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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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户外广告合同简单版(5篇)

2024年户外广告合同简单版(5篇)

2024年户外广告合同简单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合同编号:_____签约地点:_____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广告形式路牌二、广告位置_____三、广告规格_____四、广告期限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共计____年。

实际发布时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____万元/块,_____块。

年合计____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____万元。

六、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甲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样退回乙方修改。

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属文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天内,完成制作。

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____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户外广告协议书15篇

户外广告协议书15篇

户外广告协议书15篇户外广告协议书1广告主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广告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发布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外广告,发布期为______年。

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若甲方在合约到期前有续约的意向,须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告之,否则乙方有权自行招商。

二、户外广告媒体形式、规格、地点等要求1.媒体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发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交付时间: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样稿和MO盘;乙方需在收到样稿和MO盘后,______天内向甲方递交喷绘小样,以便甲方确认。

5.喷绘画面有效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材料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质量要求:灯布喷绘清晰、颜色均匀无色差(至少保证一年不褪色);画面拼接处平整、对齐,没有明显的画面拼接痕迹;有足够的亮度、整体亮度均匀。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一)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基本内容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对户外广告媒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二)承保范围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的广告企业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其所有者或租用者,均可依照规定投保本保险。

包括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红灯广告、箱式灯光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

(三)投保基本流程和手续1、投保人提交填好的投保单。

2、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调查认为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4、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四)主要保险责任户外广告媒体发生意外事故(主要是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为应付诉讼、仲裁或协商解决保险事故所需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五)保险金额的确定本保险单承担的年累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确定,并且设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另外还设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金额。

保险费根据年营业额与费率相乘得到。

(六)赔偿基本流程和手续1、保险公司受理被保险人索赔案件;2、前往事故现场查勘;3、核定保险责任和实际损失程度;5、计算赔款;6、赔付结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关键字保险责任(责任范围)责任免除(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赔款处理第一条责任范围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各项责任,而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2.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3.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TO P 第二条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各项,本公司概不负责:1.对于展品和设备的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公众责任保险(2012版)附加险条款适用主险对照表

公众责任保险(2012版)附加险条款适用主险对照表

公众责任保险(2012版)附加险条款适用主险对照表下表附加险条款适用的主险为1、“公众责任保险(2012版)”【(国泰财产)(备-责任)[2012](主)3 号】;2、“公众责任保险”【国泰财产(备案)[2009]N29号】。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2版)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共计86条,其中A01~A62为扩展类,B01~B17为规范类,C01~C07为限制类。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条款中下划线部分与限额及免赔额相关空格部分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扩展类A01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或使用位于____________,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合法安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相关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二)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在安装、维修、拆除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四、因施工不符合规格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第三条条款的适用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1. 简介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户外广告媒体业务所面对的公众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户外广告媒体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广告牌坍塌、投放物品伤人、被告侵权等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文将介绍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以及购买该保险的注意事项。

2. 保险责任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广告牌坍塌:保险公司将承担因广告牌坍塌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投放物品伤人:保险公司将承担因户外广告投放物品伤害第三方人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被告侵权:保险公司将承担因户外广告内容侵犯他人权益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限制和排除,例如对于投放物品伤人的责任承担可能会对于特定物品(如易碎品或危险品)做出排除或额外费用。

3. 赔偿范围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方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因户外广告引发的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员的医疗费用。

•赔偿金: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损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律师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因被告侵权引起的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用。

对于赔偿金额的核定,通常根据受害方的伤害程度、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4. 购买注意事项在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选择正规保险公司: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和赔付能力。

•熟悉保险条款: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免赔额等细节,避免在事故发生时遭遇保险理赔的纠纷。

•提交真实信息:购买保险时,提供真实的广告媒体业务情况和相关资料,避免在事故发生时因虚假信息导致保单无效。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保额: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额进行购买。

5. 结论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障户外广告媒体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公众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5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标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设施规划与设置导则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其他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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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的广告企业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含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虹灯广告、箱式灯光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其所有者或租用者,均可依照本合同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户外广告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但因事故发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四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二、地震、洪水、烟熏、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三、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或因超过租用期、宣传期限而引起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五、除本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保险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六、安装或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七、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安装的费用;八、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九、被保险人以及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保险期间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第八条保险期限也可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不足1年部分按短期费率收费。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承担的年累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订立。

第十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应出示广告场地租用契约及有关部门允许宣传期限的证明。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广告管理部门安全使用户外广告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建议,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证户外广告的安全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 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 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 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 部分。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二) 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三)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 财产损失清单;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 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 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者” ) 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 仲裁机构裁决;(三) 人民法院判决;(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财证明及病历;(四)(五)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年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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