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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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知义务不是合 同义务 , 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 保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在违反此义务时 ,
对义务人进行一定不当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 ,以达 到间接强制其行为 的效 果 。… 二、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主体 对于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主体 , 理论界 向来都有争议 。 有的学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 应 有的学者认为还应该 包括受益人 。保 险法上告知义务 的主体即在保 险法上承担告知义务的当事人 ,笔者认 为, 当包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代理人 。 应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 同的关 系人与保险合 同具有 密切 的利害关系 , 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恰 当合理 的。至于 当被保 险人是 限制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情况 , 法律可 以作出除外 的规定。 投保人的代理人在
人 的告 知 制 度 。
( ) 三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 , 当向当事人行使 , 应 但投保人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或发生后死亡 ,解除权行使 即产生问题 ,应在保险条款中增加如下规 定 :合同解除及加收保费请求权 , 向投保人行使 , “ 应 但投保人死亡的 , 可向合 同继受人或受益人行使” 。 五 、 于 告 知 义 务 的免 除 关 告 知义务的免除制度 , 我国保险立法 尚未确立 , 不过 , 许多 国家 的 保险立法 已倾向于由保险人 自身承担因过 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 知道 的 事实的责任 。 其理论基础是虽然投保人有告知义务 , 但保险人相应的应 受“ 禁止反言” 这一法律原则的约束。“ 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 种权利, 日后便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主张这种权利。如投保人进 行了内容不够完全真实和齐备的告知 , 则可能便会产生一些矛盾, 比如
保险合 同由 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行 的情况下 , 依据民法代 理制度 的规定 , 保险合同的效 力直接归于投保人 , 因此投保人的代理人应负告知 义务 , 即在代理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依保险法 的规定解

论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视角

论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视角
义 务 的 解 除权 , 自保 险 人 知 有解 除 之 后 经 过 1 个 月不 行 使而 消 灭 ;或 合 同订 立
性 质上 构 成 保 险欺 诈 , 依 民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应 当进 行 惩 罚 。 因 此 ,对 投 保 人 交
多 承 认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 德 国 《 保险 契约法 》第 2 7条第 2项 规 定 :“ 保 险 人 行使 解 除 权 时 , 除 本法 就 保 险 费 另 有 规 定 的以 外 ,双 方 当事 人 应 将 已经受
我 国 《 险 法 》 在 多处 规 定 了保 险 保
他 所 交 付 的保 险 费 可 以 获 得返 还 ;从 保 险 人 角度 ,合 同 解 除前 其 已 经 承担 的 保 险责 任 可 以 获得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 且 在
保 险事 故 发 生 保 险 人给 付 保 险金 后解 除
权解除保险 合同。
三 、投 保人 违 反告 知 义 务 的 法律 后 果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的 观
保 险 人 知 道 解 除原 因的 期 间 和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期 间 为 起 算 点 来 规 定 期 间 的 长 短 。共 同 点 是都 规 定从 保 险 人知 道 有 解 除事 故 之 日起 1 个 月 不行 使 而消 灭 ;区
别是 对 保 险 合 同成 立 的 期 间 规 定长 度 不
的 给 付 ,此 时 ,解 除 合 同 不 会牵 涉 保 险
金 的 问题 。 保 险 事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因投 保 人
时 起 的利 息 ” ;我 国台 湾 地 区 《 险 法 》 保 第 25 条 及 日本 的 保险 立 法 原 则 上都 承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利 用 公 司 回避 契 约义 务 的 场 合 主 要 有 : 是 为 回避 契 约 上 的不 一 四 、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法 律 后 果 公
作为义 务而设立新的公 司法人 。二是 为避免 旧公司交易上的债 院的强制执行 , 自己的资产 作为实物 出资而设立新的公司。 以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 度的适用除外情形
二、 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 1英美法系保 险人告知义务 。英美法系 国家 是判例法 国
保 险人 的告知义务依据 内容 的不 同分为两种类型 : 一是合
同条款 的解释 说明义 务, 一个 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 另
效果通知义务。 由于保险合 同具有 高度 的专业性和技 术性 , 作 家 , 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 由判例法和 制定法 构成。关于保 险人
() 1控股股东不能为 自身利 益主 张公司人 格否认 。公 司法 种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当 人人格 否认是对特定情形 中, 丧失独立人格的公司行 为的揭 示 公司被解 散或被撤销 时, 公司法人人格 是绝对 、 全面 、 永久 、 彻 和 确认 , 是对滥用公 司法人 人格的股东的不法行为人 的规制 和 底的消灭。() 2 对股东适用 的法律后果 。 怎样具体追究滥用公司
为普通 民众 的投 保方对各种保 险用语 的含义 了解不深 , 往往 因 条款 内容 的解释 义务, 由于涉 及各 种保险条 款的情 形比较复
为 认 识 偏 差 而 引 来 一 些 不 必 要 的麻 烦 。所 以 ,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杂 , 具 制定法很难做出规 定, 通常是 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 阐释 的,
对债 权人等受害人的救济 , 因此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 中基 于追 人格 的股 东的责任 , 我国立法采用 了 由滥用公司人格 的股东和

