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终端建设、安装、维护工作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XXX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XXX(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一般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配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举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保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装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公司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公司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全部纳入符合运管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管,并依据5号令的要求将实时运营数据上传至国家交通部货运监管平台。
2.公司对卫星定位系统实行部门专员负责制,部门负责建设并保障卫星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部门配专职监管人员和专职工位,用以维护和保障卫星定位平台的正常运行。
3.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出现问题时,专职监管人员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技术负责人或卫星定位运营商,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以保障本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1.公司所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运输。
2.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严禁任何人私自修理、故意破坏或拆、拔卫星定位装置的任何各部件;严禁覆盖信号天线;严禁重物堆压设备;严禁擅自修改设备的有效参数或数据;维护及做卫生时须使用干抹布,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3.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卫星定位装置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常,当班驾驶员应及时向监控人员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监控人员进行报备。
4.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等作业的,驾驶员必须关闭电源开关,切断卫星定位装置的供电电源。
因车辆维修需要将终端设备拆装时,必须报告请专业人员拆装。
5.公司将定位设备的管理、检修、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无故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等原因导致定位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动态监控规定

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至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设备问题的车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
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要求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
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维护制度

黔南交通运输集团三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政府黔府办发〔2008〕124号、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营业性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动态运行监控系统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GPS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我司采用先进安全生产工艺,推行GPS汽车导航系统和车辆定位跟踪技术,建立健全安全行车远程监控系统,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和驾驶员违法行车行为的发生。
公司决定在营运客车上统一安装车载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规范GPS的监控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随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线路,行驶速度等数据信息。
是具有定位、监控、报警、指挥调度、营运管理、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动态监控系统。
(包括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设备及监控管理系统。
)第三条公司各GPS监控平台和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平台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司GPS监控管理平台按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一级和二级监控平台。
一级平台设在公司总部,对全公司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施总体监控;各分公司分别在本单位设立二级平台。
对本公司安装了GPS终端的车辆实施监控。
第五条一级,二级平台应建立健全《GPS监控台账》,《车辆各种报警处理情况表》,《语音信息发送记录表》,《日常电话详细记录表》,《三级及以下路面行驶监控记录表》(此表由一级平台完成)等相关台账表,认真如实填写并做好资料保管。
第六条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软件,由与公司合作的营运商提供,该系统软件必须符合卫星定位技术规范要求,并达到平台相通连接和数据适时共享。
第七条公司审核监控人员编制,制定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故障申报制度、车辆及驾驶员资料更新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
017---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运输安全生产,规范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条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监控系统包括道路运输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设备及监控管理系统软件。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是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能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接。
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车载设备。
第六条公司设有专门的监控人员,建立和完善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
(具体制度和办法见《GPS管理办法》)。
第七条监控平台发送信息应做到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发送黄色、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违反国家法规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安全监控平台职责:(一)实时监控本公司运行车辆,有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二)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设定本公司运营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三)指导和督促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有安装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对驾驶员人为破坏和屏蔽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四)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报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认真做好故障情况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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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建设、安装、维护工作制度为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监管,根据黔安监管二(2010)34号和国发国发[2012]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责
1、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使驾乘人员认识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对于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企业的管控。
2、认真执行动态安全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监控,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1)。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4、定期对本企业的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情况组织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对违反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及时汇总登记,联系动态监控运营商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畅通。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
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
2、严禁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
3、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终端信号,致使车辆无法监控。
4、严禁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营运车辆,待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
5、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维护人员职责
1、对新入户车辆安装规定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和回收报废车辆的车载终端设备
2、定期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计划检修和处理日常故障,力求使所修设备尽快恢复原有功能,并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4、认真详细地做好维修记录。
5、爱惜检修工具、设备、仪器仪表,不浪费检修消耗性物料。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刻苦钻研维修技能,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及系统情况,注意总结实际经验,不断提高维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