新《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有13项决定权,包括共有部分的经营及收益、共有道路及场地的停车位收费及管理等,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小区电梯装的广告,经过你同意了吗? 近期,小区公共部分的经营使用权问题得到了不少业主的关注,一些物业企业悄然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广告费的秘密被公开,当然,还有一些城心心热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出租小区广场摊位等方式赚钱的消息也受到了业主的质疑,这些做法合适吗?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设置营业摊点;(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
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