关于《保险法》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分析

关于《保险法》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分析

关于《保险法》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分析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告知义务采取狭义的定义方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负的义务-------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追加其它保险时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均不能纳入告知义务的范畴。

我国《保险法》对此三项通知义务并无详尽的规定,造成实务中的纠纷不断。

本文结合其它国家的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被保险人应负的三项通知义务分别作了探讨分析,以期对保险实践和法律的完善有所益处。

Abstract: The disclosure duty of the insured is a narrow method in china law. When the hazard about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ncreases , and other insurance is added to, as well as the insured accident happens, the Insured should notify the insurer ,all of which can’t be included in the disclosure duty of the insured .The Insurance Law in china don’t stipulate the above mentioned duty, so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practice.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above said notice duty. I hope that my opinion will be helpful for insurance practice and amendent of law in china.关键词:危险增加、重复保险、出险通知一般而言,保险告知义务有狭义和广义的告知义务二种,前者是指投保人从提出投保申请至保险合同订立这一期间,投保人负有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陈述给保险人的义务;而后者将告知义务的时间加以扩展,不仅包括前者,而且包括合同生效后的通知义务,即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追加其它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浅析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浅析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浅析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作者:任方方来源:《卷宗》2020年第16期1 裁判要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2 案情2010年11月6日,李某之妻秦某与太平人寿保险周口公司签订《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丰登两全保险》三份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

2011年5月2日秦某因病住院,入院诊断为脑出血,2011年5月4日出院,诊断为脑出血、转移瘤。

2011年6月8日秦某因病去世。

秦某死亡后,李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不予理赔,由此成讼。

另查明:秦某于2007年曾两次因尿毒症入院治疗。

2010年11月6日,秦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f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尿毒症......等疾病”时,被保险人秦某填写为“否”。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秦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某在保险期限内因病死亡,该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理应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秦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秦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尿毒症,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太平人寿保险周口公司已经与秦某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裁判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4 裁判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2010年11月6日,秦某与太平人寿保险周口公司签订《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丰登两全保险》三份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费。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的情况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构成如实告知义务违反。

如实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不真实: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例如隐瞒被保险人
的健康情况、车辆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
2.重要性:被隐瞒的信息是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必须知晓的
关键信息;
3.故意或者过失:投保人对被隐瞒信息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即对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意识。

如果投保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并有权对投保人要求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

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

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作者:薛闳引发布时间:2009-08-12 16:16:32【要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从而导致纠纷。

审理此类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二是应区分投保人系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法律后果,三是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的双向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184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540号【案情】原告(上诉人)王永生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永生与王广胜系父子关系。

2006年6月26日王广胜向被告填写本案保险合同附件《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以下记载为“投保单”),内容:保费金额168元;在健康告知事项是否有肾炎、肾病综合栏症一样中,王广胜注明为否;在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约定“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贵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王广胜签名确认。

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险种是“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其中如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可获保险人理赔人民币100000元。

6月29日,被告与王广胜签订一份《个人短期人身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155000元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费用。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警大队及派出所证明:王广胜因救人溺水身亡。

