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和解刑事案件研究

和解刑事案件研究一、刑事案件和解的理论探析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在于刑事案件的可修复性。
若一个刑事案件具有可修复性,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基于自身要求及意愿做出合理的公平的和解。
可修复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1 当事人双方愿意。
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被害人和加害人必须平等对话,都是自愿参加和解,和解程序由加害人或者被害人主动自愿提起并进行合意选择,内容由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商议得出。
这是刑事案件和解的基础性和前提性条件,作为第三方的公检法系统应当充分尊重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自由。
2 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和经济秩序等不能容忍的暴力犯罪和严重犯罪,政府和人民当然不能容忍,绝对没有和解的余地。
而对于那些危害性不至于必须人身处罚的犯罪且犯罪人无太强的主观恶意,则应该给予一定的谅解和和解的可能性,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但往往此类犯罪的受害方为国家和政府,作为一种权力的集中机关犯罪人往往处于一种鸡蛋碰石头—自找苦吃的境地,公检法一般会按照程序的定罪量刑,犯罪人难逃法律的惩罚。
3 社会影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
和解一般是在私下里进行的,故其社会影响一般不大,但这并不代表其社会危害性。
这里说的是社会影响,这类案件如果符合前面两个条件则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和解可能性。
对于那些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造成巨大舆论影响的和解需要谨慎进行。
4 犯罪人所具有的弥补修复能力。
这是影响和解可能性的直接因素。
如果受害方认为犯罪人没有弥补修复能力,他们可能就不会愿意达成和解共识,而宁愿采取法律手段。
前面所讲的修复可能性,也许不是弥补对称性而在于相当性和平衡性。
比如火灾事故罪过失犯,工程事故过失犯这类犯罪可以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照顾,中间介入政府,社会各界,犯罪人等的精神帮助和心灵沟通或许更合理一些,但这需要许多的配套服务。
再比如强奸犯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身体,而基于当今科技的发达程度被害人可以在犯罪人赔偿的前提下去修复弥补,但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可磨灭,尽管如此各种方式的补偿也会比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要理性得多,合理得多。
刑事和解制度的思想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思想基础摘要:新刑诉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保护保障人权,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而一个法条的出现都不是随机的,都是要以一定的理论、一定的理念为基础的。
而刑事和解的基础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契约精神,本文通过对契约的产生、发展来引出契约精神的实质内容,为我国进一步实施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各种司法制度提供一个理论的支撑、文化环境。
关键词:刑事和解;契约;契约精神一、契约(一)契约的概念那么,在讲契约精神之前,我们首先要对契约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解。
因为很好的把握契约的概念,对于更好地理解契约精神有着提携作用。
也就是说,理解契约精神要以理解契约本身为基础。
契约,在历史上有过很多种的表述。
《法国民法典》中写道:“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认为这是对契约概念最好的表述,它提出契约存在的前提也是它的思想境界就是要合意,换个词语也即是要自由,这种自由是一人或数人之间的合意,是秉承一种自由观念的。
同时,从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契约的内容的事债务,当然这里的债务不是具体的债务而是笼统的。
(二)契约的来源当然契约也不是凭空得出的,它是在一定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西方,契约有两个文化来源:一是世俗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二是基督教源头。
(1)古希腊文化与契约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摇篮。
它的古典文化构造了现在欧洲文化的大体框架,甚至可以说是整个西方文明的文化源流之一。
刑事和解论文

论刑事和解制度核心提示:众所周知,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于统一,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
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开始探索和思考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刑事和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刑事和解要求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和刑事责任的实现,不仅立足于报应和预防需要考量的罪责刑是否均衡,还应以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有效恢复为出发点和终极追求。
本文将从刑事和解的含义,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以及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及适用进行必要探讨。
一、刑事和解的含义和特点(一)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倡,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它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犯罪人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首先,刑事和解制度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
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
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的作用。
其次,恢复性司法认为,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犯罪人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
正如澳大利亚学者john Braithwaite所言,无论其外表是多么冷酷的犯罪人,当他们看到自己的母亲在程序进行中失声痛哭时,都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深感懊悔。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

