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doc
法律顾问业务指引.doc

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2008年5月5日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所组成的家庭)(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法律顾问。
(一)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政府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工会、妇联、民主党派机关、侨联、作协、记协等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4、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组成的家庭的法律顾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第十一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操作指引第一条本章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对本辖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律师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的审查操作指引另行规定。
第二条本章所称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1.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3、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律师接受委托对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律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方式:1.应邀参加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而举行的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发表口头意见;2、就受托事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出具建议稿、修改稿、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审查: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是否在制定部门的权限范围内;2、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事先请示上级部门同意,是否已经取得上级部门批准、同意;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其他部门是否同意联合制定。
第五条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1.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事项;2、是否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3、是否有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4、是否有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以解释性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5、作出的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或依据;6、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7、是否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规定的是否合法、合理;8、是否有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是否对其废止作出明确规定;9、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等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要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向政府机构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进行前期沟通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向客户提供服务方案,说明服务范围、费用标准、服务律师等。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目录一、团队简介二、服务宗旨三、服务对象四、服务内容五、服务承诺六、服务方式七、服务条件八、服务费用一、团队简介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成立,现有团队成员人,其中本部成员人,分所成员人;全所共有执业律师名,实习律师名,行政管理及辅助人员名;整个团队中党员律师人,法学硕士人,法学博士人。
我所建立了先进、科学的质控管理体系,实行专业化、团队化”服务模式,经过五年的历练,凭借过硬的实力、优质的服务、不懈的追求,迅速壮大成为全市最大规模和极具竞争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拟由以下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法律顾问以协助贵单位 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为出发点,承办贵单位 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是为贵单位及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优质、 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 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及时:保障信息畅通,及时了解贵单位的法律服务需要, 准确:对提供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调查清楚、 三、服务对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 可以适当延伸至市 四、服务内容1. 参与论证贵单位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 法律意见,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行政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 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 为贵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完善贵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 防范职务犯罪。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以协助贵单位“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出发点,承办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是为贵单位及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及时了解贵单位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供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调查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方案切实可行。
三、服务对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局,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延伸至市局指定的企业。
四、服务内容1. 参与论证贵单位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行政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 为贵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完善贵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贵单位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 为贵单位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4. 受贵单位委托,对以贵单位名义或被贵单位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以及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及经济贸易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 受贵单位的指派,为依法处理涉及贵单位的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范例(仅供参考)第四部分: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一、法律服务内容:(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不断更新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应服务部门的要求参加部门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同时,参与论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各项改革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收集社会对该类决策、改革措施的不同声音,并从合法性、可行性等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内容。
第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完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文书业务代为起草、审核、发布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文书。
对政府在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劳动等方面的有关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加强实体性审查,避免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应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有关事项,为使用单位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高,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投资、采购等经贸活动的谈判也相应增加,具体法律事务不断涌现。
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前期谈判、合同的起草、审查等一系列的非诉讼业务中去,从前期就进行风险的防控,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间,监督执行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预测相关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执行纠纷。
我所在接受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并参与到各项合同谈判中,及时从法律层面做出响应,对相关合同进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并根据委托要求由我所派出谈判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洽谈。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1. 目的和主题内容1.1 为了规范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法律顾问委托关系的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顾问律师的工作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2)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1)其他律师2)其他律师助理3)内勤3. 术语3.1 法律顾问服务: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委托人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
3.2 委托人:委托本所为其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并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3.3 顾问律师:本所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
4. 职责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首席合伙人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6. 纪律要求6.1 顾问律师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6.2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规定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3 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4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6.5 顾问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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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第六条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政府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政府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政府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政府顾问单位的可能对政府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八条律师对其所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政府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会谈纪要》)是律师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规则与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流程,可以依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但是不应当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受案、收费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机关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禁止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有损政府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二)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三)独立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意志的影响,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阻止律师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四)保密原则。
律师应当保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一条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果同时担任与政府有利益冲突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处理,并积极向政府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本人与其所承办的政府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
禁止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或者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以诋毁同行等方式在同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有关政府顾问单位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业务质量,降低职业风险;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调查工作不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决策失当或经济损失。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要求,承办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政府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执业经历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
服务律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委托律师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律师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