另查:王广胜于2005年6月24日在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肾病综合症。

被告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子公司。

2007年9月,原告因本案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

同年11月23日,被告在相关法律规定的60天内向原告发函,表示拒不理赔并解除本案保险合同。

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法律责任重构

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法律责任重构


对现 行制 度 的反 思
我 国 《 险法 》2 保 7条第 3款 规 定 了投 保 人索 赔过 程 中 “ 以伪 造 、变 造 的有关 证 明 、资料 或者 其他 证据 ” 、“ 造 ”虚 假事 故原 因或 “ 大 ”损 失程 度 的行 为 。因 事故 原 因涉及 有 关索赔 事 项是 否属 于 编 夸 保 险事 故 ,损 失 程度 则涉 及在 属于 保 险事 故时保 险 人具 体承 担 责任 的范 围 。因此 ,该款 实质 上规 定 的
是索 赔 阶段 的不 实告 知及 其法 律 责任 。然而 ,与投保 人 在订 立保 险合 同时违反 如实 告知 义务 的法律 责
任相 比,保险 法 第 2 7条第 3款对 投保 人 、被保 险人 违 反上述 告 知义 务 的法律 责任 的规 定却 显得 畸轻 。
第 一 ,合 同订立 时违 反 告知义 务 的主观 心 理状 态包 括故 意和 重大 过 失 ,而 索赔 阶段 投保 人 、被保
第二,从行为结果来看,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并不承担保
收稿 日期 :2 1-52 0 10.0 作者简介:沈晖 (9 2 ),男,南京人 ,汉族 ,北京大学法 学院 2 0 17 0 9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 究生 ,北京 ,10 7 。 0 8 1

6 7.
险 责任 的事 实是 “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保 或者 提 高保险 费率 ”,无 论该事 实使 保 险人 可 能 足 拒保 还 是可 能提 高保 险 费率 ,仅导 致保 险人 承担 责任 的或 然性 变大 ,即便投 保人 未进 行 如实 告知 而保 险 人未 能察 觉 ,保 险 人并 非必 然承 担责 任 。索赔 阶段 ,投 保人 、被 保 险人或 受益 人 未如 实告 知而保 险 人 未察 觉的 ,保 险人 将 因这 一 不实 告知 而将 本不 属于 保险 责任 范 围 内的保 险事 故认定 为 保险 事故 而承 担 责任 ,或 者将 本应 较低 的赔 偿数 额认 定为 较高 数额 。对 比投 保阶 段 与索赔 阶段 的不实 告知 行为 得逞 的 后果 ,索 赔阶 段 的不实 告知 行为 将直 接 导致保 险人 承担 责任 或承 担 更大 责任 ,其后 果 更为严 重 。 综 上 ,既然 索赔 阶段 违反 告 知义务 的行 为主 观恶 性更 深 ,其后 果 也更 为严 重 ,按 “ 举轻 以明重 ” 的 原则 ,其 法律 责任 当然 也应 较之 合 同订立 时违 反告 知义 务更 为严 格 。从现 行法 来看 ,合 同订立 时投 保人 违反 告 知义 务并 足 以影 响 保险 人决 定是 否承 保或 者提 高保 险 费率 的 ,其 后果 是保 险人 有权 解 除保 险合 同并不 承担 保险 责任 。而 索赔 阶段 违反 告知 义务 的后 果 ,却仅 是 “ 险人对 其虚 报 的部 分不 承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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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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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庄朝蓉
作者单位:四川省邮电学校,四川,成都,610067
刊名: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2003,13(2)
被引用次数:2次
1.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 2001
2.秦道夫保险法论 2000
1.Nan Liu.Yan Li.Haijian Zhou 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with Buy-back Contracts in a Two-period Selling Season[会议论文]-2008
2.Determination of Level Premium for Portfolio of Life Insurance Contracts: A Limiting Distribution Model[会议论文]-2007
3.丁永琦《销售合同公约》与《通则2000》比较研究[期刊论文]-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6(1)
4.冯芳怡浅议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责任范围[期刊论文]-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2)
5.刘怡如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船舶适航性认定[期刊论文]-航海2007(1)
6.柴振国.周兴月浅析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草案》[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6)
7.张自发.王佃冰.ZHANG Zi-fa.WANG Dian-bing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法律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0)
8.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期刊论文]-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5)
9.覃晓帆透过“如实告知义务”看保险机构面对的问题与建议[会议论文]-2010
1.李桂平论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学位论文]硕士 2006
2.李素娜保险法告知义务法律问题探析[学位论文]硕士 2005
本文链接:/Periodical_sczyjsxyxb2003020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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