刑事和解机制初探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效的预防和惩罚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提出的一项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制度。
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刑事和解及其体现的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无疑会裨益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标签: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复正义;公正;效率;和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作出宽缓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了追诉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步步推进,最终实现刑罚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不愿激烈对抗,希望通过协商,平和地解决纠纷。
一些被害人重赔偿甚于报复,一些被告人也希望通过积极弥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换取轻缓的惩罚。
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这种需要,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对于这种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实践活力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而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规制,使其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一、建立刑事和解机制的可行性(一)理论基础。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越来越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
”这就是“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趋向。
具体地说,就是指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累犯等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从保护社会秩序出发,采取报应刑思想,刑事立法上“犯罪化”,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对于轻微犯罪、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等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从维护行为人利益出发,刑事司法上“非刑罚化”,从刑事政策的主流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设计

摘
要: 刑事和 解作 为一种新 的法律 思潮 , 正在一 步步走进 人们的视野 , 为刑事理论界 与 实务界的共 同热点。 成
“ 恢复正义理论” “ 、 平衡 理论 ” “ 、叙说理论” 西方关于刑事和解最主要的理论 , 是 同时在 美国、 国等 一些西方国家也建 德 立起 相对完整的刑 事和 解制度 。 近年来 ,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宽严相济” 策和指导思 想的提 出, “ 政 对于刑事和解 的关
被 害人要求刑 事程序保 护 的呼声 高涨 ,其地位 日益受到 重
视, 被称 为“ 恢复被害人权利” 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 1 2 1 。 ( ) 二 监禁 、 矫正政策 的失败 被害人保护思潮 的不 断发展 , 要求保 护被害人 自身权益 的呼声高涨。同时 , 针对 加害人的监禁 、 矫正政策却没有取得
良好 的 成 果 。监 狱 人 口的 不 断 增 加 已经 超 过 了 监 狱 的 收容 能
20 0 5年安徽 省公安厅会 同省高法 、 省检共 同出台《 办理
故意伤 害案( 轻伤 )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其 中也规定 因民间纠 ,
纷直接 引起的故 意伤害案 件 , 在双方 自愿 和解 , 双方 就民事 赔偿 形成 书面协议并 以执行 , 罪嫌疑人 确有悔罪 表现 , 犯 社 会危 害性 已经 消除 的可 以适用 。 20 0 6年 7月 , 台市委政法委下 发《 于推行平 和司法 烟 关
政府不得不加大在狱舍建设方面 的开支 , 甚至有些地方 在狱
收 稿 日期 :0O 0 — 5 2 1- 7 1
金 的轻罪 案件 , 在双方 自愿 , 有证据证 明有 犯罪事实 、 并应 当 追究刑事责任 的初 犯 、 偶犯 , 已如实供认犯罪事 实 , 有悔罪 表
刑事和解的权理基础——公权对私权的尊重与让与

价; 二是关于刑事和解的价值分析 ; 三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
具体 构 建 问 题 。内容 大 多是 西 方 恢 复性 司法 理 论 在 中 国的 翻
版, 很少结合中国当下刑事和解的具体实践 , 对刑事和解进行
形 而下 的探讨分析 。这种以信息输入为主的学术研究 , 并不 能为当下中国刑事和解的具体实践提供太多的理论 帮助 。 因
被 害 人对 加 害人 的犯 罪行 为 表示 谅 解 ; 司法 机关 通 过 审查 , 认
害、 劫财等行为采取复仇 的方法予以解决 。 最初是血亲复仇 , 后来发展为同态复仇 。随着人类理性程度 的提高 , 加上当时 物质资源的极度匮乏 , 出现 了以赎金代替复仇解决杀人 、 劫掠
为犯罪危害性不大 , 加害人再犯可能性较小 , 并决定终止诉讼 或减轻加害人的刑事 责任 。 理论上虽然有学者对我国刑事 和解的正当性提 出质疑, 但是 ,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 中呈蔚然 之势 , 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最初 , 刑事和解 只适用于审判 阶 段, 后来 , 、 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刑事和解 , 对 和解成功的案件或者予 以撤消 , 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 和解适用 的案件范围也越来越广 。 最初主要适用于轻 伤害等 自诉案件 , 现在 , 交通肇事 、 重伤害、 至故意杀人等公诉案件 甚 也开始适用刑事和解 ; 在适用对象上 , 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也
VO12 N o 1 .4 . J n. u 201 1
刑 事 和解 的权 理 基础
公权 对私权的尊重与让与
.
魏在 军 ( 北 范 学 法 院 安 淮 , 50 淮 师 大 政 学 ,徽 北 2 0 ) 30
[ 摘 要] 刑事和解在人类历史上之所 以时隐时现 , 时强时弱, 国家公权力 与公 民私权利二者长期博 弈互动的体现。 是 国家公权力对公 民私权利的尊重与让与, 及公民私权利对 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 约, 构成 了刑事和解在 当代社会存在及 兴起 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 人权意识的普及提高 , 国家公权力能够介入私人空间的范 围将越来越小。国家应 尊重公 民的意愿 , 尽少 干预公民权利 的行使 , 为公民权利 的实现提供更 多的保 障, 而非限制 、 挤压公 民权利 。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民社会 ; 市 公权力 ; 私权利 [ 中图分类号] D 2 94 [ 文献标识码] A
刑事和解

