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缴接受专访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对社会影响
保障消费者权益
专项整治有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 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减少消费者在租房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和纠纷。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保障税收公平和社 会稳定。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专项整治是政府加强社会治理的 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提升社会 治理水平,增强社会稳定性。
组织实施
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治工作。
监督检查
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总结评估
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04
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负责制定和实施整治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 利进行。
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加强人员培训
对参与整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制度保障
01
02
0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房屋租赁业税收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
制定行业规范
制定房屋租赁业税收相关 行业规范,明确税收标准 和操作流程。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整治意义
01
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 益,增加财政收入。
02
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 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 发展。
03
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 平,优化营商环境。
04
有利于增强社会公平正 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02
房屋租赁业现状分析
行业概况
01
房屋租赁业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量居民和企业 提供了居住和经营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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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
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报 奖励制 度 。税 务机关要 在私 房 出租现 象相对 集 中的地段 和 小 区内的显著位 置定 期公布 私房 出租 税收 的征管 信息 。
对 于知情 者举报 揭发私 房 出租 人的偷逃 税违法 行为 ,经税 务 机关查 实后 ,可对举报 人按 有关规 定给予奖 励 ,以发动 社会 力量加 强对 私房出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理法规 和监控 机制 为突破 口, 多管 齐下 ,整合 治理 ,为进
一
的地 区,税务 机关可 设专人 负责私房 出租税 收的征收管理 工作 ,建立房 屋 出租税 收 的定 期巡查制 度或者 不定期组织 开展房 屋 出租 税收 的专项检 查, 以进一 步加 强对 零星 、临
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 。
1 个人出租房 屋税 收征 管现状
个人 房屋 出租 税源 主要来源 于个人营业 用房和 住房 出 租 。从 该项税 收收入结 构分析 , 目前该 区个 人房屋 出租税 收收入 丰要 由三部分组 成:一是 需代开票 纳税人和 一部分 纳税 意 识 较强 主 动上 门 申报 的纳 税 人 ,缴 纳税 款 占比约
九是建 立健全 以公安 、工商 、房管 、物 业 、房屋租 赁 中介 机构 、街道居 委会等 为依托 的私房 出租 税收代征 网络
和协 税护税 网络 ,税务机 关可从代 征税款 中提取一 定比例
的手 续 费给 代 征单 位 。 另外 ,可 与 当地 财 政部 门达成 协
议 ,对这 部分租赁 收入所 征税款可 以由当地 政府确 定分配 比例 ,以激 发代征 单位 的积极性 。同时 ,积 极发动群众 检 举揭 发偷漏 税 ,从而进一 步提高对 个人房屋 出租 的源泉 监
定 ,个 人 出租 房屋 ,在 取得租赁 收入后 ,应依法 具实到 当 地税 务机关 申报 缴纳各 项税费 。但 实 际上,除承 租方是企 业或 单位性质 的 ,财 务管理 比较 规范 ,在支付租 金后索取 正规 发票作 费用入账 ,出租方 为个人 的必须到地 税部 门 申 报缴纳税 款后才 能办理 代开发票 手续 ,税 款流失情 况相对 较 小外 ,承租 方也 为个 人的 ,双 方只凭 一纸协议 就可完成 交 易,不需要 受到相关 部 门监控 的 附带 条件 ,税 收征管难 度明显增大,税收流失严重。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问答一、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缴纳什么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区分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两种行为分别对待。
1、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税率按5%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如果月出租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辽地税发…2008‟129号),免征营业税。
计算公式=出租收入×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分别按上述营业税税额的7%, 3%, 2%等税率征收。
计算公式=营业税×税率。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作用税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作用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公式=出租收入×税率;个人出租非住房并座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或月征收。
土地作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略)。
4、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出租非住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按合同规定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缴纳。
计算公式=租金×税率。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扣除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成都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1号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返回首页】阅读次数:2188关键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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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缴接受专访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居民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
很多人都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将自己所购买的闲置住房用于出租获取租赁收入。
那么,社会居民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国家对于出租房屋税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该如何交税?在哪里交税?对此,昨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
一、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是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
答:《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成地税发〔2009〕2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个别市民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理解成一个新开征的税收。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对《办法》的误解。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
二、问: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和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地方教育附加。
三、问:既然国家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制定出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答:《办法》不是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新规定,而是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流失的现象,在参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市场税收秩序,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具体措施。
四、问: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税方式,会不会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根据我市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税收计税方法,体现了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惠民生的原则,我市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将上述各税种进行合并,采取综合征收率,最高为10%,最低为4%。
分为4%、6%、10%三档。
五、问:哪些情况属于个人出租房屋行为?
答: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问: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计税依据是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税率: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七、问: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是否有减、免税的规定?
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八、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个人,是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个人包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
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九、问:纳税人应如何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申报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区(市)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
纳税人可到代征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申报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纳税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问: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涉嫌构成逃税、抗税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问:成都市地税部门在如何为纳税人服务上有何举措?
答:一是加强税法宣传。
针对群众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了解的情况,将广泛采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税务公开栏等进行宣传,积极开展“送税法进社区”等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推进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积极探索将以税务计算机网络为媒体的信息公路,实现与公安、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网络实施联结的途径,以便连通和共享社会相关部门的动态信息,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和纵向的信息交流、协作。
三是认真落实纳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以及第二、第三圈层纳税困难户的申请受理和核实力度,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审批,做好税收减免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在进一步增加代征点、现场开具发票等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大的便利。
方便纳税人就近、就地纳税,减少往返,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问:市民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以及咨询电话?
答: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咨询电话和主城区代征点详见附表。
其余地区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以及咨询电话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