目录摘要 (2)关键词.........................................................................................................2 Abstract (2)Keywords (2)一、刑事和解及其理论基础 (2)二、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3)(一)刑事和解对公正的价值 (3)(二)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 (3)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4)(一)传统文化基础 (4)(二)法律基础 (4)(三)刑事政策基础 (4)(四)实践基础 (4)四、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5)(一)引入刑事和解的方式 (5)(二)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5)(三)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条件 (5)(四)刑事和解适用的阶段 (5)(五)刑事和解的调解主持人 (6)(六)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7)(七)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 (8)五、结束语 (8)谢辞 (8)注释 (8)参考文献 (8)摘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当事人调停,它是指在犯罪发生后 ,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设立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在我国构建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合我国司法现状,笔者从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刑事和解的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条件、刑事和解的调解主持人以及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
希望可以构建我国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实现刑法的公正,从而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公正效率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necessity of introducing the victim-offender system , the author expounds on its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nd investigates into its application in our country , including the field of application ,people who are likely to be involved , andthe conditions , time and procedures of application. Such a study is to formulate an effective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justice;formulating一、刑事和解及其理论基础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当事人调停,它是指在犯罪发生后 ,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检察院主导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前景分析

检察院主导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前景分析作者:陆丽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以提升检察系统在刑事和解中的主导作用力为目标,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探讨与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顶层设计,如:构建完善检察院主导刑事和解体系,建设新型沟通平台,提升办案人员沟通理论知识、构建刑事和解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量化分析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系统理论基础基金项目: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职能研究》(GJ2016D15);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15AZX019)。
作者简介:陆丽君,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71刑事和解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
相比于刑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和解”研究的更早也更为深刻。
和解作为“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调解、仲裁、诉讼共同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和解制度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 279 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加害方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或者不起诉的结果。
其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事纠纷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部分主动权、参与权、决定权,改变了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决定一切的垄断地位。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背景在中国和谐司法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浓厚的社会传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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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传 统 的 法 学 观 点 , 罪 是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 有 犯 具
一
定 的社 会 危 害性 。 ①国 家 通 过 刑 罚 权 对 犯 罪 人 进 行 惩 罚 ,
提出以及“ 宽严 相 济 ” 事 政 策 的 提 倡 , 面 重 视 打 击 犯 罪 刑 片 的 传 统 刑 事 诉 讼 方 式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要 求 , 益 的 利
多 元 性 、 盾 的 复 杂 性 呼 唤 一 种 新 的 多 元 化 的 刑 事 纠 纷 解 矛 决 景 下 应 运 而 生 并 逐 我 渐完善发展起来 。 实 践 中 , 国一 些 地 方 司 法 部 门 在某 些 刑 事 案 件 中④ 我
① 我 国关 于犯 罪 的 定 义 是 , 切 危 害 国 家 主 权 、 土 完 整 和 安 一 领 全 , 裂 国家、 覆人 民 民主专政 的政权 和推 翻社 会主 义制度 , 分 颠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和 经 济 秩 序 , 犯 国 有 财 产 或 者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侵 有 的财 产 , 犯 公 民私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 犯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侵 侵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及 其 他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 我 国 对 犯 罪 的 以
诉 讼 法 一 贯 坚 持 国 家 追诉 主 义 和 实 体 真 实 主 义 的 理 念 , 与
在犯 罪 与 预 防 犯 罪 的 过 程 中 , 只 是 一 个 被 动 的 客 体 , 不 而
奉 行 自治 、 重 当 事 人 处 分 权 的 民事 诉 讼 法 相 区分 。 尊
然 而 , 年 来 随 着 我 国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目标 的 近
定 义 中 , 罪 侵 犯 的 首先 是 国 家 , 后 依 次 是 社 会 和 个 人 。 国 家 犯 然 本 位 思 想 渗 透 在 刑 法 理 念 当 中 , 此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无 形 中 受 到 因 侵蚀 。 ② 我 国最 早 出现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 许 是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或 检 察 院 20 02年 开始 试 行 的 《 伤 害 案 件 处 理 程 序 实 施 规 则 》 该 轻 , 《 则 》 定 : 轻 伤 害 案 件 中 , 害 人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达 成 和 解 规 规 在 被 的 , 察 机 关 可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做 出 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 随 后 北 检 京 市 政 法 委 于 20 0 3年 发 布 了《 于 北 京 市 政 法 机 关 办 理 轻 伤 害 关 案 件 工 作 研 讨 会 纪 要 》 在 整 个 北 京 市 范 围 内 推 行 轻 伤 害 案 件 的 , 刑 事 和 解 试 点 。此 后 全 国 一 些 省 、 甚 至 县 级 政 法 机 关 纷 纷 开 市 展 了刑 事 和解 的 试 点 工 作 。 到 目前 为 止 , 检 院 已 在 相 关 规 范 高 性 文 件 中 , 定 程 度 上 认 可 了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 见 《 高 人 民 一 参 最 检 察 院关 于 在 检 察 工 作 中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的 若 干 意 见》第 1条 、 2 , 2 第 6条 ;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 依 法 快 速 办 理 轻 微 刑 事 《 案 件 的意 见 》, 4条 第 6项 。 第 ) ③ 最 初 , 事 和 解 主要 在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中 适 用 , 着 一 些 司 法 刑 随 机 关 对 “ 复 性 司 法 ” 念 的 逐 步 接 受 , 种 新 型 的 刑 事 诉 讼 程 恢 理 这 序 逐 渐 扩 展 到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 失 犯 罪 案 件 ( 要 是 交 通 肇 过 主 事 罪 案 件 ) 及 在 校 大 学 生 涉 嫌 犯 罪 等 案 件 。 其 中 , 通 肇 事 案 以 交
刑 事和解与西方 的刑事和解存 在诸多区别 , 能简单 地将 我 国的刑事 和解制 度嵌 套在西 方 的法 不
学 理 论 体 系 之 下 。立 足 我 国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司 法 实 践 , 谐 司 法 、 益 兼 得 、 约 理 论 为 我 国刑 和 利 契 事 和解 制 度 提 供 了理 论 支 撑 , 我 国今 后 构建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奠 定 了 基 础 。 为 关 键 词 : 事 和解 ; 论 基 础 ; 谐 司法 ; 益 兼 得 ; 约 理 论 刑 理 和 利 契
解决 纠 纷 冲 突 。 其 目 的 是 恢 复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者 的 和 睦 关 系 , 使 罪 犯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会 [_1 并 复 2。
14 年 德 国 犯 罪 学 家 汉 斯 ・ ・ 蒂 首 次 提 出 : 害 人 91 冯 亨 被
恢 复 被 破 坏 的 法 律 秩 序 , 预 防 犯 罪 。 为 此 , 国 的 刑 事 并 我
Ma 0 9 v2 0
我 国刑 事 和解 的理 论 基 础
章 华峰
( 四川 省 金 堂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 川 金 堂 四 60 0 ) 14 0
摘 要 : 然 在 西 方 刑 事 和 解 理 论 中存 在 恢 复 正 义 理 论 、 衡 理 论 、 说 理 论 3种 学 说 , 是 我 国 的 虽 平 叙 但
第2 3卷 第 5期
Vo . 3 No. 12 5
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 会科 学) 社
Junl f hnqn stt o Tc nl y Sc l c n e ora o ogigI tue f ehoo ( oi i c ) C ni g aS e
20 0 9年 5月
通 过 当 事人 和 解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刑 事 案 件 , 遍 收 到 了 良好 普
的社 会 效 果 , 得 了法 学 界 和 司 法 界 的 广 泛 认 同 。 但 也 遇 获 到 了一 些 共 性 问 题 , 较 突 出 的 有 :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础 比 刑 问题 , 事 和 解 程 序 的规 范 问 题 , 地 赔 偿 金 额 幅 度 不 一 , 刑 各 存在“ 钱赎刑” 花 的负 面 评 价 等 问题 。 其 中 , 事 和 解 的 理 刑 论 基 础 是 建 构 整 个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 基 石 , 上 述 诸 问 题 之 在 中起 着 支 配 性 、 定 性 的 作 用 。 然 而 , 国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决 我 界对 刑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础 问 题 认 识 还 比 较 模 糊 。 笔 者 认 为 , 一步探讨 刑事 和解 的理论 基础 , 进 旨在 阐 明 其 赖 以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